我国劳动者的忠勤义务
我国劳动者的忠勤义务
作者:刘金帅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劳动者忠勤义务是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的,但是其忠勤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仍然存在一定的义务。从劳动者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个角度来分析劳动者的忠勤义务显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劳动者;忠勤义务;作为;不作为
一、劳动者忠勤义务概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隶属的关系,劳动者是被管理者,而用人单位是管理者。这种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契约确立劳动组织内部关系,固定劳动者的职业安排,与民事契约所确立的外部关系比较,对稳定性和协调性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劳动契约较一般民事契约具有更浓厚的伦理色彩。由于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联系,劳动者依据劳动契约成为用人单位内部的成员,具有明显的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充分信任和相互理解是劳动关系融洽和顺畅的基础,身份关系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基于这一点,劳动者要有忠诚的义务。
劳动者既然隶属于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那么在劳动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勤奋勉力。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些基本义务即是勤奋勉力的主要体现,当然,勤奋勉力的体现不仅仅限于这些基本义务。另外,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仍有一定的义务。
二、作为义务
(一)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彼此互负真实告知义务。[1]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为了更好地进行双向选择,需要对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对自身的基本情况不得隐瞒,应加以如实说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内容上也就要求了劳动者告知时要如实告知,而不能做虚假信息的告知。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所以,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在用人单位提出的前提下履行的。
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由用人单位提出,主要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
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二)服从义务
所谓服从义务,指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方法、时间和地点除法律、集体合同的规定外,有权进行安排。但是应受三种限制:一是合法限制,对用人单位违法、有悖公德和有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指示安排,劳动者无服从义务;二是时间限制,即劳动者原则上只在劳动时间内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三是劳动内容限制,即劳动者只对自己承担的本职工作(劳动合同上或承受的工种、岗位)有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所以,这里所指的服从义务可以归纳为“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劳动任务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定额确定的。劳动者只有全面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劳动任务,才能保证整个劳动过程的畅通无阻,保证生产的发展。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以外,每个劳动者都必须积极地、勤勤恳恳地劳动,认真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从而促进生产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劳动者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方面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这就要求企业应为劳动者技能培训创造一定条件,使劳动者能够不断提高技能;同时要求劳动者自觉地学习和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做一名积极主动、好学上进、有责任感的熟练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公众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国家为了减少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而规定的有关组织和技术措施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自觉严格执行这些劳动安全规程,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劳动者有义务严格遵守。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