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
电话:
身份证号: 承租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甘井子区山东路111号1门1楼2号 建筑面积为 68.12 平方米,租用期 5 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租金为每月 1600.00 元人民币。乙方分每月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乙方支付1000.00元为抵压金。租金交纳采取现金交易。
第三条 乙方临时生活上所需,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凭收据,发票等结算。
第四条 乙方所租用之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第五条 房屋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正式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保修。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具体事由双方可以协商。
第六条 租赁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乙方所用的水、暖气、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前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以及相关规定文件,在各规定的合理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抵压金不予退还,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1600.00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按本合同计算方法所扣除相应租金后的剩余租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1600.00元人民币。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第八条 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所租用之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有意出售乙方租用之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牵设网线等基础设施,由甲方负责安排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凭收据,发票结算。
第十条 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由乙方自行重新建造房屋。租用期内,由于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原因,甲方需要对房屋拆除重建的,可以终止合同。但是房屋还用于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并且所租之面积不能少于拆除前租用之面积,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除外。
第十一条 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之标的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10%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