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1 编制依据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其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91号公告)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3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
3.1 监检人员
从事本细则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2名监检人员进行。
3.2 监检仪器设备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并符合JSTJ-CX-06-4.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中的有关要求。推荐用仪器设备见附件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4 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
4.1 监检程序
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电梯使用标志-资料汇总归档。
4.2 安装监检
4.2.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4.2.2 监检要求
4.2.2.1 各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
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
(2)B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
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3)C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
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4.2.2.2 监检人员应当熟悉受检电梯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JSTJ-TX-041-01-02-4.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如实填写JSTJ-JL-041-01-01-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JSTJ-JL-041-01-02-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JSTJ-JL-041-01-03-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 “原始记录”)。监检人员在完成本次监检工作后,应当由其中一名监检人员对原始记录中的内容进行检查、校核,确认无误后在校核人员栏上签字。
4.2.2.3 监检人员应当准备好检验资格标识,以便在监检现场向受检单位出示。现场监检时应当执行JSTJ-CX-28-4.0《安全管理程序》,遵守施工现场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4.2.3 监检申请的受理除执行JSTJ-CX-19-4.0《检验工作程序》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
(1)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提供了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
动电梯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施工前相应资料;制造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施工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施
工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如上述资料齐全,受理人员应当登记有关情
况,并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署确认。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
上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2)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3)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及时移交受理的资料。
4.2.4 监检前的沟通
4.2.4.1 监检部门应当告知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检的人员及联系方式,以及监检流程和本细则4.2.5~4.2.8条款中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注意事项。
4.2.4.2 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了解拟施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有关情况,与受检单位商定4.2.5条所述资料的审查时限。
4.2.5 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3的规定,在与受检单位商定的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按照4.2.10条所述出具JSTJ-CXBS-19-01-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1)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且确认为符合的,将确认结果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2)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经确认仍不符合的,还应当出具JSTJ-CXBS-12-02-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未按规定要求返回《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注:《联络单》、《通知书》应按照JSTJ-TX-041-01-04-4.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及意见通知书-机电类填写规则表》(以下简称《联络单及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填写。
在完成本程序后,监检人员应当提醒受检单位实施下次监检前需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如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等)。
4.2.6 现场监检
4.2.6.1 实施现场监检的基本要求
前述4.2.5条所述的资料和(或)试验前相应资料[如施工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监检。
监检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监检前检查、确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监检应当在施工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监检人员不得进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整机进行监检时,监检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
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
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检验条件的,按照4.2.10.2条执行。
4.2.6.2 现场监检、过程自检结果对比
在实施现场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3的规定实施监检。
(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中1.1~1.4、2.1~2.14、3.1、
3.2、3.4~3.17、4.1~4.11、5.1~5.3、5.6、6.1~6.10(共59项)实施;
(2)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中1.1~1.4、2.2、2.6~2.9、
2.1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
7.1~7.6(共60项)实施;
(3)强制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中1.1~1.4、2.1~2.13〔2.8(2)、(3)除外〕、3.1、3.3~3.17〔3.16(5)除外〕、4.1~4.11〔4.6(2)除外〕、5.1、5.2、5.4~
5.6、6.1~6.10(共59项)实施。
对所有A类和B类的监检项目以及C类中资料审查有质疑的监检项目进行现场监检,并将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相对应项目的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监检中发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或者受检单位存在问题时,应当出具《联络单》并提出整改时限。将监检合格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4.2.7 现场查验、试验
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果有)、以及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如附件3中1.4条(2)、(3)、
(4)的范本以及(5)相应要求的备忘录]审查合格后,对附件3中8.1项~8.12项实施监检。
试验项目:
(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中8.1~8.12的检验项目(共12
项) 实施;
(2)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中8.1~8.12的检验项目(共12
项) 实施;
(3)强制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3中8.2~8.4、8.7~8.9、8.11(共7项)
实施。
4.2.8 竣工后文件、资料的审查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竣工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前,监检人员对竣工后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在进行附件3中8.11~8.12项的试验时还未确定使用单位的,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1.4条(2)、(3)、(4)项要求的范本以及(5)相应要求的备忘录进行查验,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并按照
4.2.10条所述出具《联络单》;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监检人员确认符合后,将确认结果填写在相应的原
始记录上。
4.2.9 各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
(1)A类、B类项目:当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3中的检验要求时,该项判定为
“合格”。
(2)C类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3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
符合附件3中的检验要求时,该项判定为“合格”。
(3)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其检验结果作 “无此项”处理。
4.2.10 问题的处理
4.2.10.1 《联络单》、《通知书》的出具
在监检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监检人员应当按照《联络单及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联络单》,提出整改要求。
(1)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提供的相关文件(含各种证明文件)、资料
表述不清晰、有明显的错误或失实之处、无自检结果或结论,签署手续不全等;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
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注:监检人员所测量数据总数(大于3 处)的50%以上有偏差超过20%时,应当判为“多处较
大偏差”,附件3中的2.13条、8.2条、8.5条不在此列。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5)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经确认仍不符合的,应当出具《通知书》。
(6)受检单位未在要求的日期内将“联络单”返回检验机构的,应当出具《通知书》。
4.2.10.2 中止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监检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在《联络单》中向受检单位写明原因。
推荐书面用语:
1、出现 情况,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3、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
4、设备出现故障、短时间不能修复;
5、没有专业人员配合,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检规”)第七条的要求;
在解决了造成监检中止的问题并经确认后,方可继续监检。
4.2.10.3 整改确认
接收到受检单位按照《联络单》的要求所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后,监检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对于确认为“不合格”的,还应当出具《通知书》。
确认要求与方式如下:
(1)《联络单》的问题处理结果和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本细则涉及资料审查的项目,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通知
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对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的确认为“合格”;
(4)A类、B类需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的确认;
(5)C类现场检验的项目,可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通知书》以
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的确认为“合格”,否则应当进行现场的检验;
(6)监检人员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
见证资料确认后,应当在《联络单》、《通知书》的右下端空白处签署监检人员的姓名和确认日期。
4.2.10.4 异议处理
检验机构在《联络单》、《通知书》或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如果收到受检单位对《联络单》、《通知书》或检验报告的书面异议,应当按照JSTJ-CX-08-4.0《申诉、
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2.10.5 不合格的上报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2.10.6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复检的,按照第4.2.1~4.2.10条执行。
4.2.11 偏离许可
发生偏离时,按JSTJ-CX-27-4.0附件2《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
4.2.12 检验结论判定条件
4.2.12.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监检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本细则中第
4.2.10.1条中(1)、(3)、(4)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判定为“合格”、“复检合格”。
4.2.12.2 凡不符合4.2.12.1条要求的且受检单位已书面告知不再对上述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监检人员确认后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监检人员应当将不符合情况记录在原始记录中)
4.2.12.3 检验结论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4.2.13 检验报告编制、审核与批准
4.2.13.1 检验报告编制
检验报告的录入人员应当根据原始记录,按照JSTJ-TX-041-01-01-4.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如实录入JSTJ-BG-041-01-01-4.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JSTJ-BG-041-01-02-4.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JSTJ-BG-041-01-03-4.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强制驱动电梯》,录入完毕后应在检验报告的编制栏签名。
4.2.13.2 监检人员校核
实施监检的人员应当对录入的检验报告进行校核。
4.2.13.3 检验报告审核与批准
检验报告的审核与批准按照JSTJ-CX-28-4.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执行。
4.2.14 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的出具
监检工作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JSTJ-CX-29-4.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规定,完成检验报告的出具,对监检合格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2.15 资料归档
监检人员在完成所有监检工作后,对需要存档的资料进行归档前的检查确认,执行JSTJ-CX-03-4.0附件1《档案管理规定》,按附件4《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中所列的资料及时归档,监检资料应长期(全寿命)保存。
4.3 改造、重大维修监检
4.3.1 接到受检单位提交的监检申请后,监检部门应当按照下表1的规定和施工方案中的内容,确认监检类别。如受检单位的申请类别有误(例如应当申请改造监检的误为重大维修监检),应当要求其更正申请资料后重新报检。
4.3.2.1 进行4.2.5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受检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使用登记资料。
4.3.2.2 监检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必须由电梯检验师根据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中的内容,按照“电梯检规”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在附件3中选择确认需要实施监检的项目(包括与之相关联项目)、定期检验项目和不适用项目,并在检验原始记录备注栏中说明、签字。
4.3.2.3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4.2.1~4.2.15的要求,实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监检。对施工单位出具的改造后的整机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合格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注:对于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电梯监检,施工单位应提供自检报告。
4.3.2.4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检时,采用相应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
4.3.3 检验结论判定条件
4.3.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联络单》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监检人员确认受检单位已经对《联络单》中所提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判定为“合格”。
4.3.3.2 凡不符合4.2.12条和4.3.3.1条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4.4 移装监检
4.4.1 进行4.2.5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受检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使用登记资料。
4.4.2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4.2.1~4.2.15的要求,实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移装监检。
5 相关文件及记录
(1)TSG T 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
其第1号修改单)
(2)JSTJ-TX-041-01-02-4.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 (3)JSTJ-JL-041-01-01-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4)JSTJ-JL-041-01-02-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5)JSTJ-JL-041-01-03-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强制驱动电梯》 (6)JSTJ-TX-041-01-01-4.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 (7)JSTJ-BG-041-01-01-4.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8)JSTJ-BG-041-01-02-4.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9)JSTJ-BG-041-01-03-4.1《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强制驱动电梯》
(10)JSTJ-TX-041-01-04-4.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及意见通知书-机电类填
写规则表》
(11)JSTJ-CXBS-19-01-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 (12)JSTJ-CXBS-12-02-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3)JSTJ-TX-041-01-03-4.0《电梯使用标志填写规则表》 (14)JSTJ-BG-041-01-04-4.0 《电梯使用标志》 (15)JSTJ-CX-29-4.0《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 (16)JSTJ-CX-19-4.0《检验工作程序》 (17)JSTJ-CX-28-4.0《安全管理程序》 (18)JSTJ-CX-03-4.0附件1《档案管理规定》 (19)JSTJ-CX-24-4.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 (20)JSTJ-CX-27-4.0附件2《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 (21)JSTJ-CX-08-4.0《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 (22)相关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6、附件
(1)附件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2)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
(3)附件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 (4)附件4: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
附件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
附件4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
共30页 第 3 页
共30页 第 4 页
共30页 第 5 页
共30页 第 6 页
共30页 第 7 页
共30页 第 8 页
共30页 第 9 页
共30页 第 10 页
共30页 第 11 页
共30页 第 12 页
共30页 第 13 页
共30页 第 14 页
共30页 第 15 页
共30页 第 16 页
共30页 第 17 页
共30页 第 18 页
共30页 第 19 页
共30页 第 20 页
共30页 第 21 页
共30页 第 22 页
共30页 第 23 页
共30页 第 24 页
共30页 第 25 页
共30页 第 26 页
共30页 第 27 页
共30页 第 28 页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JSTJ-ZDS-041-01-4.1
共30页 第 29 页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JSTJ-ZDS-041-01-4.1
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
注:监检人员认为有必要存档其它资料时,应填写相应资料的名称、要求和数量。
共30页 第 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