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质量管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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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质量管理概况
■文/小 淇
澳大利亚、新西兰都属于英联邦成员国家,就食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有关机构、职能及法律制度是相近的,涉及食品管理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和健康法》、《农业法》、《环境法》、《进口商品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质量由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构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和加工的方法,制定食品的统一标签,化学物品的最高含量等标准;发布生产食品的具体条件及食品进入市场的相关要求等。
2.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做出最好的选择。主要是通过网站等媒体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做出正确的选择,防止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3.组织协调全国的食品监管、执法和食品召回。与政府有关部门、食品供应商进行合作,检查和撤销市场中不合格食品,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4.进行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的调查。在制定、修改或处理食品标准时,公开接受消费者对食品有关问题的意见,并通过对食品行业的调查,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对某种食品的基本报告,并再次征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对食品有关问题的评价意见。
5.建立食品曝光机制和科学风险评估制度。通过确定高风险的食品种类及其名单,在市场中对这些食品进行10%的抽样检查,把实验数据结果在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提出各种预案和意见。
另外,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也承担有关食品管理方面的职能。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是新西兰经济发展部的一个工作部门,负责向政府、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服务以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为经济的增长、包容性和创新提供支持。其主要职能是:制订有关消费者事务方面的政策,包括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标准、重量和尺寸;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适当、准确和易于获取的信息、教育及建议,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质量;对不安全的产品进行调查;确保电和煤气的安全生产、输送、安装和使用;行政管理消费者事务方面的立法;执行1987年重量和度量法。
政府机构及其职能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政府共同设立了横跨两国的独立法定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委员会(FSANZ)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制定食品成分、标签、污染标准,包括食品中微生物含量限制,其制订标准适用于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销售的所有本国生产及进口的食品。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委员会努力吸纳工业、消费者事务、公众健康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供应来保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消费者安全健康。其主要职能包括:
1.制定食品生产、标签、加工和初级生产及进入市场的标准。批准各种食品的名称及经营食品的具体行为
民间相关组织的职责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主要是由消费者协会来履行对食品有关问题进行监督的职责。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该协会于1959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成立,领导机关是由《选择》杂志订户选举产生的协会董事会,董事均是兼职,不拿工资,内设会计部、咨询部、刊物编辑部、国际网络部、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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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8.7
责任编辑 施京京 micheljj@163.com
中心等十个部门。
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通过自己办的《选择》杂志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政策信息;二是劝说游说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政策;三是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合作。该协会有自己的房地产,经费主要来源于出版发行自己主办的杂志,不接受政府、工会或商家的赞助,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学者、律师及其他独立人士。协会按自己的章程办事,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公正地为广大普通消费者说话,在澳大利亚公众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在食品检测方面很有特点。该协会有一个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可做多种试验的产品检测中心,每年根据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和协会的检测能力及经费情况,来确定检测产品的种类。检测产品时,既检测产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又检测食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检测的食品是协会自费从商店购买的,检测结束后,折价处理给协会内部人员,如没人要的可送到拍卖行拍卖。一般检测协会自己都可做到,对一些复杂的专业测试,协会则临时聘请专家进行,检测的结果公布在《选择》杂志上,让消费者知晓,供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进行选择。由于受检食品质量不好,公布后有关商家的生意会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商家将协会告上法庭,因此,协会对食品检测极为严格、认真,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准确性、权威性。协会的检测结果在澳大利亚已被公众认可,成为协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同时,协会在履行职能,特别是在游说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们根据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利于消费者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结果,专门制定游说方案,向政府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游说。
食品召回体系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召回由国家、州和地方立法共同管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FSANZ法案(1991)》、《贸易实践法案(1974)》以及《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2002年第5版)》。《FSANZ法案(1991)》指出,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召回由实施《贸易实践法案(1974)》的部门协调执行,应在国家和地方的要求下,遵照国家和地方法律,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召回行动。
《贸易实践法案(1974)》对食品召回的立法权做了规定,指出国家仅对从事商业和贸易的有关公司有强制召回权;一些州和地区通过食品立法和消费者保护立法拥有强制召回权,而其他州仅能通过其中一条途径拥有此权力;地方政府参议会没有制定食品召回的立法权,但可通过相关部门授予某些权利。
《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2002年第5版)》对食品召回的标准及程序做了说明。其中,标准3.2.2指出:召回食品在丢弃前必须和其他食品分开,拟召回食品应尽快返还给供应者(批发商和进口商),供应者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这些食品是否是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必须销毁或丢弃,防止被人类消费或食用。标准3.2.2还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从事食品批发供应、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商应有一个确保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适宜系统,并在书面文件中陈述这个系统,在授权官员需要时可以提供这个文件。在实践中,生产商应遵照该系统召回食品。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召回具体由中央机构负责实施,中央机构充当召回协调员的角色,在食品召回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同时也担当着重要的责任,主要有:及时向权限机构和其他受潜在影响的团体传递信息;就召回事项与相关政府机构和食品企业保持联系,为召回过程提供建议和
帮助;进行食品召回的复核;保存所有召回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库;向消费者机构和FSANZ报告召回的进展。
当市场上发现问题食品并且需要进行食品召回时,生产者负有主要责任,应做以下工作:保存记录,书写召回计划;向召回协调员和当地管理机构通报;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启动召回过程,并进行管理;向分销者和消费者通报;报告召回的进展和评价。
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召回运行由确定食品召回计划、启动食品召回、实施食品召回、召回完成评价等4个环节组成。任何从事食品批发、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商都应该有一个书面召回计划,食品召回计划包括:主要部门(召回委员会)的职责和关系;生产和销售记录;召回采取的步骤;实施判别/模拟召回。生产者是食品召回的发起人,负责启动食品召回,应该做以下工作:召集委员会开会并审查资料,包括撤除的初始操作;确认召回的必要性,首先进行风险评估,进一步了解信息,如需召回,再确定召回采取的方式;向召回协调员、地方或省级召回协调员提供信息。
当实施食品召回时,应首先确定召回层次,确定是消费者层次召回还是商业层次召回。这一方面取决于分销和产品性质,另一方面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讨论来决定。若是消费者层次召回,则应通过媒体广告来通知公众,同时停止产品分销和销售,立即通知分销商停止销售,让消费者停止购买,并且让销售商尽快从消费者手中取回产品等待处理。
食品召回过程完成时,厂商(公司)需要做总结评价工作,具体包括:编写召回进展报告,说明召回工作的进度;审查厂商(公司)食品召回的执行程序,具体有召回计划、召回体系、人员培训等;向卫生部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重点提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止再次生产问题食品的措施,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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