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律师权利的若干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律师权利的若干因素分析
摘要: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但是,我国的律师权利自始至终就没有得到过充分的重视和保障。甚至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一现状也没有相应地缓和。在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之际,急需把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提到更高的重视程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律师权利;律师义务;辩护;诉讼文化
一、 现状分析
1.立法的应然状态。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继承原有相应诉讼原则和制度的同时,学习并移植了大量西方国家诉讼程序当中的,适应时代潮流的,符合当代国际刑事诉讼理念的先进的诉讼制度。立法原则与诉讼程序的重大修改,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更广阔的机遇。这些应然的先进制度主要包括: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使律师辩护权的施展更加开阔;刑事辩护制度更加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辩护权利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也大大的提高;①审判方式的重大改革,即在保留原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基础上,适当吸收了控辩式审判方式,从而基本理顺了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的关系,尤其是控辩双方的平衡与抗辩关系。
2.现实的实然状态。(1)律师维权难。人身权和执业权是律师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人身权和执业权遭受侵犯的案件时有发生,表现在:一是,某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人身权利的非法侵害;二是,某些案件当事人为了泄私愤与不满,谩骂,拘禁甚至残害律师;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出于保守职业秘密需要而未将有关案件材料提供给司法机关,结果被冠以“帮助被告人隐匿罪证”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等等。(2)律师阅卷和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依法享有阅卷权,这也是律师法赋予执业律师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但是,由于法律对阅卷的规则没有更为细化的相关规定,各地司法机关自行制定的具体规则给律师的阅卷造成了不少困难和不便,甚至反过来成为限制律师阅卷范围的借口。此外,律师的调查权是律师能否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但在实践中,律师却很难实现这一对查明事实真相至关重要的权利。[1] (3)律师会见难。无论是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还是国内制定的相关法律,都对律师的会见权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但实际上,我国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数并未真正取得充分的机会和时间等便利条件,律师会见都要经过批准和变相批准。在许多地方,律师行使会见权时普遍被要求不能涉及案情,否则就会被司法人员制止,甚至被拒之门外。(4)律师辩护难。律师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事诉权的延伸。辩护权的行使有利于遏制公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