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课讲稿--课件稿
中学生法制课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你们好:
很高兴,今天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借此机会我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讲起,浅谈一下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与大家共勉。
在上课之前,有一个问题我提出来给大家思考:学校
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监狱是肮脏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那么从学校到监狱究竟远不远?我希望大家带着问号认真听我的讲课,相信等课讲完了,对这个问题,聪明的同学们应该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的。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都还
只是小孩子,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真的很遥远吗?法律真的只关大人们的事,和我们小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吗?那么我们先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播放视频)同学们看,就这样一个很随意的行为,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我们还能说法律和我们没有一点关系……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
我们来看课件。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一、偷窃案件
【概念及特征】
该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如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号码等。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该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
2、该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失不能构成偷窃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般是按盗窃数额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十堰城区1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 的立案标准。
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取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的在劳动、劳教期间盗窃的;
6、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教两次以上,解除教养后一年内又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两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9、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物虽已达“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积极退赔的;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4、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
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课件刑事责任年龄) 那么,什么行为是
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
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案例):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
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13年的一名十五周岁的中学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这起案件发生在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
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
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告诫、建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