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不成转诉讼,离婚协议条款还有效吗?
协议不成转诉讼,离婚协议条款还有效吗?
【案情简介】
徐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2010年,二人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协议载明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李女士,办妥离婚手续后其应分得三分之二财产。家人的劝说下并未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徐先生想帮助其弟弟创业,便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二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日后由徐先生向李女士偿还该笔借款。之后徐先生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女士主张按照两人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同时要求徐先生偿还婚内徐先生向李女士的借款10万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无效,借款协议无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先生无须偿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无效,但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可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徐先生应偿还借款。
【律师分析】
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徐先生与李女士201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未正式离婚而无效。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分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视为夫妻间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处理的约定,现徐先生和李女士未据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该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徐先生向李女士的借款发生在婚后,是用于徐先生弟弟的创业,符合夫妻间借贷条件,婚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徐先生需偿还李女士借款10万元。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