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账分记办法细则
07-30
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账分记办法细则
(一) 为避免同类工作重复,及时有效控制,节省人力起见特订此办法。
(二) 各部门原已有立账或类似统计表的记载较具功能及时效者,统由各部门自行控制设账,管理部不再另设明细账,而以总账统驭。
(三) 上述明细账暂以应收账款(营建部门含预收定金) 周转金等项试行,俟实行后,再行检讨或增减。
(四) 各部明细账至少每月与管理部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合部门当会同管理部追查原因并更正。
(五) 有关的账册原则上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由管理部提供,仅划分工程部门与营业部门,但在不增加人力、物力及从业人员的困扰,亦可就原有而习惯的账册代用,(如工程部门的营业登记簿即可代替应收账款明细账) 。
(六) 每届月底各部门应提供管理部,应收账款及周转金余额明细表(格式如下表) 以资核对及备查。
(七) 应收账款(营业部门含预收定金) 除必须写明统一发票号码外,如超过三个月、半年、一年以上者其明细分别以△、*、※、红色符号表示。
(八) 周转金明细表除写明经手人支款性质外,尚需写明何时还款或冲转日期(如无把握亦必需预估) 管理部负责催办,周转金之用,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否则徒增利息负提,(例如某部支用10万元按月息1.5%计算一年即需负担18000元的利息) 但长期性的周转金如工地及各部门的备用金除外。
(九) 有关客户查询或对账由各部门各自处理,但遇官方或会计师查账时,管理部当会同部门经办人员就有关资料备询并提示。
(十) 本办法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十一)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