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11]97号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11〕97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 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2、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技术改造,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充足、稳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