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分区
四、土地利用分区
(一)土地用途区的划分
根据土地利用的主导用途、限制条件,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采用叠图法将长沙县土地划分为10个土地用途区。
农业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但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一般耕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耕地。区内确实不能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严禁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
目除外);严禁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区内土地。
3、一般农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其适宜性调整为园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区内确实不能调整为园地或其他类型农用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擅自将区内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园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园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4、林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用于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平衡。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区内确实不能调整为林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擅自将区内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严禁以开垦耕地等名义,毁坏生态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
5、允许城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6、允许独立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居民点外原有企业发展用地及规划的企业发展用地。
鼓励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及时复垦;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7、有条件城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为城镇发展预留用地。在允许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尚有节余的前提下,区内土地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可作为新增城镇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允许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相应规模。
允许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全部用完,区内土地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可依法视同符合规划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8、有条件独立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为独立工矿发展预留用地。在允许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尚有节余的前提下,区内土地符合独立建设规划的,可作为新增独立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允许独立建设用地区内相应规模。
允许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全部用完,区内土地符合独立建设规划且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可依法视同符合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9、允许村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建设。
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10、有条件村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为村镇发展预留用地。在允许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尚有节余的前提下,区内土地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可作为新增村
镇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允许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相应规模。
允许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全部用完,区内土地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且用于实施村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可依法视同符合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