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1、药库(房)制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管理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发放、调整、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和追回。
4、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麻醉药品管理员审核时还应检查开方药师是否有麻醉处方权,不得调配未经医院考核合格不具备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医生处方。同时核对医生的签名字样与医院留底是否一致,对冒充医生签字的处方,住院部药房有权拒绝调配并报告上级领导。
6、麻醉药品管理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卫生局报告。
7、在发放麻醉科请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瓶,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记录本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2年。
8、患者使用麻醉、精神类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瓶及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的数量。
9、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记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1、更换管理人员应有详尽的交接记录。
12、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药监局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2)发现骗取或者未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