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知识竞赛题库
天元集团“营改增”知识大奖赛
学习材料
天元建设集团财务部
二O一六年六月
说 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增强税收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全员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做到集团全员上下人人了解增值税,人人知道增值税管理流程,从而提高全员税法遵从意识,实现集团“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在集团范围内组织“营改增”知识大奖赛。按照财务工作部署,知识竞赛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5月30日前试题征集阶段;6-8月竞赛知识学习阶段;9月25日前基层单位笔试阶段;集团笔试阶段;现场竞赛阶段。
为便于大家学习,保证知识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财务部组织基层各单位以简答题的形式编写了这本学习材料,涉及增值税相关知识、“营改增”相关政策、集团《“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税务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由于竞赛是面向全体员工,我们在进行汇总整理时,把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部分作了删减,重点突出了需要大家共同了解掌握的增值税、税控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各单位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为竞赛活动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力争使活动开展地扎实、有效、圆满。
由于时间有限,在编写过程中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广大员工谅解,同时向付出辛勤劳动的各单位表示衷心地感谢。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财务部 二O一六年六月 目 录 增值税相关知识…………………………… 1- 16页 2016年36号文》相关知识……… 17-46页 47-81页 82-94页 《财税 《“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相关知识… 《税务风险控制制度》相关知识…………
第一部分 增值税相关知识
1.增值税的概念?
答: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答: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5.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哪些?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简述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答:(1)税率为17%:基本税率;
(2)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和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税率为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4)税率为6%: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除外)、生活服务、增值电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5)零税率: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答:(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需按什么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答:(1)按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9.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何时确认纳税义务?
答: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10.对视同销售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不征收消费税的项目)?
答: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3.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4.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5.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哪些?
答:(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款?
答:(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7.非正常损失是指?
答: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和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18.进项税转出的情形?
答:(1) 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19.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及销售额的确定?
答:(1)建议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的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那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税率)。
20.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答:(1)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是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营业税为地方政府独享的第一大税种;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营业税是价内税,对全部营业额收取,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22.何为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是年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5.增值税条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额的界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6.小规模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
答: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27.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什么顺序确定销售额?
答:(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9.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什么时间?
答:(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规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30.简述增值税专发票的开具要求?
答:(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各个联次均加盖发票专用章,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5)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
31.简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答:财务科应设专人保管《发票领购薄》、增值税空白发票、收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金税盘。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挂失。纳税人缴纳丢失专用发票的罚款的同时,缴纳“挂失登报费”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发票代码和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曹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32.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的规定?
答:公司每次领取增值税发票开完后,税务会计应将本次领取所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红字专用发票和作废发票)拿到税务大厅发票窗口进行核销。核销后才能再次领取增值税发票。
33.经认证,有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答:(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34.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35.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即征即退的规定是什么?
答: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
36.为了杜绝偷税骗税现象的发生,防伪税控系统在哪四个环节分别采取了有效措施?
答:购买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发票、纳税申报
37.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8.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9.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分类怎么划分?
答:按增值额的内容、扣除项目的不同,增值税可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40.什么是生产型增值税?
答: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41.什么是收入型增值税?
答: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42.什么是消费型增值税? 答: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43.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有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4.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那些?
答: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45.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答: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46.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哪些原始凭证?
答:(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 (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答:(1)无法认证的;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
(5)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6)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7)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
(8)汇总开具未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
(9)超过认证抵扣期的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抵扣期)
(10)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
48.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认定期限?
答:180天。
49.抵扣联过了180天是否还能抵扣,说明原因?
答: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详细说明原因,经审批后仍可抵扣。
50.红字专用发票一般由购买方申请开具,根据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具体流程有哪些?
答:流程:购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 提交纸质《通知单》给销货方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1.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答:(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2.什么情况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3.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领取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纳税人将填好后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发票管理窗口人员;(申请单要带纸质的及导到U盘的电子版)。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54.购买的税控机服务费如何抵扣?
答:购买和置换税控系统费用、每年的服务费取得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可价税合计全额抵。
55.留抵税额是否能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56.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57.扣税凭证的抵扣方式有哪几种?
答:(1)认证抵扣;(2)比对抵扣;(3)计算抵扣。
5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是谁持有的?
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并持有。
59.中国现行税种中,唯一入刑法的税种是什么?
答:增值税
60.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增值税为中心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1.简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
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2.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不适用滞纳金条例。
63.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涉及到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金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6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5.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哪些设备?通用设备是指哪些设备?
答: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66.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如何换算?
答: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67.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怎么处理?
答: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68.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答:“营改增”前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前批发、零售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6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70.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有哪几联,各联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购销方取得发票的不同,分为增值税销项发票和增值税进项发票。
71.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购销方取得发票的不同分为哪两种?
答:分为增值税销项发票和增值税进项发票。
72.增值税制的理论优点?
答:消除重叠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稳定财政收入、激励国际贸易、减少税收扭曲。
7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仅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功能,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均可以开。
第二部分 财税2016年36号文相关知识
7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7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9.房产出租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征,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5%。
80.房产出租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1%。
8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82.下列哪些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答:(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3.一般纳税人选定简易计税方法后,多长时间不得变更?
答:36个月
8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有哪些?
答:(1)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实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劳务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8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能不能抵扣?
答:不能抵扣。
86.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87.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88.营改增后有哪些税收暂由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部门暂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89.哪些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90.何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9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答:(1)规模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税制上: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不能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的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3)征税办法上: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2.何为建筑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3.建筑服务的含义?
答: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94.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95.建筑业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
答:建筑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怎样计算销售额?
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的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8.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指哪些?
答:(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税款的,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99.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之日前未抵扣的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
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00.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10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102.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企业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0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10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有什么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
10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06.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07.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8.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2016年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9.房地产开发商在已取得同一土地证后,其中有的楼号在5月1日才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可划为老项目? 答:不可以,不是以土地证作为划分依据,而是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110.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老项目界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
111.建筑业营改增征收率及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预征率是多少?
答 :建筑业营改增征收率为3%,跨县市提供劳务的,按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按简易计税的预征率为3%。
1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预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1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如何预交税款?
答: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怎样预缴税款?
答: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缴纳。
115.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缴纳税款?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116.“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3)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6)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7.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8.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9.简述一般纳税人可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2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12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12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2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2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26.“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的含义?
答:新合同新办法指的是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或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工程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合同老办法至的是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或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工程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28.纳税人已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协商,由纳税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金额”的证明,纳税人以此为依据自行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1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3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31.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32.“营改增”后由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扣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办理还是国税机关办理? 答:地税机关。
133.销售不动产指的是什么?
答: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34.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开具要求?
答: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35.什么是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136.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13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0.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3.个人不动产租赁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按含税金额除以1+5%乘以1.5%
144.房地产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发生时点?
答:产权转移的当天
145.营改增政策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何规定?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的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146.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47.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哪些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答:(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8.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具体形式的不同主要包括那些方式?
答: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
149.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是谁?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50.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答:(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5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5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54.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答: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房地产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还需注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5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哪些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答: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5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什么?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5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58.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59.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60.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 答:轮客渡、轨道交通、公交客运、出租车。
16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6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163.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64.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65.扣税凭证的抵扣方式有哪几种?
答:(1)认证抵扣;(2)比对抵扣;(3)计算抵扣。
16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是谁持有的?
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并持有。
167.信息产业部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纳税服务热线是什么?
答:12366。
168.费用报销中,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的税率为多少,“办公饮用水”的税率为多少?
答:6% 、17%。
169.会议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会议费可以抵扣,但是注明了餐费的部分要抠出来。
170.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1)餐饮、娱乐、招待费不得抵扣;
(2)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餐费不能抵扣;
(3)出差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和住宿费只有住宿费可以抵扣。
171.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请简述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72.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173.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174.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175.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答: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176.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留存备查,内容应包括?
答: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177.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安装税控机?
答:对于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178.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时,有何规定?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179.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8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答:(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81.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8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83.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几联票?
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18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85.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6.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销售行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16〕84号)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7.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按何种方法适用税率及征收率?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88.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89.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19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191.对于兼营行为的,如果针对一个客户是否需要开具两张发票?
答: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但不同税率的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19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结算公式?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93.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94.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95.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96.5月1日营改增后对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要求设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并且配备专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设备人员,规范发票领用、开具、保管、认证、抵扣,明确发票管理责任。增值税有两种发票,一种叫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营改增单位都可以自已开据;另一种叫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去国税代开。
197.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税率分别为多少?
答:5%和11%。
198.房地产一般征收项目,除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扣除外,什么可以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
答:土地成本
199.建筑业“营改增”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0.哪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答:2016年3月24日
20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0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如何预交税款?
答: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部分 集团《“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相关知识
204.集团《“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的编制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企业涉税意识,建立完整抵扣链条,减少抵扣层次,提高全员依法纳税意识,提升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各项风险,将“营改增”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平稳过渡。
205.《“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编制的原则?
答: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适应性原则。
206.集团分包公司采用按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塔机带人作业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1%。
207.提供独立运输服务的,应提供何种增值税发票?
答:提供独立运输服务的,由专业运输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项目材料员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管理”。
208.提供独立运输服务的,有专业运输公司开具税率为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1%。
209.集团装饰公司进行石材、门窗、幕墙加工石材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7%。
210.集团装饰公司进行门窗、幕墙安装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1%。
211.路桥公司的沥青站“沥青加工项目”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17%。
212.爆破公司的“爆破项目“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11%。
213.路桥公司的机械项目“设备租赁项目”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17%。
214.装饰公司的“周材租赁”项目的税率为多少?
答:17%。
215.路桥公司的“路桥施工项目”增值税税率为?
答:11%。
216.房产中介取得的中介服务费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增值税。 217.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改增”是指原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到国税缴纳增值税。优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18.为什么说营改增可消除了建筑业重复纳税?
答: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之前,建筑业企业在采购环节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营业收入后,建筑业企业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由于在缴纳营业税时无法抵扣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建筑业企业既替供应商缴纳了增值税的进项税,又缴纳了按自身营业额全额交纳营业税,这种重复征税的存在,建筑行业的实际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税之后,建筑业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这就能够在实现销售之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时抵消掉先前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 219.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答: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220.简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利润的影响?
答:“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
221.“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有哪些影响?
答:“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施工企业按纳税义务时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后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业主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将导致建筑企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222.针对“营改增”对企业各方面的影响,我们在工作中应采取哪些策略进行应对?
答:营改增应对工作策略:
(1)税负转嫁;
(2)销项端避免增值税处理不利;
(3)进项端争取进项应抵尽抵;
(4)匹配进销项时间;
(5)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
223.营改增应对方案中对施工项目业务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集团对项目部的管理实行自管模式,各分公司以上级法人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承接的工程由其他法人单位施工的,集团实行总分包模式管理,天元有限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其他法人单位与天元有限签订分包合同,建立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224.营改增应对方案中对投标阶段业务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入、成本将由含税转变为不含税,新计价规则,采取了“价税分离”原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 “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即税前造价不包含进项税额。
225.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合同签订施时,计价调整内容有哪些?
答:(1)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3)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4)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226.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是什么?
答:价税分离。
227.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要“价税分离”,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228.简述营改增应对方案中施工项目成本费用要素应对管理?
答:从严格材料供应商准入管理,从源头确保供应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真梳理供应商信息(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提供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等),对供应商进行“营改增“政策宣传。材料设备采购时,以”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逐步减少与非一般纳税人的合作。抓好劳务队伍准入管理,降低用工风险。梳理现有劳务队伍资质情况,加强准入管理,对无资质的劳务队伍,进行清理整合纳入天元劳务公司管理。办公用具集中采购,最大限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9.简述集团纳税主体划分?
答:营改增后以独立法人为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如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具体组织施工、签订购销合同等,各分之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合同主体名义就地预缴增值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机构注册地汇总清缴。集团其他独立法人单位(临建股份、安装有限、宏达置业等)比照执行。
230.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集团税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集团设立税务管理中心,归属集团财务部。各子(分)公司财务科设置税管员,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实行AB角。各子(分)公司必须明确各项目增值税由各项目部承担,项目部设立税务联络员,负责项目部的税务工作。
231.各子分公司必须明确各项目增值税由谁承担?
答:由各项目部承担。
232.集团税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集团税务管理中心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塑造诚信纳税的形象,按照“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合理降低税收成本”的指导思想,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集团税管中心归属集团财务部。
233.集团各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哪些条件下,并与业主充分沟通后,上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可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34.外部专业分包合同管理中对分包商的信息收集主要包括那些?
答:分包商单位名称、经营规模、相应资质、经济类型、法院诉讼情况、注册地址、单位信用等资料,建立合格分包商信息库。
235.营改增后BOT项目要注意哪些?
答:营改增后要防止银建设期间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的风险;防止因各地税收返利等优惠政策减少,导致税负增加的风险;防止因合同主体、业务主体与发票主体‘资金支付主体不一致,抵扣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存在进项税抵扣风险。
236.列举四种特殊项目管理模式?
答:(1)BT项目业务模式;(2)BOT项目管理;(3)EPC项目管理;(4)PPP项目管理。
237.什么是BOT项目?
答:政府通过契约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38.EPC项目签订合同时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税率可拆分为?
答:EPC项目签订合同时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税率的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等,由总承包方与业主分别签订。
239.BT项目业务模式的定义?
答:即项目由投资人或融资建设,建成后将资产移交给政府或回购方(即项目发起人),政府或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以回购方式支付项目总投资加合理的回报。
240.简述ppp项目在实行营改增后的运行潜在风险?
答:PPP项目仍然存在主体不一致的风险。另外PPP模式运行相对复杂、具有较强的融资性质,对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管理要求较高,存在较高的财税风险。
241.双岭高架路工程属于什么项目管理模式,其含义是什么?
答:PPP项目管理模式。PPP项目管理模式,是指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各方虽未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整体能够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24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才付款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营改增后材料才发货和付款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43.营改增后在费用报销管理中,可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答: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和其他直接费。
244.费用报销管理中不可抵扣费用项目有哪些?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及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45.集团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服务;
246.天元建设集团所属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其子、分公司间均属于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独立交易的原则,其销售商品、服务都应当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
247.集团内部关联方交易适用税率如何规定?
答:(1)混凝土公司由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改为一般办法计征,适用17%税率;
(2)机械、建材公司适用17%,其中钢结构业务中加工部分按照17%,安装部分按照11%;
(3)物业公司物业费适用6%税率,其中代收费用、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为免税;
(4)花卉苗木公司销售自产花卉、苗木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花卉13%;
(5)装饰公司提供设计服务为6%,石材、门窗、幕墙加工适用17%安装适用11%;
(6)分包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周材租赁适用17%,支撑体系适用11%,塔机带人作业适用11%;
(7)房产出租中,出租其2016.4.30前去的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征5%,出租4.30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11%;
(8)房产公司与内部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老项目认定为简易办法计税与施工方一致。
248.集团装饰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按照文化创意服务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6%。
249. 对以房屋、车辆等实物物资抵顶工程款的收款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以房屋、车辆等实物物资抵顶工程款,根据税法规定,承包方做购进处理,发包方视同销售,互相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完善手续,规避税务风险。
250.虚拟账户的设置遵循什么原则?
答:遵循与“法人单位实体账户信息”一致的原则。
251.简述增值税“四流合一”是指哪四流?
答: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票据流。
252.供货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价格应如何选择? 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货商的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8.5折,提供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8.8折。
253. 签订采购合同之前,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应应提供什么证书以便税务核查?
答:《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254.供应商的税务登记情况信息有哪些?
答: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55.如供应商提供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做?
答:我公司有权利拒绝接受该发票,由该供应商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涉税风险。
256.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规格与签订合同不一致时该何做?
答:我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延期支付货款直至提供合规发票。
257.根据劳动法用于改善生产人员条件,防止上网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发生的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对于提供劳动保护用具的供应商,符合一般纳税人且所属工程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应该要求其提供什么样式的发票?
答: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8.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哪些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公司有权拒绝接受?
答:应提供17%的专票,而实际提供国税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提供的发票销货方与实际供货或收取货款单位名称不一致;应提供税控机打发票附件而未提供等。
259.业务人员怎么对建设方做好发票的签收工作?
答:建设方审核发票无误后,业务人员做好发票的签收工作,建设方发票接收人员签好《增值税发票签收单》,一式两份,业务人员交回子(分)公司财务科留档。
260.材料员怎么签收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材料员需核对发票开具明细和核验单是否一致,并同时检查票面是否清晰、要素是否齐全、印章要齐全规范等内容,然后办理签收手续。
261.为确保准确,与采购合同信息一致,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票面要素信息有哪些?
答:(1)单位名称;(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注册地址;(4)电话;(5)开户银行;(6)银行账号。
26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开具时间为达到合同拨款节点。开票前收集建设方详细信息为?
答:(1) “三证合一”(或营业执照)单位全称;
(2)注册地址、电话;
(3)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4)发票类型。
263.集团对于现金收入管理的规定?
答:财务科在收到现金后,要当日交存集团外部银行账户,并详细注明款项来源,将现金交款回单交存内部银行,特殊原因当天未送存的应集中存放在保险柜中,并加强安保措施,现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264.集团对于承兑汇票收款管理的规定?
答: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要求,付款单位应按照交易转手程序进行背书,加盖流转单位的印鉴方便记录资金流向,因此收取的承兑汇票必须由付款方加盖其银行预留印鉴,并正确书写下一手被背书人时方可收取。
收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属于总分包工程拨款的,都纳入总承包工程专户管理,根据总包资金管理人员传递的总包款项分配意见,做相应的分配处理;对于不属于总分包工程款的承兑汇票各子(分)公司财务科自行保管入账。+
265.集团对于除现金、银行存款和承兑汇票之外的其他形式收款管理的规定?
答:对于以房屋、车辆等实物资产抵顶工程款,根据税法规定,承包方做购进处理,发包方视同销售,互开增值税发票,并及时完善手续,规避税务风险。
266.集团对于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答:子(分)公司应严格遵守集团内控手册现金支付管理规定,超出该规定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集团公司电子信息平台支付。以现今结算时,经办人应按要求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先由所在单位税务会计登记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签章,经领导签字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67.目前情况,购进地材(砂、石子)时,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哪些?
答:(1)应逐步淘汰不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
(2)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供应商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必须符合“四流一致”,从准入条件、采购量、采购价格等方面有意识的引导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68.施工合同签订涉税事项中甲方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合同中明确增值税建设方不得代扣代缴增值税。
269.外部专业分包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
答:有资质的、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格分包商。
270.外部专业分包中在与分包商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应充分考虑哪些内容?
答: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占全部分包合同额的比重,选择以“清包工”方式、“甲供”方式还是“包工包料”方
式发包。
271.材料设备管理中采购合同的采购价格为什么样的价格?
答:为含税价格。
272.材料设备管理中采购合同的应约定的发票信息包括什么?
答: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率、发票专用章印模、收款帐户名称及账号。
273.发票的基本信息有哪些?
答:是否为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税率、发票专用章印模、收款账户名称及账号。
274.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管理要求?
答:(1)在合同总价中保含的物资、设备,采取“甲指乙共“方式,建设方指定合格供应商,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材料采购价款,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建设方只需给出质量标准、规格的参数条件和合格供应商目录;
(2)在合同总价中不包含的物资、设备,可以由建设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材料,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方,由建设方支付资金给供应商。
275.集团对供应商开具发票的要求?
答:(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3)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4)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各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6.集团对于购进地材业务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提供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规模较大的供应商要求注册成为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提供17%专票。
277.甲方需要供应材料时,合同条款如何明确责任?
答:甲方确需供应材料的,修改为甲方指定施工单位购买的模式,明确发票应由供应商开具给施工单位,并明确施工单位只开具3%的增值税。
278.材料购进中关于周材运费价款的规定?
答:供应商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约定不单独开具运费发票,运费价款包含在材料价款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9.简答材料设备管理业务流程?
答:(1)供应商的信息收集;(2)供应商的准入管理;(3)签订材料采购合同;(4)材料发票的开具与传递;(5)材料费的支付管理。
280.5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要求供应商按增值税模式进行报价?
答:需要列明报价、税额及税率。需要招标要求、评定标环节更全面考虑税负影响。
281.物资设备集中采购主要业务流程是什么?
答:(1)个采购需求单位向集中采购单位上报采购需求;
(2)集中采购单位汇总各需求单位的采购计划,统一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竞价,确定采购价格;
(3)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供应商直接将货物运送至采购需求单位,在采购单位验收后分别向各采购需求单位采购发票;
(5)各采购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282.简述采购合同中需要约定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答:(1)供应商的税务登记情况信息;
(2)采购价格为含税价格;
(3)发票信息;
(4)发票的提供时间、附件及传递方式;
(5)运费价款包含在材料费中结算;
(6)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
(7)发票提供延误的需承担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8)发票丢失、污损时配合处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延迟支付货款直至提供合规的发票。
283.劳务分包合同涉税事项分哪几条款?
答:(1)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采取“劳务+辅料”或“劳务+小型机具+辅料”的方式,均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劳务,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劳务分包计算方法含有机械、设备的应区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机械、设备合
同,分别提供建筑劳务(简易办法3%)和有行动产租赁(17%)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承包价格应为含税价格。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承包价格、合同暂估总价、零星用工价格、索赔价格等均为含税价款;
(3)发票的类型、提供时间、附件及传递方式;
(4)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手册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劳务费用的监理、挂账;
(5)发票提供延误的需要承担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6)发票丢失、污损时配合处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延迟支付分包款直至提供合规的发票。
284.简述集团总分包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答:(1)签订合同的总包方为集团独立法人;
(2)合同中明确专业分包模式、总包方和分包方的计税方法;
(3)分包价格应为含税价格;
(4)约定分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时间、附件及传递方式;
(5)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
(6)分包发票提供延误的需要承担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
(7)发票丢失、污损时分包方配合处理,否则承担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
(8)分包方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延迟支付分包款直至提供合规的发票。
285.为防止可能导致的“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应如何应对?
答: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的“统谈分签”模式;合同谈判时要求供应商按付款进度同步或提前提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条款写入合同,以及时获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减少当期缴纳税额,减少资金流出。
286.物资、设备采购可以采取“统谈、分签、分付”的集中管理模式,简述该模式下的主要业务流程?
答:(1)各采购需求单位向集中采购单位上报采购需求;
(2)集中采购单位汇总各需求单位的采购计划,统一选择合格供应商并进行谈判竞价,确定采购价格;
(3)各采购需求单位(必须与法人单位名称一致)分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供应商直接将货物送至采购需求单位,在采购需求单位验收后分别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开具发票;
(5)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287.集团对非法人单位购买材料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如何管理的?
答:各子(分)公司应按照供应商采购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销货清单在开票日后10天内传递到材料员手中,材料员对发票审核后办理签收手续,材料员根据相关制度签收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15日之内办理监理手续并交财务科专人签收。子(分)公司财务科收到进项税票后,对进项税票进行录入台账、扫描税票、递送管理、查询记账等管理。税管中心根据各子(分)公司扫描到系统中的进项税票通过软件将发票数据发送到“集中认证平台”,再通过“集中认证平台”发送到当地认证软件在线认证。同时税管中心对认证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反馈等相关工作。
288.集团关于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传递时间、审核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供应商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销货清单在开票日后10天内传递到材料员手中,材料员需核对发票开具明细和核验单是否一致,并同时检查票面是否清晰,发票购销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及税务登记号,销货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然后办理签收手续。材料员在签收后15日之内办理监理手续,并交财务科专人签收并登记台账,待办税人员认证完成后方可支付货款。
289.集团对经办人员传递进行发票逾期的处罚规定?
答:进项发票签收日后超过20日不满40日的罚款1000元;超40日不满60日罚款2000元;超60日不满80日罚款3000元,超80日不满100日罚款4000元;超120日的罚款5000元,罚款直接从其工资扣除。
290.集团对供应商提供发票逾期的处罚规定?
答:开票日后超过10日不满30日的按票面金额罚款5%,超30日不满60日按票面金额罚款15%;超60日不满90日按票面金额罚款20%;超90日不满120日按票面金额罚款25%;超120日按票面金额罚款30%,罚款直接从其欠款中扣除。
291.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票面信息是什么?
答:公司名称: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税号:[***********];
账号:[***********]0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中支行;
地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电话:0539-8120669。
292.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其他独立法人为辅的原则。
293.为避免合同纠纷规避经营风险,请简述合同签订中须把握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答:(1)合同签订主体遵循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其他独立法人为辅的原则;
(2)合同价款应明确为“不含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具体变更事项以施工合同模板为准;
(3)合同中明确增值税建设方不得代扣代缴;
(4)甲方确需供应材料的,修改为甲方指定施工单位购买的模式,明确发票应由供应商开具给施工单位,并明确施工单位只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明确发票应由分包单位开具给总包单位;
(6)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开具时间为达到合同拨款节点;
(7)对于2016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积极与业主协商,如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执行一般计税方法,则增加的税负由业主承担;
(8)对于二次经营中涉税事项如合同单价、总价、费率、计量支付方式、价格调整及索赔条款、甲供料供货方式等必须比照主合同执行;
(9)杜绝合同文本空白页;
(10)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等能源由提供方向施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合同中应明确发票丢失责任。
294.工地用水电费营改增指导手册是如何规定取得专票的?
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水电费的发票一般是开具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作为实际使用方,虽承担相关的水电费,但不能取得合规发票。会导致水电费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使企业税负增加。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水电费,应在进行临时用电建设和改造之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将水表、电表登记为用电方建筑企业,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95.劳务公司与各土建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人工费暂按多少简易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3%
296.天元劳务以及外部劳务公司与集团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与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一致,合同中需要约定的涉税事项包括什么?
答:(1)承包价格应为含税价格;
(2)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提供发票的时间、发票传递的方式;
(3)因发票提供延误,需要承担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4)发票丢失、污损时配合处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延迟支付分包款直至提供合规的发票。
297.“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有什么变化? 答:将同比下降9.9%
298.关联方购买或销售服务交易流程是什么?
答:(1)交易双方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的签订,视同和外部单位签订,按照集团合同签订制度执行;
(2)销售方依据合同提供服务,并开具结算单;
(3)销售方开具发票结算;
(4)购买方按照合同履约付款。
299.签订租赁合同的涉税管理措施?
答: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果承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人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租赁合同中应约定以下事项:
(1) 赁物的基本信息,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2) 赁物的租赁期限;
(3) 金是否含税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 赁物价值范围内押金的数额、退回条件;
(5) 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6)管责任、维修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00.合同签订业务控制的控制目标有哪三点?
答:(1)保证合同签订制度科学、合理;
(2)合同签订后的税金计提准确、缴纳及时;
(3)规避合同的涉水风险。
301.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进行主题审查的内容?
答:(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2)发包人如果是属于承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3) 履约能力;
(4)发包人纳税信息。
302.合同价款中要明确哪些内容?
答:不含税价款、税款、价税合计。
303.老工程中的“变更签证”属于非原合同内容的,采用什么计税方法?
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缴税。
304.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应对方法?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执行新合同新办法,老合同老办法的过渡政策,未执行完的老合同部分,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传递流程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流程。对于应对过渡期营改增政策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购买设备只要不是只专用于老工程的设备尽量采用租赁的方式;
(2)建筑企业在购买大型专用设备时,可以考虑融资租赁购买设备,融资租赁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
(3)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考虑将工程分包转化为加工业务和建筑其他劳务形式,如预制构件或钢结构件的工程分包拆分成加工业务和建筑其他劳务,拆分后购进的预制构件,钢结构件加工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进项税额,建筑劳务缴纳11%,同等价款情况下采用可取得更多进项税额的方式,减少增值税缴纳金额;
(4)对于工期紧,任务重已进场施工但预测在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或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延期至5月1日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该施工项目的增值税税负;
(5)建筑业营改增后,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不能抵扣进项税,应尽量将营改增前购进的,供给老项目使用;将营改增后购进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物资等供给新项目使用,使购进设备物资的进项税充分抵扣,从而合理减少增值税的缴纳。
305.材料采购及款项支付的原则是什么?
答:先开票,后付款。
306.建筑专业分包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答:建筑分包业务种类众多,相关具体法律规定较少,导致会计处理适用的税法不准确,收入确认计提税金不准确;集团内部总分包单位之间,选择会计处理模式不一致,导致重复纳税,增加税收负担。集团外部专业分包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07.专业分包业务的风险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集团内外部专业分包业务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入账抵扣,及时正确计提并上缴税款,合理利用纳税筹划,平衡集团总分包之间的税负,最大限度的降低整体税负。
308.专业分包业务的风险控制及流程?
答:分包业务类型及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内部专业分包业务处理
规范外部专业分包业务处理;规范其他业务处理。
309.怎样规范内部专业分包业务处理?
答: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安装装饰等专业工程,按照集团的内控要求,优先选择内部安装、装饰单位作为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合同。集团总部负责优化业务流程,控制涉税风险,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310.怎样规范外部专业分包业务处理?
答:总分包方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资料,进行备案,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实现总包方差额纳税。总包方安建设方应拨付的总价款开具发票,并确认营业收入,计提相应税金。分包方按总包方应支付的总价款开具发票,并确认营业收入计提税金。
311.劳务分包业务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选择劳务分包方并签订合同;劳务分包费的结算与支付;总包方负责监管劳务分包费的发放;已发代扣代缴临时工人的个人所得税。
312.怎样选择劳务分包方并签订合同?
答:按照内控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并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价款为含税价,以据发票核算劳务成本。自有劳务队伍经审核合格的具有良好合作意愿的纳入天元劳务公司管理,并依法签订合同,依据发票合算劳务成本。企业自由员工通过工资单的形式核算人工费成本,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成本不得合算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等各类非劳务成本内容。
313.劳务分包业务中劳务分保费的结算与支付过程?
答:与劳务分包方完成进度结算后,及时取得合格发票,完成监理挂账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付款审批。严格按照“先挂账后付款”的原则,杜绝预付款的发生。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有效认证期限管理,确保所有劳务费发票顺利实现抵扣认证。
314.劳务分包业务中总包方如何监管劳务费发放?
答:天元劳务公司按总包方进行辅助核算,严格按照集团2015年11月下发的《天元劳务公司业务处理及账务核
算流程》进行核算,及时开具发票并计提上缴税金。由总包方监督管理劳务分包方及时发放劳务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劳务费及时准确的支付到劳务人员银行账户中,防止诉讼,上访等恶性事件
315.营改增合同签订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答:(1)签订合同时,未从税法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设置,造成在合同中出现税收风险和损失;
(2)税务管理人员未参与合同评审,无法准确确认相关合同的性质、金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多缴或者少缴税款情况;
(3)未按税款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出现漏缴或处罚情况;
(4)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及时登记在案,在计算相关税款时,出现由于多记漏记合同项目而出现多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
316.怎么对劳务分包方进行管理?
答:根据“谁施工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方对所有劳务分包方进行监管,履行总承包方职责,监督好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到集团公司。
劳务分包方工资发放不及时导致农民工投诉、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冻结账户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劳务分包方应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17.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价格为什么价格?
答:承包价格应为含税价格。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承包价格、结算方式、合同暂估总价、零星用工价格、人工费支付方式、索赔价格等均为含税价款。
318.签订劳务合同之前应确保劳务分包方与哪些保持一致,避免“四流”不一致的劳务合同的产生?
答:劳务分包方应与施工合同主体、劳务分包方与发票提供方保持一致。
319.劳务分包业务中涉税的主要风险点有哪些?
答:(1)未取得合格的劳务发票,零活改造、零星用工、临时用工管理不规范,造成成本虚增;
(2)劳务分包方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产生诉讼风险,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
320.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采取的两种方式?
答: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采取“劳务+辅料”或“劳务+小型机具+辅料”的方式,均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劳务,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21.为什么要全面推开营改增?
答:(1)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3)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
(4)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
322.包工包料合同如何改签?
答:原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的劳务费应单独剔出,剔出方式:可以将原合同拆分,材料费和劳务费分别再签一份合同,带劳务费部分到劳务公司改签新合同。
在原合同中增加补充协议,将劳务费做单独约定,包括单价和总价,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盖项目章,乙方班组长签字按手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甲方空着到劳务公司盖章,乙方班组长签字按手印。
323.简述人工费挂账流程?
答:项目部按月25日前完成工程量结算,将人工费结算单报审计部及分管领导签批,项目部人员将签批完的人工费结算单领回,带班组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务公司开具发票,项目部统计人员将发票以及人工费结算单的记账联一同带到公司财务入账。
324.简述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内部劳务合同如何变更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
答:领取劳务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公司要求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改签合同。
325.材料员收到发票后需核对发票开具明细和核验单是否一致,并同时检查票面是否清晰,要素是否齐全。其中要素包括?
答:包括:发票购销方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及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齐全,不得有遗漏;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印章要齐全规范。
326.集团纳入实施总分包核算范围的有哪些?
答:凡以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新开工程全部纳入总分包核算范围。
327.简述劳务发票的开具与传递流程?
答:(1)劳务分包方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在开票日后10天之内传递到统计员手中;
(2)项目统计员一一核对发票与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包含劳务公司名称、已确认的工程量、单价、总价等。同时检查票面是否清晰、要素是否齐全、印章要齐全规范等内容,检查合格后登记台账,完成签收;
(3)统计员在发票签收后20日之内办理完审计监理手续并递交财务科,财务科专人签收并登记台账,办税人员在认证期限内及时完成认证并入账。
328.劳务分包费的结算与支付?
答:与劳务分包方完成进度结算后,及时取得合格发票,完成监理挂账手续后,财务部方可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付款审批。严格按照“先挂账后付款”的原则,杜绝预付款的发生。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有效认证期限管理,确保所有劳务费发票顺利实现抵扣认证。
329.劳务分包方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谁施工谁负责,总包负总责。
330.以承兑汇票形式的付款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承兑汇票支付必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背书,对于收款方为单位的要正确书写下一手被背书人时方可支付。 331.营改增后集团对于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答:子(分)公司应严格遵守集团内控手册现金支付管理规定,超出该规定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集团公司电子信息平台支付。以现金结算时,经办人应按要求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先由所在单位税务会计登记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签章,经领导签字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332.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三证合一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33.集团关于发票丢失的管理?
答:业务经办人、建设方或财务部门开票员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销项发票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这里指发票联、抵扣联或发票联及抵扣联)。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180天内)如还没有认证,建设方可凭公司(即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复印件和销货单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180天内)已认证了,建设方可凭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销货单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
(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建设方可凭丢失的销货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盖章证明,作为合法凭证。
334.集团对偷、漏税行为以及违反税务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事实和情节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1)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时按处罚金额的5%比例罚款;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时按处罚金额的10%比例罚款;
(2)对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年度考核时按处罚金额的0.5%比例罚款;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时按处罚金额的1%比例罚款。
335.关于发票及发票登记簿的保管规定?
答: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36.三证合一,指的是哪三证?
答: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337.各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谁成立谁管理。
338.什么是综合可抵扣率?
答:综合可抵扣率是指平均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比率。
339.简述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率、综合可抵扣率的关系模型?
答:增值税税负率=11%-(1-毛利率)*综合可抵扣率。
340.当工程发生的总成本的综合可抵扣率小于等于多少时,增值税税负率都高于“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负? 答:8%。
341.营改增后,研究计价规则,如何做好工程投标管理工作?
答 :(1)公司经营、预算部门要按照“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调 整”及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报价工作,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率=11%-(1-毛利率)*综合可抵扣率 ;
(2)投标工程包括装饰、安装、钢构等专业工程的,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征求内部专业公司意见,内部专业公司应积极参与,搞好配合,确保中标;
(3)特别注意:老工程中“变更签证”属于非原合同内容的,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即按11%缴税);
(4)特别注意: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拆迁补偿列入合同支付内容造成税收不能抵扣的损失。
342.固定资产购置涉税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谁购买,谁使用,谁抵扣。
343.营改增后总包单位对甲供材应如何处理?
答:(1)甲供材作为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参与取费计算;
(2) 签订总包合同时应注明甲供材金额,并作为乙方代管材料;
(3) 甲供材不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不参与增值税计算;
(4)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确认,不用开具发票,甲供材由甲方取得进项发票抵扣; (5)甲供材作为产值计算内容,在统计各项数据指标时可以计算在内。
344.营改增后销售自产电梯并负责安装,按新政规定是否一并按17%的税率纳税,而不可以将安装收入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
答:混合销售先要看主营业务的类型,按照主营业务的类型交税。但是想要将安装收入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的前提是先将销售自产电梯和安装业务进行分离。
345.集团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设置税务管理岗位,配备1-2人,请简述岗位职责?
答:(1)执行集团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督导项目部、分公司按照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处理涉税事项;
(2)收集、保管、汇总项目部、分公司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及时上报预缴税款情况及相关报表,对报送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承兑直接责任;
(3)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审核,进行税务会计核算,并使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税务资料档案管理,及时做好各项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确保涉税事项的具体操作符合税法规定,保证税务资料和财务原始资料的安全完整。
346.简述集团当期缴纳税金如何分配计算?
答:(1)各分公司根据建筑业平均税负率、收到的进项税票金额、预缴税款和施工进度情况,合理统筹本月的发票开具金额;
(2)分公司应按月将提供建筑服务的本月销项税额、认证的进项税额和已预缴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公司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及预缴税款的扣税凭证,于次月5日前传递给集团,并与集团核对一致;
(3)集团应当依据各分公司《分公司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建筑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公司提供方建筑服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后,在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集团税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上报的《分公司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确认的本月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分配本月上缴的税金,填制《纳税税金分割单》一式两份,传递到内部银行扣缴或拨付相应公司的税金。
347.简述集团对增值税开票申请是如何管理的?
答:(1)分公司税务经办人员根据收集的建设方开票资料(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资料)经查验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后,建立客户开票资料电子台账(以防止开票系统损坏,开票资料丢失),当工程达到合同拨款节点,建设方实际拨付款时,业务人员携带要素填写齐全(包括工程名称、客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开票类别、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签批流程齐全的并加盖基层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工程(产品)预结算开票通知单》到集团财务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分公司开票经办人员对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开票员应认真审核《工程(产品)预结算开票通知单》,内容有客户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开票类别、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348. 集团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是什么?
答:基层单位财务科税管员开具内容完整的发票打印通知单(新版),经复核人员复核(主要复核开票人信息),项目税务联络员记录发票打印通知单台账后,税务联络员持打印通知单到集团税管中心,集团税管中心依据发票打印通知单开具发票,由复核人员复合后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联络员登记专用发票开具台账后,将发票联抵扣联取走,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建设方,税务联络员应建立专用发票开具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开具以及交付情况,记账联由税管中心人员分发到各分公司财务科。(每月26日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开具发票)。
349. 集团外出施工管理证明管理流程?
答:各单位办理外出施工管理证明,经办人员凭分公司开具的用印通知单到集团税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到各分公司财务科进行具体信息登记,集团税管中心每月汇总外出施工管理证明办理、注销情况,根据税务局提供的外出施工管理证明办理、注销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0.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能否允许扣除? 答:不能。
351.房地产项目业主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列入合同支付内容,对于我们有没有损失?简述原因。
答:有损失。对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施工企业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352.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企业管理费增加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53.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进项税额能否在税前造价中扣除? 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税前造价中不扣除各费用项目的进项税额。 354.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中需要扣除进项费用的内容包括哪几个?
答:企业管理费中需要扣除进项费用的内容包括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 355.自有施工机具机械台班的除税原则是什么?
答:机械台班按折旧费、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以17%税率除税,经常修理费(其中按70%可扣税)以17%税率除税、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按70%可扣税)以11%税率除税后,形成新机械台班价。
35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认证要求?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57.集团为应对营改增,下发编写了哪些文件?
答:税务风险控制制度, “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 358.哪些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59.劳务分包方的准入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筛选有资质的、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清理没有资质的、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不诚信的劳务公司或包工头。
梳理现有劳务队伍,加强准入管理,将经审查合格的具备良好合作意向的无资质劳务队伍纳入天元劳务公司 360.异地预缴税款所需资料?
答:异地预交增值税申请表、建设方付款证明、社会统一代码证、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及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361.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对分包单位有何规定?
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明确发票应由分包单位开具给总包单位。 362.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发票应怎么开具? 答:由分包单位开具给总包单位。
363.为适应增值税的要求,促进集团单位间业务合作顺畅,对所有建筑总承包工程实行什么核算模式? 答:实行总分包核算模式。
36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与保管?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以上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365.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答:(1)企业税负大幅提高,施工成本水涨船高 (2)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3) 发票风险陡增
(4) 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366.项目施工中产生的水费,电费,检测费,试验费可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种类及税率为哪些? 答:(1)水费税率13%的专用发票(可自己打井,或甲方开票收取);(2)电费税率17%的专用发票;(3)试验费税率6%的专用发票;(4)检测费税率6%的专用发票。
367.关于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的规定?
答:各单位设专人、设保险柜保管进项发票,建立电子登记台账,列明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时间、销售单位、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额、认证时间等发票要素。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
每月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368.各子(分)公司必须明确各项目增值税由各项目承担,项目部应该如何应对?
答:项目部应设立税务联络员,做好项目部的税务基础工作,建立增值税进销税额台账,对材料员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初审,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涉税人员传达集团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向分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反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做到上传下达。
369.集团法律事务部委托临沂市公证处对集团部分资料及资质进行公证,公证完成后应让对方提供税率为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0.集团质量安全部为集团某个工程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完成后应让保险公司提供税率为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1.集团办公室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购买的书籍课件等,应让对方提供税率为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2.集团财务部委托审计事务所对集团2015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应让对方提供税率为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3.营改增后废料收入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销售废旧材料、配件、废品、下脚料等,无论是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购入的,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均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74.集团内部专业分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集团内部专业分包本着“集团整体税负最低”和“独立交易”的原则,选择分包方式(清包工方式、包工包料方式),如集团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原则上禁止承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如集团发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承包方可根据测算实际能取得的进项税额确定计税方法。
375.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时结算条款应规范哪些事项? 答:分包合同中结算条款应规范如下事项: (1) 合同金额应注明含税价和不含税价; (2) 发票型应明确普票、专票及相应的税率; (3) 应明确发票开具时间;
(4) 增加附带条款(价外费、运输、促销政策、折扣折让、赔偿等)。 376.集团车辆费用核算内容包括什么? 答:集中采购油料、保险、维修费。
377.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设立税务联络员的目的是什么?
答: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设立税务联络员,做好项目部的税务基础工作。对材料员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初审,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涉税人员,传达集团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积极向分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反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做到上传下达。
378.增值税发票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最高涉税量刑是什么?
答:经办人、审批人、企业法人均为责任主体。最高涉税量刑为无期徒刑。 379.机械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17%。
380.营改增后,为做好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 (1)着重强调项目经理责任,从源头上遵循“四流”一致原则,明确经济责任。明确各项目的增值税由项目来承担,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相互抵扣。企业最终的税负一般不等于各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控制项目的增值税税负。
(2)各公司、各部室、各项目人员必须整合一盘棋,各就各位、通力合作、全盘联动。全员参与,使内控思想贯穿施工项目遴选、合同签订、材料采购、劳务分包、费用报销等全过程,将复杂的税务法规简化成公司规范。同时,搞好信息传递,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落实,细化考核,积极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部分 税务风险控制制度相关知识
38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 答:房地产所在地
382.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答: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做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383.税务风险级别并从对声誉和财务损失的影响说明风险级别测量尺度的考虑因素?
答:风险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A级别为对声誉的负面影响在内部流传,但没有流传开。财务损失按照常规处理额度在五十万元及以下。B级别为对声誉的负面影响在集团内部流传,财务损失按照常规处理额度在五十至二百万元。C级别为对声誉的负面影响在本地区流传,财务损失按照常规处理额度在二百至五百万元。D级别为对声誉的负面影响在本省内部流传,财务损失按照常规处理额度在五百至一千万元。E级别为对声誉的负面影响在本省内部流传,财务损失需采用特别处理手段,损失超过1000万。
384.固定资产的风险控制目标?
答:(1)确保相关部门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和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凭证合格且真实有效; (2)保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完整; (3)按照相关税法要求正确提取折旧;
(4)对正常报废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及固定资产处置正确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确保固定资产税前后出正确;
(5)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正确处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85.固定资产的折旧的相关规定?
答:(1)企业应当字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字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已经确定,不得更改;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折旧的,准予扣除; 386.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答:(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387.增值税业务控制主要风险点?
答:未按照相关合同或真实的业务开具或取得的相关增值税真实有效发票,相关税款的计算不正确,当涉及混合销售等行为时,未准确进行税金核算。
388.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主要风险点是什么?
答:未及时签订建造合同,引起外部处罚、经济和信誉损失;未正确适用收入适用条件,造成收入确认不准确,总分办业务的收入确认、税费计提等适用税法不准确;甲方供材,价外收入等未依法确认收入;业务安排不当导致遗漏应纳税种或适用税率不准确;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多交税款,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389.建造合同税收风险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及时签订建造合同,准确核算发包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价外收入,及时确认应税收入、计提税金;准确核算总分包收入,依法计提缴纳税金;正确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种及时足额申报纳税,避免因延期或漏缴产生滞纳金。
390.怎样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答:依法及时签订建造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分别按照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规定,区分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不能可靠估计,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甲方供料、其他价外收入等满足条件的均应确认为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分别按照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和不能收回的相关规定处理。导致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应诉不复存在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的
预计总收入,确认营业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91.简述一下材料费付款业务的涉税的主要风险点有哪些? 答:(1)未按内控要求订立采购合同,导致少缴或漏缴税款;
(2)未按内控要求进行采购和管理,造成成本超支或成本录入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税负增加; (3)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监理挂账,发生大量预付款业务,致使企业资金紧张; (4)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392.合同签订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哪些? 答:(1)不相容职务未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不完善; (2)涉税会计未参与合同的评审;
(3)涉税会计未对涉税事项按税法确认应纳税额;
(4)未对合同条款涉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造成税务风险; (5)未按规定明确应纳税金额,导致税务风险; (6)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导致税务风险;
(7)未建立合同登记、保管、查验制度、出现漏缴或少交税款现象; (8)特殊涉税事项管理不到位,导致税务风险。
393. 固定资产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哪些? 答:(1)不相容职务未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不健全; (2)未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价格确认不合规定,未正确划分资本化支出或费用化支出,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 (4)未按规定计提折旧、导致计提折旧不准确; (5)未定期盘点,盘盈、盘亏未及时处理;
(6)盘盈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剩余年限的估计不正确; (7)盘亏资产的处理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8)资产非正常报废,损失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9)资产非正常报废,损失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10)固定资产处置未正确申报纳税,损失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11)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做纳税调整; (12)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94.无形资产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哪些? 答:(1)不相容职务未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不健全; (2)未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3)计税基础的确定不合规定,未正确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 (4)未按规定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导致摊销数据不准确; (5)未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准备;
(6)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值准备未做纳税调整; (7)损失的确定未向税务机关报备;
(8)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9) 无形资产转让的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395.收款业务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哪些? 答:(1)会计不相容岗位未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导致财务和税务风险; (2)不同收款方式的涉水处理不符合规定; (3)为准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未开具准确有效的单据、发票;
(5)价外收入等未计入收入,隐匿收款等,税目、税率的运用不得当,税金集体不准确; (6)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造成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7)应收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未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准备。 396.收款业务控制的主要税务控制风险点? 答:(1)未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导致纳税滞后;
(2)建筑安装企业收款未及时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等不符合税法规定; (3)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款业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4)销售货物的收款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5)应收款项的坏账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397.融资业务税务风险控制的基本流程? 答:(1)根据融资流程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涉税会计人员直接参与相关合同的评审;
(2)资金收取、计息、偿还资金,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98.付款业务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哪些? 答:(1)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2)合同条款不恰当,增加税收负担; (3)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未按照合同条款对购进商品进行验收; (5)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未定期核对; (6)发票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 (7)未执行“先挂账后付款”,预付账款较多,长期挂账不付款导致纳税申报不正确。 399.付款业务的控制目标?
答:保证外购材料规格、数量、单价等与合同规定一致,保证成本录入及时、准确,确保采购发票真实、合法,按时完成抵扣认证,严格执行先挂账后付款制度,合理降低税负,规避企业纳税调整风险。
400.专项工程分包业务主要风险点?
答:建筑分包业务种类繁多,相关具体法律规定较少,导致会计处理适用税法不准确,收入确认、计提税金不准确;
集团内部总分包单位之间,选择会计处理模式不一致,导致重复纳税,增加税收负担; 集团外部专业分包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401.分包业务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哪些? 答:(1)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2)合同条款不恰当,增加税收负担; (3)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分保模式选择不当;
(5)内外部专业分包合同处理不一致;
(6)发票未能及时取得、抵扣,收入确认不准; (7)内外部劳务公司选择不当;
(8)劳务发票选择不合格或延迟获取发票; (9)纳税申报不及时,分包税金未能抵扣;
(10)灵活改造、临时用工税务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402.收入确认的税务风险评估需要关注哪些主要风险点? 答:(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未能准确确认收入的性质、适用税目及税率,会计处理及税金计提不准确; (3)确认不准确,发票开具不及时、不准、未抵扣,增加税收负担或重复纳税;
(4)会计核算方式选择不当,收入确认时间不当导致纳税调整,涉及多个税种筹划不当导致税负增加; (5)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不当,税金计提不及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6)收入确认、税金计提不符合税法规定,混营、兼营等特殊业务涉税处理不当; (7)未进行收入确认,导致少计提税金; (8)未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增加税负;
(9)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增加税收法律责任;
(10)未按税法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造成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403.职工薪酬的税务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哪些风险点? 答:(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不及时、不全面; (3)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选择不当;
(4)未充分利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 (5)各类奖金未选择正确的计税基础; (6)临时用工等未执行个税代扣代缴;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特殊项目未纳税申报。 404.职工薪酬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是什么?
答:纳税义务人与非纳税义务人划分不准确,未旅行代扣代缴义务,应税收入的计算不全面不准确,适用的税目税率不准确;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不恰当,税前扣除金额核算不准确;全面一次性奖金为按规定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405.其他付款业务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答:支付质量安全、评先树优等奖励款、非货币性福利等,未并入职工薪金核算,漏记或少记个税,支付零活改造等款项,未取得劳务费发票,或未代扣代缴个税。支付单项工程承包所得。工程款滴定的房产、车辆、物资等支付
给供应商的,未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导致纳税调整风险。
406.职工薪酬业务的风险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 正确划分纳税义务人与非纳税义务人,按不同纳税项目原则纳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正确计算税前减免金额,及时申报缴纳全面一次性奖金、全面12万元以上等项目的个税,及时代扣代缴临时工等的个税。
407.职工薪酬业务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答:(1)明确纳税人身份,税目税率等税法规定; (2)按照税目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3)正确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4)及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5)及时申报缴纳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6)其他涉税事项的处理。
408.成本费用税务风险控制成本费用确认原则? 答:(1)按照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则,不能确认与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否则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
(2)按照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成本费用的经办人、审核人与审批人分开管理,避免虚列成本费用;
(3)按照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均需进行纳税调整;
(4)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跨年度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应及时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入账。 409.成本费用控制中的办公费用核算措施?
答: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办公费核算的原始凭证后必须附有采购清单,对于具有实物形态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必须将实物与发票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避免利用虚假发票等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
410.成本费用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答:(1)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核算不符合税法规定; (2)利用虚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序列成本费用; (3)成本费用核算内容,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 (4)为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导致多缴税。 4:11.成本费用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则,不能确认与收入取得无关的成本费用,否则成本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按照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成本费用的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分开管理,避免虚列成本费用。按照话费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化支出或费用化支出需进行纳税调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跨度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抵扣,应及时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入账。
412.房地产销售税务风险控制的4个基本流程名称? 答:(1)企业决策阶段的税务风险控制; (2)企业建造阶段的税务风险控制; (3)企业销售阶段的税务风险控制; (4)企业清算阶段的税务风险控制。
413.债务重组业务的风险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对于债务人,减少企业债务,减低资产使用成本。增加债务人收益,增加企业净利润。盘或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率。对于债权人,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真实性。减少资金占用,减低资金使用成本。
414.付款业务风险控制基本流程?
答:按照总量控制及工程实际采购材料;根据材料购销合同及时、准确取得发票;按照合同条款验收材料并入库;严格执行“先挂账,后付款”的制度。
415. 简述存货业务控制涉税风险情况的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1)保证入库材料规格、数量、单价与合同规定一致,确保发票的真实有效、填列合规; (2)建立完善存货的收发制度、报关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制定详细的存货盘点计划; (3)确保建立的存货盘盈、盘亏审批制度适当、合规; (4)确保存货损失的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
(5)确保入账的原材料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
416.税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分工应科学有效,确保不相容职务分离,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请简述包括哪些不相容职务?
答:(1)税务规划、内部税务管理文件的起草和审核职务分离; (2)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职务分离; (3)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职务分离;
(4)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职务分离;
(5)发票购买、保管、开具与发票专用章保管职务分离; (6)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职务分离。
417.为加强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防范税务风险,应全面、持续不断地收集相关的内部、外部信息,并把收集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全面掌握税务风险因素。在税收法规方面,至少应重点关注哪些信息? 答:(1)与本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
(2)影响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以及其他新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与税务机关沟通渠道畅通;
(4)签订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的涉税事项; (5)发生的重大涉税法律案件。
418.职工薪酬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特殊申报事项,按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的几个月内进行自行申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该在什么时间内自行申报?
答:3个月、次月15日。
419.从事批发或零售货物企业需在几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多少万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12个月,80万元。 420.企业所得税税率?
答: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42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22.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
答:按转让合同金额计交印花税,按转让金额计缴税金。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转让金额计交增值税,换回的货物,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23.如何依法代扣代缴临时工个人所得税?
答:零活改造、零星用工均采用劳务分包方式,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据发票核算入账,优先选择内部劳务分包方,尽量避免使用临时工。当必须使用临时工时,签订合同后,以工资单的形式进行结算支付,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4.税务监督考核发生哪些情况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答:(1)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重大税务风险,没有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没有按照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相关责任人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涉税损失的; (3)抗拒税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例行税务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4)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单位税务环境恶化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25.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哪些检查? 答:(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查证权;(6)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权。 426.税务稽查具有哪些权限? 答:(1)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银行存款账户查账权;
(2)税务行政强制权,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 427.解决纳税争议的原则是? 答:(1)依法解决原则;(2)积极主动原则;(3)及时性原则. 428.企业发生的纳税争议解决途径有? 答:(1)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和纳税争议点,协商解决纳税争议; (2)聘请税务专家解决纳税争议; (3)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解决纳税争议; (4)向上级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咨询; (5)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解决纳税争议; (6)通过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纳税争议。
42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那些情况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资产减值准备;(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助;(8)各种赞助支出;(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30.房产税计征方式有哪些? 答:从价计征,从租计征。
43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减基数是多少? 答:3500。
432.当前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 答:(1)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法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2)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及时合理运用有关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纳税款,增加公司税收负担; (3)获取税收政策途径不畅,政策理解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