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2015 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 年工作部署,2015 年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讲话和批示指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 法》,提高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工作部署, 以保持事故总量下降、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工作目标;以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打非治 违”专项行动、重点县攻坚、 危化品本质安全专项行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改造 提升和加快推进机械化生产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和严格 执法,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安监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着 力在事故预防和治本攻坚上下功夫,推动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全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打好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 (一)加快油气管道隐患整治。(1)督促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完 善工作机制、确定工作目标,落实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加快隐患整改工作进度。(2) 实施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的协调和调度,积极推进重大隐患加快整 改。(3)通过明查暗访、督导检查、简报通报、媒体曝光等措施,调度通报各地和有关中央 企业隐患整改工作进展,督促重点、难点地区加快隐患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隐患整改的 重大问题。 到 2015 年末,完成形成密闭空间等重大隐患整改工作,隐患整改率达到 80%以上。 (二)完善部门规章,严格安全监管。(1)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完善油气管道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和竣工验收导则、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油气管道 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2)督促相关企业全面推行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强油气管道高后 果区安全监管。 (3)严格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依据危化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依法严格油气管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推动构建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1)研究制定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和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推动落实管道保护部门责任,加快完善油气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3)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油气管道地图系统建设
方案及标准,推动建立全国管道地 图系统,实现在线路规划、土地利用、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高后果区监管、应急处置的
管道安全管理决策支持功能。(4)配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国家的石油化 工应急响应体系和保障机制,健全油气管道应急响应体系。 二、扎实做好危化品和化工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全力推动危化品 60 个重点县攻坚工作。(1)组织开展危化品重点县县委书记谈 心对话活动,推动重点县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2)继续以“现场检查+ 两会一课(‘两会’指召开企业负责人谈心和监管人员座谈会,‘一课’指组织一次面向企 业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培训课)”的方式,全面完成对重点县的督导工作。(3)督促指导重点 县按照《危化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落实。运用总局网站专栏、简报等形式定期通报各地攻坚工作和事故情况,推动重点县全面 完成攻坚任务。(4)指导各地做好省级危化品重点县、市级重点镇的攻坚工作。 (二)认真做好危化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收官工作,组织开展危化品经营 市场安全专项整治。(1)2015 年是危化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三年专项行动的最后一年, 各地要对照工作目标逐项做好自查验收,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要限期完成“补课”。 (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专项检 查,全面检查各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在役装置安全诊断、城镇高 风险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危化品输送管道普查及隐患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重点工 作的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通报开展工作不力的地区并督促整改。(3)认真吸取 浙江温州“12•1”化工市场火灾教训,组织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治理危 化品经营市场周边安全距离不足、仓储经营混杂和在经营市场内分装危化品等问题。 (三)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严格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 责任。 (1)督促化工和危化品企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 形成职责明晰、“五个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推动企业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在危化品重点县全面推广应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高排 查的深度和质量;推动各地建立危化品企业聘
请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和政府聘用专家进行 安全审计制度。(3)狠抓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特别是《化工(危化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4)继续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 理,企业要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相关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审批,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5)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导则,加快推进加油站等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创建工作,加快指导有关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继续做好第二批一级标准化企业的 达标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审计,提升标准化工作效果。(6)督促危 化品企业全面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改造,研究未实施自动 化控制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自动化改造的工作措施。(7)强化中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 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律法规和总局规范性文件情况的督导;通过开展互查,深入查找安全管理 漏洞和薄弱环节,提高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召开中央企业座谈会,研究进一步落实《加强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加强化工安全 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措施;建立中央企业一般事故报告制度,及时约谈连续 发生事故或发生典型事故的中央企业。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法治化水平。(1)颁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和《石油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制修订《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2)建立并完善危化品安全法规标准 数据库,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 (3) 梳理取消、整合和下放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危化品 安全许可审批改革。(4)以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为契机,抓紧制定《危险化学品目 录实施指南》,进一步做好危化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适时确定并公 告相关鉴定机构。 (5)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推动地方加强
危化品安全法制建设。 (五)推进科技进步,夯实安全基础工作。(1)推进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重点示范 工程试点工作;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障对策措施研究项目课题;开展仪表功能安全管 理系统应用试点。继续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今年要在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企业全面推广 HAZOP,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在国内大型炼化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培养评估人员,提高评估水平,找出我国化工企 业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2)推动化工安全硕士培养方案实施,加强化工专业安全课程教 学,加强化工重点地区化工职业教育,为化工安全生产打好人才基础。(3)做好安全生产一 体化管理示范化工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4)完成危化品安全生产“十 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危化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 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和有针对性的措施。(5)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危化品安 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六)加强部门、地区间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1)落实危化品安 全监管部际联席议定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调研,制定进一步加强 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2)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综合 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加快完成城区高风险危化品生产、储存企 业搬迁。(3)研究拓展全国电石生产重点地区安全监管协作组工作内容,建立煤化工和电石 生产重点地区安全监管协作组机制,研究加强对煤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措施,遏制煤化工事 故上升的势头。(4)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和协会作用,积极调动有关技术机构和安全专家 的积极性,探索在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途径和方法。 三、强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工作。(1)深入推进 22 个烟花爆竹重点县安全 生产攻坚工作,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一县一策、狠抓落实;召开重点县政府负责人座谈会, 继续强化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召开整顿提升工作现场会、 组织对 22 个重点县调研督导,加大对重点县攻坚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推动力度。(2)严格 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制度,规范工作 程序,落实工作责任。2015 年 3 月底前,各地要全部完成许
可证过期企业的清理,并向社会 公告注销企业名单。今后,要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已换证、吊销、撤销、注销企业名单。要 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现场核查,把住安全生产许可换证关,坚持贯彻落实 3 个“一律” (一律不再新建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搬迁重建生产企业,对无力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 业一律依法关闭)。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动非主产区制定烟花爆竹生产退出计划,推动更 多地区退出烟花爆竹生产。(3)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大 力推动“三库”、 “四防”建设,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015 年春节过后,各地要组织全面开展“三库”、“四防”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作,达不到安全 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要把“十条规定”作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不可触碰的“红线”, 对违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大力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1)进一步完善爆竹自动装药机、插引机、 结鞭包装机,推动配套工房建设标准化,提高机械设备安全性能和工房安全保障水平,坚决 淘汰爆竹手工装药、插引、结鞭工艺。继续深入开展引火线专项治理,全面推广爆竹引线“湿 法制引”技术;加快组合烟花内筒装药、装发射药、装内筒机械设备研发,初步形成组合烟 花自动化装药、组装生产线,2015 年底淘汰爆竹引线“干法制引”和烟火药手工混药工艺。 (2) 研究制定相关支持鼓励政策, 对烟花爆竹生产关键机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给予大力支持, 将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列入免税目录,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改造。(3)推动企业
加强危险生产场所的导静电设施建设,继续开展生产企业涉裸药场所导静电设施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 (三)突出强化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1)继续重点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一 证多厂、分包转包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证多厂、分包转包行为是合法烟花爆竹企业造成群死 群伤的重要原因,要通过企业承诺、全覆盖检查和签字确认、加强“四不两直”检查和员工 举报奖励等措施,发现一证多厂、分包转包行为的一律取缔。加大对“三超一改”行为的处 罚力度,发现企业有“三超一改”行为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以上,发生较大 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严格礼花弹、小礼花等 A、B 级产品的生产安全 管理,严格控制高危产品生产企业数量。(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会 同公安部等单位,督促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公
布举报电话,加强追踪溯源, 加大举报奖励和违法处罚力度,协同开展“打非”工作;按照《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 地区挂牌督办办法》(公治〔2014〕577 号),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协调中央综治办,对非法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地区进行书面警示、挂牌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3)会 同公安等机关监督烟花爆竹企业应用产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 度,对各地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每月检查、定期通报,对未按规定张贴产品流向登记标 签等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在网上公布;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研究开展烟花爆竹道路 和水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配合质检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及标志专项治理。(4)继续 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在重点时段,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烟花 爆竹安全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四)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 (1)会同公安部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条例》修订建议和修 订草案;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制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结合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推进工作, 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常用烟火药危险性研究,完成《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审查规范》、《烟花爆 竹名录》等重要 AQ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 的意见》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2〕79 号),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禁毒工作的认识,全 面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禁毒委的有关工作,积极 争取禁毒委的支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合力。要加强对企业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全年要做到企业检查全覆盖;对重点品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监管工作滞后和制贩毒案件多发地区,要开展重点专项督查。 (二)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 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 理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4〕70 号)的要求,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带动本 地区所有
相关企业提高易制毒化学品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推进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期信息系统应用。各地安全监管 部门要加大提高二期信息系统颁证使用面,努力做到二期信息系统的使用全覆盖。要进一步 提高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效发挥二期信息系统的作用。要积极与有关部 门开展禁毒工作信息共享工作。 五、依法严肃事故查处,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突出警示教育作用。(1)加大行政执法和事故处罚力 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 一步严格危化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从重 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查而不治、非法违法行为查而不纠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危化品、烟花爆竹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全部进行跟踪督办,继续做 好媒体报道的各类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的现场或跟踪督导,研究制定对典型较大事故的提级 调查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所有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依法公布较大以上事故 的调查报告。(3)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及时发布较大以上事故基本情况,典型事故要制 作三维动画,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重视没有发生伤亡的未 遂事故或事件,及时跟踪了解国外重大危化品事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四不两直”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暗查暗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制定明查暗访工作计划,定期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四不两直”式暗查和部门联合明查相结 合的督查检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按规定上限落实处罚。对失职渎职行为以及 监督执法不严格,致使隐患问题长期存在的,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 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危化品重点县、市、省级安全监管人 员专项培训和特殊作业国家标准的专题培训,重点对法律法规、监管方式方法、特殊作业的 国家标准等进行培训,推动基层提升监管水平。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将整理汇总印发近年来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和安全监管各项要求(危化品重点工作要求汇总表附后),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企业准确理解各项规定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五)加大调研督导力度,及时通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调研督导、专项检查、召开片会 等形式,宣贯新《安全生产
法》、法规标准及有关工作部署,督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 别是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研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每季度)通报各地安全生产 攻坚、企业退出关闭、专项治理等情况,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进展迟缓的地区。 对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导。
危化品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要求汇总表
序 号 1 2 3
规划 布局
项
目
工 作 要 求
有化工产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化 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 工园区 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高安全风险危化品生产 储存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 严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设 计单位资质要求 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新
依
据
完成 时限
2009 年
备 注
安委办〔2008〕26 号 安委办〔2008〕26 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2015 年 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 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 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 业资质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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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 设计 管理 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要开展安全设计诊 断 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要进行设计复核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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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 2013 年 2014 年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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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一 重 大 监 管 重点 监管 危险 工艺
开展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系统控制 改造
安委办〔2008〕26 号 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第一批: 2012 年 第二批: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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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 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安监总管三〔2013〕3 号
2014 年
11
重点 监管
生产、储存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要装备自动化 控制系统
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
2014 年
12
两
危化 品
生产、储存、使用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高度危 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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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一 重
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 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化品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全面实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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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监 管 重大 危险 源
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 完善监控措施
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2014 年 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 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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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
16
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要配备全封闭防 化服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
至少配备两套全封闭防化服
提高危化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涉及“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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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 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 其他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强化《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 十条规定》等法规、文件宣传培训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 工业化设计的项目必须在基础 设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危化品生 产、储存企业要定期开展危险 与可操作性分析
18
19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 号 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 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 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 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 操作技能的要求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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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推动在相关高校开设化工安全工程硕士班;推 动在现有本科专业设置化工安全方向,将危险 与可操作性分析、定量风险分析、化工过程安 全及过程自动化控制等纳入培养要求;推进重 点地区特别是新兴化工行业发展较快的地区 成立化工职业院校 安全生产 标准化 企业要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 度
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要 求,把是否具备相关化工安全 教高〔2014〕4 号 2020 年 知识和技能作为招聘的重要条 件 2020 年开始,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设施的 操作人员要逐步实现从化工安 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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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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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和风险评估制度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 报体系 企业要确保报警联锁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 漏等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 作业及变更管理许可制度 企业要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4 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
总管三〔2010〕186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4 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安委办〔2008〕26 号 安监总管三〔2011〕24 号 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 安全标准化水平 要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 形式,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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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排查 治理
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
则》宣贯,指导企业掌握隐患 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要 求;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 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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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生 产工作预警预报机制
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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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登 记
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 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安监总管三〔2012〕103 号
34 35 36 37 38 39
开展危化品登记工作
安委办〔2008〕26 号
2009 年
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化工 园区 管理 推行园区封闭化管理 开展城镇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普查 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集中治 理 危化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 员
安委办〔2013〕37 号 安委办〔2013〕37 号 安委办〔2013〕37 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2012 年 2013 年 危化品长输管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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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 管道监管
危化品长输管道要装备自动化控制设施
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 (SCADA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及紧急切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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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 公共区域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
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 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 危化品罐 区监管 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 止物料输送措施大型、液化气 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 设置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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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
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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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 系统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 堤或防火隔堤
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 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阀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
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
2014 年
经安全论证合格方可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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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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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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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 位置 企业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
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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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 节管道
充装系统 企业的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 表和安全附件要配备齐全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委办〔2008〕26 号
事故调查处理要按规定时限结案 按规定对事故企业进行处罚:发生死亡事故 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 1 个月以上 6 个 事故 调查 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 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 2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 内发生 2 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 全许可证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 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 2 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 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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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安监总管三〔2014〕4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