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相关知识
1.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
制度实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 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5.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3.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14.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5.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7.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8.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9.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0.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1.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2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24.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28.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
1、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 9月10日 )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5、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小张(15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 (违法)
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和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 有残疾的 )未成年人。
9、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10、(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1、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1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
1、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经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2、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8、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9、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1、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其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4、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做到(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
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1、(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4、2、(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 2006年9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八)章(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年9 月1 日 )起施行
5、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 )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不超过6小时。
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3.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1995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简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哪些亮点。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