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行政单位会计收入类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四、收入类
31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32 4011 其他收入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基本支出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拨款”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行政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如行政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间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等科目。
(五)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1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资金、库存现金溢余等。行政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取得指定转给其他单位,且未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来源单位、项目资金和非项目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项目资金收入,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属于其他收入的各种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四、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