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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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局 局
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价费〔2005〕53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6号)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劳动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精神,由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
行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工作,将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编码、名称、内涵等的要求逐项归并,并对归并后的项目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标准。现将归并后的《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进行归并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二、《医疗价格》所列价格为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适当下浮。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价格》所列项目提供服务,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三、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人民群众治病的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在《医疗价格》以外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发[2000]2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审批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青岛市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03]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 6 月 1 日起试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前发出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标准的文件(不包括已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服务 价格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物价局 200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