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 xx - xx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限值 ...................................................................................................................................................... 2 5 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6
前 言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除钢铁行业、建材行业、氧化铝行业和火电厂的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x月x日批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I/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6 掺风系数
掺风系数是指从冲天炉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7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8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重点控制区
指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 3.12一般控制区
除上述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3 .13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技术内容
4.1工业炉窑常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1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的“现有企业”工业炉窑常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企业执行表2 中的“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2014年7月1日起,重点控制区内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的范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另行发布。
4.1.3 自2015年1月1日起,一般控制区内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工业炉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1 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按表3的规定执行。 4.2.2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依据行业实际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构成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控制。
表3 工业炉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3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75-2007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的规定执行。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75或HJ/T397的规定执行。二噁英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工业炉窑实测污染物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时的数值(按公式(1)进行折算):
c=c'⨯
a'
(1) a
c'——折算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
c——实测的大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3;
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a——规定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5.3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