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集锦
苏老师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17、商品装潢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18、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
19、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20、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21、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22,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2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24、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25、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26、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27、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28、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9、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词、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30、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31、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
32、商标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3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扭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扭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5、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36、商标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7、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38、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9、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构成的商标。
40、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41、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
42、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人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43、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44,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
4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显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
47、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8、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未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 的商标。
50、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
51、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52、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5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4、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5、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6、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57、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8、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
59、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60、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6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
6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6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以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
64、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
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65、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专利局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6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67,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68,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69、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70、专利文献,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成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保护。
71、专利制度,它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作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72、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73、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字样,或者是“P”符号。 74、专利号,是指授予了专利的号码,根据该号码就可以查找该专利的说明书。
75、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是指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时期内该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后接受申请国应当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后接受申请国的申请日期。
76、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
77、专利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己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申请被授权以后,该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使用该项发明创造。
78、假冒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
79、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80、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
81、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82、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83、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85、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86、自然人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人。
87、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88、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89、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90,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若作权人白己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91、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92、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 93、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94、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95、出版者权,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96、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97、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9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99、作品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100、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101、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0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10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104、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10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6、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0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08、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10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10、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
111、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112、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13、植物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114、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利。
115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新颖性。
116.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1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118注册商标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119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120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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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工业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4、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亦称视听作品。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
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11、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12、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3、电影作品:是指为了便于放映而连续摄制在感光胶片上,或配有声音的连续图片影像作品。
14、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
15、线路图:是指运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
16、解剖图: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各种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
17、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的或不带词的作品。
18、戏剧作品:是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19、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其文字说明。
21、工程设计图纸作品: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
22、电视作品:是指利用无线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
23、录像作品:是指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
2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的创作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
25、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7、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情性。
28、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就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也无法实现复制作品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29、制片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摄制。
30、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所进行的控制,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播放形式进行传播。
31、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注释权和编辑权等。
32、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3、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4、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35、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36、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37、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38、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39、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40、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这是为了便于著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许可合同。
41、著作权许可证贸易: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形式被称作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它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42、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43、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44、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
45、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46、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47、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4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9、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
50、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1、对比文件:是指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相关的或有关的文献。
52、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53、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5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55、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6、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57、非职务发明创造:也称自由发明创造,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58、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59、单一性原则: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60、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它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61、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62、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63、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64、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65、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66、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67、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68、专利权的撤销程序: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认为请求撤销专利权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并登记和公告。这就是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69、专利权穷竭: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
70、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71、强制许可权: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72、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73、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做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74、先用权:即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75、独占许可证: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与此同时,不仅专利权人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以同样方式实施该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
76、独家许可证:也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
77、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也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它是专利许可证贸易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78、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移转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
79、普通许可证:是一种常见的许可证方式。持有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时,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
80、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
81、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它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82、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侵权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8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产生。(商标法)
84、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85、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
86、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
87、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
88、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89、商标注销:是指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
90、商标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91、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92、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93、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上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
94、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由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
95、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96、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非注册商标,即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
97、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关于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反对意见。
98、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99、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区分开来,又能使消费者通过它识别商品和服务的
出处。
100、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101、先申请原则:是指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102、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标事务所。
103、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结论。 104、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也即,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提出的争议。
105、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106、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107、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108、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
109、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10、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而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
111、自由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不过,在分开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12、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113、商标印制存档制度:是指当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114、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是指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
115、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116、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是指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117、商标印制的核查制度:是指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承印,否则应拒印。
118、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19、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用于自己生产的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120、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之上的由商标图案组成的物质实体,如自行车上的商标铭牌、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日用品上的商标纸等。
121、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主动、批量地认定,另一种是消极、个案认定。
12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专有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利。
125、集成电路:是指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
126、反向工程:是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
12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附着于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局设计。
128、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等秘密信息。
129、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13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1、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予以使用的行为。
132、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秘密信息。 133、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134、货源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
135、植物新品种:即经过人工培养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36、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137、厂商名称:又称企业名称,是企业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138、商业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份等方面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139、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140、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41、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14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渊源――知识产权发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3.厂商名称――又称商号,是用以表彰整个经营者的营业的,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它是由纯文字构成的.
4.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认为因素.
5.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6.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7.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8.商标权――也可以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9.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10.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2.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15.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6.使用原则――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1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17.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18.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
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19.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20.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1.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22.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23.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我国经营者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逐一注册.
24.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25.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 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2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27.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处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28.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9.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0.专利权――是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权.
31.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2.产品发明――是一切有形物体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33.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体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34.全新发明――也称为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国先例.
35.改进发明――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提出的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
36.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7.实质条件――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获得法律的独占事实权保护.但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水平,是被称为实质条件或专利的新颖形,创造性和实用性.
38.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9.地域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内公开才使其丧失新颖性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40.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在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问题普遍存在的成见,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向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
41.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构成一个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达到某种发明的目的.
4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43.单一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多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44.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个文件,通常是专利局印成固定的表格,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
45.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部分,也是最长的部分,用以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46.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47.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它仅提供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作用.
48.专利权――是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49.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违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50.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5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
52.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53.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4.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55.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56.邻接权――是与指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57.表演权――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5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和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59.出版者的权利――是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60.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法律许可的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61.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些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2.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区域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6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64.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
65.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6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68.原产地名称――是指地理名称所构成的,用于标示来源该地且由该地指地理环境来决定其特定品质的商品的一种区别性标志.
一、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概况
(一) 国际立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际上只是利用国内法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它的基础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对国内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已经无法解决国际间商品流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国应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外国持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知识产权本国持有人的利益的侵害。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1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的每一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依据国内法已经或将要给予基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它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未作任何保留。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五项基本原则: (1)作者权利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原则。 (5)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实质性的基本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的对象、公约规定不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权利内容、著作权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保护的溯及力。
3.《世界版权公约》。 它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保护著作权的公约。它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作过一次修订。我国于1992年10月
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的对象为缔约各国承认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权 (2)保护的权利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对作者的人格权未作规定。 (3)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我国1989年10月加入。协议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1年内声明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此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申诉。如果该成员国1年内未提出声明,则国际注册在该国就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效力的期限为20年,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该商标在其所属国已全部或者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享有权利。
5.《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1977年6月签署,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它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签订的专门条约之一,也是专利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规定通过国际申请在几个国家同时获取对一项发明的法律保护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申请人可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部分成员国或全部成员国的专利,这种专利称为国际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向受理局,即专利合作公约所指定的7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专利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使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中文中的任何一种文字,申请文件中须指定申请人希望取得专利保护的成员国。
(二)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较晚,但是发展很快。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4月12日审议全国通过的《民法通法》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