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础。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自然人登记、社会保险费登记、税源项目登记、登记户日常管理、登记创新处理等。
1.1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税务登记。
1.1.1单位纳税人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改组改制企业; 5.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商投资企业
6.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的场所; 8.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自然人的场所。
【办理规范】
1.受理
(1① 证件的内容。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④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3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发放
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 3.补充采集信息 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网上自动赋码 3.免填单服务 4.同城通办
5.国地税联合登记 6.三证合一 7.相关业务联办 8.加强后续管理
9 10.加强协作管理
11.对于原为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其符合登记条件改办单位纳税人登记时,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办理。
1.1.2个体经营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个体经营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①当场发放证件的,可以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④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发放
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 3.补充采集信息
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网上自动赋码 3.免填单服务 4.同城通办
5.国地税联合登记 6.三证合一 7.相关业务联办 8.加强后续管理
9.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10.加强协作管理
11.对于原为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其符合登记条件而改办个体经营登记时,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办理。
1.1.3临时税务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
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2.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①当场发放证件的,可以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纳税人)》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③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发放
当场打印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3.补充采集信息
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网上自动赋码 3.免填单服务 4.同城通办
5.国地税联合登记 6.三证合一 7.相关业务联办 8.加强后续管理
9.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10.加强协作管理
1.2变更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业务流程】
否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变更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报送条件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变更登记信息。 ①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②对变更经营范围、国标行业或登记注册类型等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其中: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 2.发放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缴旧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 电子登记 2. 免填单服务 3. 同城通办 4. 国地税联合登记 5. 三证合一
6. 相关业务联办
7.加强后续管理
8.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9.加强协作管理 10.对于原为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当其符合登记条件而改办单位或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时,应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办理。
1.3停复业登记
停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复业登记包括停业登记、复业登记。
1.3.1停业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停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办理规范】
1. 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验旧发票、结清对应税款并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受理纳税人停业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其中纳税人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的,要求先行办结。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 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 电子登记 2. 免填单服务 3. 同城通办
4. 加强后续管理
5. 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6. 加强协作管理
1.3.2复业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复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受理复业申请,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免填单服务 3.同城通办
1.4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销时需要清算的。
9.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票的;
10.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的报送条件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务人注销登记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调查巡查
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
记机关的,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3.核准
根据调查巡查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未结事项的,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通知其存在未结事宜: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准予注销迁移。
(4)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5)核准通过后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发放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存在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归档
除报送资料清单中列明的归档资料外,需要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归档资料补充清单
6.办结时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免填单服务 2.同城通办
3.国地税联合登记
1.5自然人登记
自然人登记是指以自然人为登记对象,在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基础信息登记,建立自然人档案。自然人登记是掌握发生应税行为自然人基本信息,对自然人进行税源管理的重要渠道。
1.5.1自然人信息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自然人信息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外籍人员护照的报送条件为外籍人员;
2.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报送条件为港、澳、台地区人员;
3.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的报送条件为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4.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的报送条件为履约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自然人信息登记。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5.2自然人信息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自然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自然人信息变更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变更自然人唯一信息的;
2.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变更自然人非唯一信息的。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集自然人变更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6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
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等办理登记的过程,分为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主要包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
1.6.1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在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单位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登记的缴费单位。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单位缴费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缴费人申请,同时根据单位缴费人主体登记办理情况,确定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6.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在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自纳入参保范围或办理完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30日内,持身份证件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时间证明的报送条件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自然人。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缴费人申请并进行登记。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6.3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单位社会保险费信息采集完毕,已完成社会保险费费种认定,根据该地区是否进行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设置,判断是否继续进行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的管理。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实行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地区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缴费单位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6.4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保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或依据缴费人申请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进行变更登记。
(2)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6.5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缴费人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注销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情况。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前应对缴费人所有的参保费种进行清算调查,在确定所有费种均已终止缴费义务并办理费种注销认定后,可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事项的,受理缴费人申请。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调查巡查
调查巡查部门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对缴费人所有的参保费种进行清算调查,确定所有费种是否均已终止缴费义务并办理费种注销认定。如果经调查发现缴费人有未尽事宜的(未尽事宜是指缴费人已缴清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款项,但仍有其他未完结事项),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补办事宜通知),提示纳税人及时办理已告知的未尽事宜。
3.核准
根据调查巡查反馈结果,确认是否核准注销。 4.发放
同意注销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核准通知),并向缴费人发放。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7扣缴义务人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管理包括:扣缴税款登记、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7.1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业务流程】
否
流程图
【资料处理】
扣缴税款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扣缴义务人;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①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②对逾期登记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发放
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予发放。
3.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网上自动赋码 3.免填单服务 4.同城通办 5.三证合一
6.开展风险管理及纳税评估 7.相关业务联办
1.7.2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注销扣缴税款事宜经该主体内部审议的情况。
2.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
3.《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条件报送为办理税务登记且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
【办理规范】
1. 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扣缴义务人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调查巡查
调查巡查部门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的,核实其
扣缴税款、税收票证等情况。
3.发放
扣缴义务人无未尽事宜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没有核发过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则应收缴《税务登记证》(副本),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扣缴义务人存在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补办事宜通知),提示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已告知的未尽事宜。 4.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免填单服务 2.同城通办
1.8委托代征管理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委托代征管理主要包括: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终止。
1.8.1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但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1)税务机关和受托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确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代征期限、代征手续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2)《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2.发放
(1)打印《委托代征证书》,发放给受托人,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①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②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③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④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3.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
1.8.2委托代征协议终止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因法定原因,税务机关需要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代征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处理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2.终止
确认终止委托协议,并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
3.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
1.9外出经营报验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包括: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1.9.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其中,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由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由国税或地税机关开具。(2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免填单服务 3.同城通办 4.加强协作管理
1.9.2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如果外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需同时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其中,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电子登记 2.免填单服务 3.同城通办 4.加强协作管理 5. 相关业务联办
1.9.3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
报验登记外,应如实申报查验货物。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集查验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由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9.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领用经营地发票的。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报。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核
《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1)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的; (2)纳税人存在欠缴税金的;
(3)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的; (4)纳税人存在未解除的发票担保信息的;
(5)纳税人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纳税人不存在未尽事宜的,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3.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9.5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外出经营证明缴销报送资料清单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相关完税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0其他登记管理
组织登记中除设立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等以外的其他登记。其他登记主要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合并分立报告、特定征收部门登记、组织临时登记、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1.10.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采集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信息。对逾期报告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0.2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的报送条件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
【办理规范】
1.受理
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备案申请。对逾期备案纳税人,如:当前日期超过“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日期”15日的纳税人,受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处以罚款。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0.3合并分立报告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合并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分立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合并分立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逾期备案纳税人,按照
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0.4特定征收部门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为满足税务机关内部办理涉税项目、社会保险费划缴的需要,如计会征收部门填制汇总缴款书,发票管理部门的发票缴销、印制、社会保险费上划和解缴等,赋予相关征收部门以登记身份信息,便于对现金汇总以及社会保险费汇集等业务处理。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登记
税务人员进行特定征收部门登记。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1.10.5组织临时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对于应办未办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主体登记的组织,在申请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建立临时税收档案。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登记
完成组织临时登记。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1.10.6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从事营业税娱乐业、“营改增”后从事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缴纳人;
2.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人。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0.7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1.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登记。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
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0.8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业务流程】
流程图
【资料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的报送条件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办理规范】
1.受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联合制定。
(5)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6)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7)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1.11非正常户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发票的使用。非正常户管理主要包括:非正常户认定、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非正常户公告、非正常户注销、非正常户解除。
1.11.1非正常户认定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认定
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存入纳税人档案,
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
【创新处理】
具体创新内容,详见“1.15税务登记创新处理”中的如下内容: 1.国地税联合认定非正常户,或与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认定。
2.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纳税信用互认,实行联动管理,使纳税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1.11.2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业务概述】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
流程图
【办理规范】
1.宣告失效
税务机关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告其税务证件失效。 2.归档
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1.11.3非正常户公告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