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例说明股权激励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如何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2009年01月16日晚间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股权激励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 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明确,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并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企业的股票期权所得也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相关资料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
(1)业绩股票 (2)股票期权 (3)虚拟股票
(4)股票增值权 (5)限制性股票 (6)延期支付
(7)经营者/员工持股 (8)管理层/员工收购 (9)帐面价值增值权
二、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应纳税款的计算及举例
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 个人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对于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所得单独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并不是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 即应单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
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月份数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 长于12个月的, 按12个月计算。 计算举例: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50000×45%-15375=187125元
当然,该人员亦可等到股票价格更高时再行使购入股票的权利。
三、关于股票增值权个税计算方法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关于限制性股票个税计算方法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
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