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152企监家天地・理论段/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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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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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法学派作为西方三大法学派之一,是一切法哲学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的发展史是一部人类理性的启蒙史、是人类为自由和权利的斗争史。而自然法学派中最重要的
倚的自由研究得的。”这样一来人们开始反对控制、要求自由,坚定的相信理性主义。强烈渴求文明与进步,以培根提出的知识就是力量为标志,西方进入了以科学动力横绝天下的时代。
宗教方面,个人的宗教观和道德观也摈弃了教会的桎梏,由只注重信念和良心,转而关注世俗事务。这一过程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由一开始认为世俗生活只是一种无内在价值的生存手段,到与信仰一样同为上帝的安排,这样人们便开始以理性的方式来分析事务。正是将对天堂的向往转向以人的能力在人间建立天堂这一动力,使西方文化一直在外在超越中不断前进。而
则要算古典自然法学派。本文首先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产生的
历史背景、含义与特征及其主要内容做了一个简单介绍。接下
来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后则简要的总结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特色。以期明确孟德斯鸠对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关键词:孟德斯鸠;自然法.|;。+。,中图分类号:F12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4—152—02作者: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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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转变的最大动力便是新教伦理的出现。正是宗教观念这一
划时代的转变从文化的深层中促使了古典自然法理念的出现。
以上关于古典自然法两个背景的描写,两者之间看似不相干,实
际上两者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两个时期同以理性作为人类最高的追求,在此一意义上两者可以同属于唯理主义,两者都对自然事物有深刻的探索。当然后一阶段的水平远高于前一阶段,因而二者又同为自然主义,最重要的一点是菪无前者的孕育便无后者。这一背景的描述的作用便是为了在接下来论述古典自然法的含义与特征时不至于空洞与枯燥,为古典自然法思想提供一个历史场景。
(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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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一)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产生j
。古典自然法思想虽兴盛于17、18世纪,但是其思想源头却可追溯到古希腊与古罗马,所以笔者首先以古典自然法的源头作为本文论述的开始。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产生应与此二理念有密切的关系:第一,坚定的理性主义。它以古希腊的科学为基础。第二,个体的自我主体性。正是这一原则使西方有了一个系统的自由主义。上述两种理念则成为古典自然法的源头活水,亦是此一源头活水使自然法思想经久不衰。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并不单单是有历史方面的原因,更直接的原因则是17、18世纪其它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一个结果,并且这些现象之间及它们与古典自然法之间并非一种必然的因果
理性的重要,古典自然法学家都主张自然法代表了人类的理性,人们可以从自己的理性找到自然法,以此作为判断标准。理性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是人类的一种反思与批判的独立自由的精神。法学家将理性引人到法学研究领域时也赋予理性不同的含义,在此笔者无意加入这种纷争中,在这里我只是想强调古典自然法学家非常重视理性的作用,认为通过理性人们便会发现自然法,甚至认为理性可以解决世间所有的问题。
自然状态,他们都假想有一个自然状态的存在。关于自然
联系,但由于这些现象又在同一历史时期同时出现,于是它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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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便有一种像韦伯所说的选择亲和性的关系。
若说古希腊、古罗马的精神像长河一样孕育了古典自然法
的话,那么近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与转变则从思想上为古典自然法的产生作了直接的铺垫。.“新时代的历史可以说是思考精
状态的理论预设是古典自然法学家的理论的起点,是以后各种政治制度设计的前提。他们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有
一个自然状态的存在。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的法律,由自然法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虽然他们关于自然法状态的描述各有不同,但都承认这种状态有缺陷人们需要进入社会状态以弥补这一缺陷。
t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的不完善性,促使古典自然法学家
神觉醒,批评活跃,反抗权威和传统,反对专制主义和集权主义,
要求思想和行动自由。”
。
政治方面,国家开始代替教会成为世俗社会中的上帝。由
于人民刚刚从反对教会统治中培养了独立的精神、自由的品格、革命的情绪,很快将这些意识转而开始对抗国家的家长式控制。于是国家不得不趋向立宪政治与民主自由的倾向。这一政治上的转变为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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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实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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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通过一种途径进入社会状态来弥补自然状态这一不完美
性。由于他们都反对强力是权力的来源,所以社会契约成为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唯一进路。这一过程是个人权利的让渡与公共权力的获得的过程。由于他们关于自然状态描述的理想化程度不同,所以在个人权利的让渡过程中对于个人权利的舍弃程度也不同,但是对公共权力的警惕即认为公共权力有侵害个人权利的倾向是相同的。
分权理论,正是处于对公共权力有腐败这一特性的考虑,为了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侵害,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公权力的目的与职能做了严格的限定。与此相比更有效的措施则是将权力进行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在论述过程中他们又认为要
经济方面,表现为人类理性的增强而使科学技术得到很大的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则又刺激了人类对于自然事务的探索。这样一来人类的注意力又从天堂而转向人间,对于自然事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具体表现为:奴隶制,农奴制和古老的行会制的逐渐消失,资本主义生产的出现,个人独立精神的发展则使放任主义经济发展。
文化方面,理性代替教会教义而成为科学与哲学的权威,即认为“真理不是权威传给后世或教皇的敕令颁布的,而是不偏不
?综‘舍/153
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应该,当公权力不再以人民大众的幸,福为目的时,人民有反抗权可以收同自己的权利而使公权力解,体。但是我想这只是古典自然法学家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在4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人民是那么的苍白无力,在积极的公权力面t前忙于私事的人民对于公共权利是那么的漠不关心。
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最好的途径莫过于将权力进行分立。4孟德斯鸠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在论述中孟德斯鸠始终以个人的自由为前提以期达到用个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关于法学研究方法。
笔者个人认为孟德斯鸠思想的灵魂在于其对于法学研究方
二、孟德斯鸠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一)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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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创新。他将历史与哲学的方法结合起来。把社会法的方法引入法学等。第一,历史的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是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为依据而进行法学研究的法学方法论。当然孟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定义是这样的:“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且他认为一般的说法律在他支配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由上可见孟德斯鸠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与形式,自然法是上帝制定的一种规律。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然法的四个原则。自然法的第一条为和平;生存权则是自然法的第二条;第三条是一种相互吸引的关系;第四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希望。法律制定的目的便是为了避免和限制战争,并且将法律从不同角度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二)关于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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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斯鸠并不是只将历史材料进行堆积,(如果是这样那他可能只
是一个历史学家)而是以历史材料为依托,以哲学家的眼光发现了冷冰冰的历史材料之后活的法的精神与意蕴。我想这也是孟德斯鸠之所以能获得如此高的评价的原因之_吧。其利用多章来考察古罗马,法兰克等国的典章制度。第二,比较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孟德斯鸠在他论著中将不同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并且在此基础上又对经济、教育、入口、宗教等诸种现象也进行了比较。由此可见其受百科全书派的影响之深,而正是这一广泛的比较又加深了他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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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理论的独到之处并不在于其关于自然法定义的界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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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而是在于其对于法的精神意蕴的追隶。正是这一追求使其提出了法律精神的含义:第—;,祛律必须反映・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从而体现法律的特殊性b第二;,法律要与国家政体的性质、原
则相适应,在论述时其是以他对政府的分类而展开的,即:法律须与共和政体、贵族政体、专制政体相适应。第三,法律必须与一个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具体则与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地
我想孟德斯鸠对于古典自然法的贡献应突现于古典自然法对于整个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的积极意义中。古典自然法思想努力在法律与自由、平等等人类基本价值之间寻求某种联系,并且使这些价值成为判定实在法的标准。古典自然学派都努力将他们所阐述的各种价值(自由、平等)等,以政治制度的方式来实践这些价值。古典自然法学家在强调理性主义时又往往陷入“唯理主义”这一倾向。这一倾向虽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极意义,但其带来的积极后果也是巨大的。欧洲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掀起了大规模的造法运动,比如: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便是这二理念的产物。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典自然法哲学显然为建构现代
质量、地理面积、人民生恬相适应。第四,法律要与政治所容忍
的自由程度相适应。即居民的信仰、性情、财产、人口、贸易、风
俗习惯相适应。第五,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适应。这是法律内
部的协调。正是孟德斯鸠以社会学的方法将法律置于一个巨大社会现象关系网中,并且通过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外在的参照物而突现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独特精神所在,并且又通过法律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而突现法律的普遍精神所在。由他关于法律精神的论述给我的启示便是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引入其它学科成果与方法和内部自身不断协调两种过程同时进行并且两种过程交互影响的结果。,(三)关于自由与分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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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_
孟德斯鸠对于古典自然法的贡献在于他为古典自然法提供了更广阔、更灵活的方法论。正是这_二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使古典自然法有了顽强的生命力。。这是孟氏著作的一向风格。j孟氏将具体的历史材料与抽象的哲学方法相结合台若不是这样他也不会得出何为法的精神;若不是孟氏将法纳入自然、气候、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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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关系中则他得出的法必然是孤立的和片面的。据此我们也可以说孟氏开启了法社会学的方法。孟氏的思想尤其是他的法治思想、三权分立理论对古典法哲学家康德、谢林、黑格尔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理论对于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政治中三权分立很大部分来源于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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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一词被赋予了很多含义,而盂德斯鸠也像洛克一样侧重从法学家的角度来看自由。他是这样描述的:“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论著的综合性使其对自由的论述又加注了许多哲学的味道,而并非像洛克那样纯粹。于是他将自由分为哲学上与政治学上的自由两种。由于洛克和孟德斯鸠同处于古典自然法发展的第二阶段。于是盂德斯鸠在论述自由时也特别强凋从个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紧张关系中寻找自由j于是在孟德斯鸠对自由的关注中得出其关于分权的理论。而在论述他的分权理沦时便不得不首先以这一句话为开头:“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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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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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
论孟德斯鸠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欧阳澍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8企业家天地(下半月版)WORLD OF ENTREPRENEURS2008,""(4)0次
参考文献(3条)
1.博登海默.邓正来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 19992.卢梭.何兆武 社会契约论 20053.孟德斯鸠.张雁深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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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 石立元 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法哲学意义初探——兼论《论法的精神》的写作意图 2006
地理学说是孟德斯鸠对启蒙思想所做出的最为独特的贡献,这种独特性主要在于他对社会理论的法律制度与生物理论的地理环境作出了法哲学意义上的勾连。长期以来,人们对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聚讼大多在于:或认为孟德斯鸠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或认为孟德斯鸠制造了诸如奴隶制度以及多偶制等众多的谬误理论。本文即就此而试图以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为突破口对《论法的精神》的写作意图进行解读,借以对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作出法哲学意义上的初步理解。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以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一般叙述引出问题:如何对他的地理学说作出法哲学意义上的叙述?
第一章对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进行对照性的分析,即在关于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一般理解和法哲学意义上的理解之间作出应有的区分,这种区分对理解《论法的精神》的写作意图及其地理学说的精神前提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章进一步深化对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理解,逐步审思其精神前提。自然法理论是孟德斯鸠的整个理论架构的基础。为了弄清楚《论法的精神》,笔者在本章讨论了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并且讨论了这一思想向人为法的转换。在这个转换过程中,笔者发现,《论法的精神》一书表达的是某种意义上的法哲学。具体说来,它表达了国家作为一个存在者的本质存在。这个本质存在是通过自然法的四公理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中的不同组合而表达出来的。孟德斯鸠关于国家本质存在的理论为他的地理学说奠定了一个基础。
第三章对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给以政治一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这种理解来源于对其精神前提的深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厘定地理学说对孟德斯鸠的国家存在理论的真正意义。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不同于一般地理学,它所讨论的问题乃是指出地理环境是国家本质的一个部分,国家的本质应该与地理环境达成一致。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指出了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在法哲学研究中具有一种独立的存在价值,它的实质乃是指出了自然与政治共同体的一致性。这种一致乃是通过理性所发现的法则来实现的,由此本文认为法的精神或者法的本质乃是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真正基础。
结语,本文无意否认一般地理学所取得的成就,而是从法哲学或者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待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笔者在此谈论的孟德斯鸠的地理学说是作为法哲学的一个基本主题而出现的,它以民族国家作为本质。
2.学位论文 孙展望 论孟德斯鸠法律哲学的价值张力——对《论法的精神》的一种解读 2003
孟德斯鸠的法哲学自始至终贯穿着理性与经验的巨大冲突.这种冲突一方面体现在自然法内部--先验的公道关系与自然主义正义原则的冲突;另一方面又体现在人为法上--人为法既要遵守自然法,又要遵循"法的精神"(法所处的自然、社会环境).该文力图将这一理性与经验的冲突置于孟德斯鸠所处的哲学传统中去理解,并指出其与孟德斯鸠所处理的问题本身也有很大关联.如果我们透过理性与经验这对张力去考察《论法的精神》,就会发现各种冲突背后乃是价值之间的紧张.而孟德斯鸠之所以试图在理性与经验之间保持某种张力,其潜在目的是为了保持价值之间的平衡.在作者看来,孟德斯鸠的意图最终指向了立法者的无上地位,因为处理价值问题正是立法者的任务.而价值冲突只有在具体的情境当中才会充分显现出来,因此立法者的任务是在"法的精神"中去考察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处理价值冲突:一、给价值排序,赋予自然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二、限定自然法的范围,给其它价值留出空间;三、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调和与决择.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所有这些处理都必须置于具体情境当中,并严格遵循"适中宽和的精神".然而由于各种价值并不完全兼容,加上人类理性的局限,这就注定了立法者只能制定出"相对好"的法律,"至善境域"只存在于宗教当中.因而立法是一项极为精微细致的艺术,只有天才才可担当此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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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刊论文 苏凯.SU Kai 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3)
通说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优于洛克的分权理论,该观点忽视了两种理论产生及历史意义的国别性.洛克的分权理论所体现的内容反映了英国的国情特征,并非不成熟的"分权"理论.其历史地位与历史意义均超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自然法哲学思想中的重要转折点,对自然法的历史演进起着关键性作用.分权理论的真正奠基人是洛克,而非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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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具体考察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演进历程,并分析西方的人权观念是如何在这一思想历程中孕育、萌发和成长起来的.第一章考察了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萌芽与发展过程,并论证了古典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发展出人权观来,但它已经包含人权中的某种重要原则——规则意识,对习俗权威的道德反思,人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等.在第二章中,作者将基督教自然法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奥古斯丁等早期基督教哲学家完成了自然法的宗教解释;而阿奎那则完成了神圣自然法的理性化工作.自然法的宗教化和神圣化在理论上有利于解决自然法的有效性问题;在实践上,暴露了政治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反映了人们对人性缺陷的反省和对政治生活道德完善性的怀疑,从而为西方近现代宪政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前提.在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人权原则的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第三章重点探讨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学家是如何对以前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形式进行改造,从而系统论证人权的.近
了全新的思想平台.在第四章中,作者首先质疑了学术界公认的观点:十八世纪的欧洲与十六、十七世纪一样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观念流行的时代,卢梭与孟德斯鸠也属于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代表.作者通过具体考察休谟、孟德斯鸠、伯克等人的思想而认为,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理论衰落的时代,休谟的经验价值论瓦解了自然法体系的理性基础,卢梭、孟德斯鸠和伯克提出了不同于自然权利的价值准则,卢梭推崇善良情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的集体主义与美德传统;孟德斯鸠强调决定政制和法律的社会环境因素,并成为法律社会学的先驱;伯克捍卫法律扎根于其中的民族传统,从而奠定了历史法学派的基础.接着,作者研究了自然权利是如何遭到十九世纪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的批判的.在结束语中,作者力图排除学术界通常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两种误解:个人权利和个体意识是对人的社会性的否定;自然权利的普遍性和绝对有效性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视而不见.最后,文章指出,自然法学派通过理性论证人权是不充分的,人权固然离不开理性论证,但这种论证不可能是科学论证,而只是合理性论证.
7.期刊论文 苏凯.Su Kai 为洛克鸣不平——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通说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优于洛克的分权理论,该观点忽视了两种理论产生及历史意义的国别性.洛克的分权理论所体现的内容反映了英国的国情特征,并非不成熟的"分权"理论.其历史地位与历史意义均超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自然法哲学思想中的重要转折点,对自然法的历史演进起着关键性作用.分权理论的真正奠基人是洛克,而非孟德斯鸠.
8.学位论文 贺秋媚 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启示 2010
霍布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霍布斯的思想无论是后来的洛克、孟德斯鸠,还是休谟、康德都曾经从他的开创性研究中汲取营养,因此被尊为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霍布斯突破了前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构建了一幅人人相互为敌,处于恐惧之中的自然状态,为此需要用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约束力用以保障安全,需要人的理性予以控制。由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人性理论构成了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石,最后将落脚点放到对和平的诉求之上,用以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与前人的论述大相径庭,对自由的界定是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由此引出了他的公民自由观和国家主权下的自由观。
目前,我们国家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尤其重要,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对我过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中的公民自由观对于我们公民意识教育有启示意义,我们要积极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构建理性公民社会。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也应该将平等与自由理念结合起来,保护个人自由,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需要法律、经济手段,更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要践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法则,积极的融入和谐社会。
9.期刊论文 张继国.ZHANG Ji-guo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论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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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位论文 金新宝 《试论康德法哲学思想》 2002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间阐述了康德法哲学思想渊源,主要是古希腊罗马哲学家(尤其是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孟德斯鸠独特的自然法理论和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和卢梭的激进主义自然法哲学及社会契约论.这些对康德法哲学的权利普遍原则、法治思想、政治自由观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阐述了康德哲学的理论基础,即先验论、绝对命令、自我立法、意志自律和行为自我负责等道德形而上学主张.第三章阐述了康德自由主义法权哲学,表明康德的法哲学是批判自然法学,同时又是理性法.第四章主要阐述康德权利观的定义、分类、特征和对公法、私法、社会契约论的论述,具体说明作为权利科学的法哲学是从权利角度研究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普遍先验意志及国家权利至上性等;第五章阐述了康德法哲学观在政治上的体现,表明康德法哲学是以法治、自由与和平思想为终极目的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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