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原告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陈xx委托,本人今天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次事故责任明确,赔偿责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驾驶被告xx乡人民政府所有的鲁x-97579车辆的驾驶员――被告杨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xx负次要责任。承担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首先就是事故责任认定,这是本案最基本的一个法律关系,虽然简单,但必须予以明确强调。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准确,结论无可争议。被告杨xx作为一个司机,驾驶车辆路经市区道路时本应小心谨慎驾驶以避让过路行人和车辆,但被告驾车时违背右侧通行原则、超速行驶和不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避让,由其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在本案的责任划分上,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的是,一是被告属于机动车方,原告是一位行人,二是原告行走过程中发现被告的机动车时是停止行走,立即站在路的中间避让被告的机动车通过,是原告停下后被被告的车辆撞伤的。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八)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10%—20%的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本案的事实,被告杨xx有多个违章驾驶的行为,遇况后又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承担90%比例的责任。
二、肇事车辆在法律上的所有人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
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经交警队查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的登记户主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车辆保险单上明确记载肇事车的户主为被告xx乡人民政府。
三、两被告应连带承担由此给两原告造成的侵权后果。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伤害都是显而易见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两被告理应连带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侵权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左胫腓骨三处粉碎性骨折处进行内固定,不仅长时间不能行走,生活起居全要他人照料,其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巨大影响。虽
经过治疗恢复,但三处骨折处内固定处需要二次手术,左下肢功能是不是落下残疾仍然不能确定。原告也随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系列经济开支。时至今日,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的侵权后果仍未消除,仍将给原告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已向法院充分举证,代理人在此不再重复。鉴于本起交通事故侵权后果严重,仍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对此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四、原告诉讼请求明细
1、医疗费
29815.61元
2、误工费 8881.8元,其中
住院期间:误工日期2008年4月18日-2008年6月3日共46天,参照原告的月工资1179元计算,1179元÷30天×46天=1807.8元
康复期间:误工日期2008年6月4日-2008年12月4日共180天(治疗时间),参照原告的月工资1179元计算,1179元÷30天×180天=7074元。
3、护理费 13872元,其中
住院期间:护理日期2008年4月18日-2008年6月3日共46天,根据伤情及病历记载需一级护理,护理人员为二人,参照我省2007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8576元计算,18576元÷365天×46天×2人=4692元;
康复期间:护理日期2007年6月4日-2008年12月4日共180天,根据伤情及医院意见,康复期间需二级护理,护理人员为一人,参照我省2007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8576元计算,18576元÷365天×180天×1人=918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46天×12元=552元
5、鉴定费 600元
6、交通费 820元
7、二次手术费 4000元
8、精神抚慰金 2000元
此项请求,是因为原告陈xx在事故中导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严重受伤,现仍有三处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未痊愈,尚需二次手术。这不仅
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应予支持。
以上,原告陈xx的损失总计60541.41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15600元,尚有44041.41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