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甲方: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文学
住址: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1908室 乙方:孙世国
住址: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新庄1号
甲乙双方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律师管理的规定,就律师聘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聘用期限3年,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 年 4月30日。
第三条 乙方取得新执业证后,必须在甲方事务所进行执业。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业务活动,对乙方的业务水平、能力实绩和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培训的权利;
2、有对甲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3、服从甲方的管理,遵纪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对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2、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
3、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或承办法律业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投诉超过三次,且投诉属实者;
5、不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者。
(二)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不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实习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按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主管机关一份。
甲方: 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主任: 赵文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