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试题1答案
标准答案与评分办法
说明:考生阅读试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选择题及试题所给的选项后,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填入每题下的答题表中。案例分析题及论述题答案请直接写入题下所给的作答部分。本试卷共28题。
一、单项选择题 试题1-20为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填入答题表中,不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本题共30分,每题1.5分) 单项选择题答题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多项选择题 试题21-25为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填入答题表中,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共10分,每题2分)
多项选择题答题表
21 22 23 24 25
三、案例分析题 试题26-27为案例分析题。(本部分共40分,每题20分)
26、答:(1)李某的盗窃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的未遂。(2分)
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分)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3分)
结合本案具体分析:着重把握上述三个特征。(3分)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分)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就是行为人具有为完成犯罪而进行预备活动的意图。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3分)
结合本案具体分析:李某具有杀死保安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活动(拿了匕首,返回单位。)李某还未正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未与保安进行身体接触而由于抓获使行为陷于停顿。故是犯罪预备。(3分)
27、答:(1)许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累犯。 (1分)
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分)其条件是前后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又是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的罪。(2分) 本案中,许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罪又是抢劫罪,也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是在原判刑罚执行完结以后5年内又犯的,许某在假释期间没有犯新罪,假释期满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许某犯抢劫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的,所以构成一般累犯。(2分)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向某不构成特殊累犯,(1分)因后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殊累犯定义: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2分)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2分)
向某亦不构成一般累犯,因后罪不是故意犯罪。(2分)
(3)李某不构成累犯。(1分)
不符合累犯的条件。李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考验期满,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根据刑法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李广是在1994年3月即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罪的,才构成累犯。李广原判刑罚不执行了,所以不构成累犯。(5分)
四、论述题 试题28为论述题。(本部分共20分)
28、试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各自刑事责任。
答:1、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分类有两种划分方法:一为分工分类法,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1分)二为地作用分类法,分为主犯、从犯。我国采用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四类。(1分)
2、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行为人。(1分)
有以下三种情况: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3分)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分)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1分)
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2分)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2分)
4、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1分)
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分)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分)
5、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1分)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