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
商务部出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
【摘要】
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紧接着,2011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供了操作规范。本文主要对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境外人民币”是指:(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主要内容】
一、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领域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可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此时,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同以外币进行投资的外商投资一样,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但不同的是,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二)资金用途说明;(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同时,对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章后,应上报商务部审核,通过商务部审核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方可出具批复,颁发批准证书:(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立法意义】
该规定的出台使人民币由结算货币向交易货币转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
有关人士认为,跨境人民币投资是人民币国际化和发展跨境投资的一个很好的契合点。跨境人民币投资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进一步拓宽了离岸和在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的循环路径,有利于境外离岸人民币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的发展。
同时,对于投资中国境内的境外企业而言,用人民币直接投资使得他们在投资时有更灵活的币种选择,可以更好地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投资更加方便快捷。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国内外企业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融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国内优秀的企业进一步吸引外资,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