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
第三章 人员录用
第七条 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 (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
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三)待录用人员应提供两名担保人出具的《保证合同》。
(四)待录用人员交存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与本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后,由本公司核发《展业证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间由本公司负责保管,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代理人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个人代理人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分为三个系列:
(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三)保全员系列:保全员系列的管理办法详见《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孤儿保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解决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以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 8、为直管人员提供担保;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8、同组以理的职责;
9、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10、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 1-10、同分处经下职责;
11、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 1-11、同处经理的职责;
12、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 1-12、同分部经理的职责:
13、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检查;
14、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分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整体业务推动活动;
15、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第十四条 新人入司时确定与其增员主管的直管关系,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确定与其的间管关系。
第十五条 原上级转系列至业务员系列各职级时,原上级与原下级二者进行分离。
第十六条 当原下级与原上级处于同一职级时,若原上级未在两年内晋升为更高职级,则二者进行分离。 若在平级两年内原上级职级不变而原下级晋升至更高职级时,或原下级职级不变而原上级降级至较低主管职级,则二者进行分离。
第十七条 发生分离后,原上下级不再具有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不再有间管关系,原上级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不再具有间管关系,原直管、间管关系以后也不再恢复。
原上下级发生分离后,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构成新的间管关系,原上级的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间管关系。
第十八条 原上级与本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时,原下级按分离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员未经双方直接主管及本公司同意,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业务
项目名称 业务员 佣金 个个展业年奖 个人持续率奖 新人津贴 推荐新人奖 管理津贴 育成津贴 主管月奖
√ √ √
业务主任 √ √ √ √
业务经理 √ √ √ √
高级业 务经理 √ √ √ √
组 经理 √ √ √ √ √
分处经理 √ √ √ √ √
处 经理 √ √ √ √ √ √
分部经理 √ √ √ √ √ √
部 经理 √ √ √ √ √ √
各职级比较 业务员比例不同 比例不同 比例不同 仅业务员有 金额或比例相同 比例相同 比例相同 比例不同
第二十一条 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对个人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个人展业年奖。
(一)根据个人代理人本年度FYC,于下一年度初计发个人展业年奖。
(二)个人展业年奖的计算公式:
个人展业年奖=个人代理人个人全年累计FYC×个人展业年奖比例
个人展业年奖比例(%)
个人代理人 个人全年累计FYC
低于6Q 达到6Q 达到8Q 达到10Q 达到12Q 达到14Q 达到16Q 达到18Q 达到20Q 达到22Q
业务员、业务主任、组经理、分处经理、
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
0 1 1.5 2 2.5 3 3.25 3.5 3.75 4
业务经理
0 1 1.5 2 2.5 3 3.25 3.75 4 4.5
高级 业务经理
0 1 1.5 2 2.5 3 3.5 4 4.5 5
(三)对签约不满一年的个人代理人按实际月平均FYC乘以12个月确定年FYC的档次,再按职级确定比例。
(四)对一年内发生职变动的个人代理人,首先确定其个人全年累计FYC的档次,再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展业年奖:
任第一职级期间个人累计FYC×该FYC档次下第一职级个人展业年奖比例+任第二职级期间个人累计FYC×档次下第二职级个人展业年奖比例
(五)对核发该奖项以前终止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个人持续率奖。
(一)本公司根据签约14个月以上的个人代理人的季度综合持续率,于下一季度初计发个人持续率奖。
(二)个人持续率奖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持续率奖=个人本季保单第二年度佣金合计×个人持续率奖比例
个人持续率奖比例(%)
季度综合 持续率 不足80% 达到80% 达到85% 达到90% 达到95% 达到96% 达到97% 达到98% 达到99% 达到100%
业务主任、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
分部经理、部经理
0 2 4 8 12 13 14 15 16 17
业务经理
0 2 4.5 9 13.5 14.5 15.5 16.5 17.5 18.5
高级 业务经理
0 2 5 10 15 16 17 18 19 20
(三)对核发该奖项之前终止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新人津贴
(一)向被考察期内的业务员发放。
(二)每月发放一次200-500元,最多发入3个月。在延长被考察期内,业务员不享受新人津帖。
第二十五条 推荐新人奖。 (一)
向推荐新人的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个人代理人发入放。
(二)
推荐新人奖于新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满6个月时支付。按新人6个月(含被考察期)累
计FYCR 1%-5%支付,最高以800元为限。
(三)
新人未在6个月内晋升至业务主任时,不向推荐人发放奖金。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时,推荐新人奖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管理津贴。 (一) 每月向各级主管发放。 (二) 分为直管津巾和间管津 1、 直管津帖的发放公式为:
直管津帖=直管人员月FYC合计×直管津帖比例×持续率比例
2、 间管津帖的发放公式为:
间管津帖=间管人员月FYC合计×间管津帖比例×持续率比例
3、 直管津帖比例为8%,间管津帖比例为4%。 4、 持续率比例: 直管人员月集体持续率
75% 达到75% 达到80% 达到90% 达到95%
持续比例 50% 80% 90% 100% 110%
(三) 上下级发生分离时,原上级不再提取原直管人员
及间管人员FYC的直管津帖和间管津帖。
(四) 由于上下级分离,形成的新的直管、间管关系时,
直管、间管津帖比例计算方法为:
设:未分离时直管津帖比例为a,间管津帖比例为b 计算公式为:
1、第一次分离直管津帖比例=(a+b)1/2
第一次分离间管津帖比例=b1/2
2、第二次分离直管津帖比例=(a+2b)(1/2)2 第二次分离间管津贴比例=b(1/2)2
3、第三次分离直管津贴比例=(a+3b)(1/2)3 第三次分离间管津贴比例 以后各次分离以此类推,例示详见附则名词释义(九) 第二十七条 育成津帖。-
(一) 当处经理、分部经理或部经理的直管人员与其发生分
离时,每月向该处经理、分部经理或部经理发放育成津帖。
(二) 育成津帖分为育成直管津帖和育成间管津帖两部分。
1、 育成直管津帖发放公式为:
育成直管津帖=分离直管人员月FYC合计×育成直管津帖比例
2、 育成间管津帖发放公式为:
育成间管津帖=分离间管人员月FYC合计×育成间管津帖比例
(三) 由于上下级分离形成的育成直管津帖比例和育成间
管津帖比例计算公式为:
设:未分离时直管津帖比例为a ;间管津帖比例为b
1、 第一次分离育成直管津贴比例=a1/2
第一次分离育成间管津帖比例=b1/2
2、 第二次分离育成直管津贴比例=(a+b)(1/2)2 第二次分离成间管津贴比例=b(1/2)2
3、第三次分离成直管津贴比例=(a+2b)(1/2)3
第三次分离成间管津贴比例=b(1/2)3
以后各次分离以此类推,例示详见附则名词释义(九)
(四) 当处经理降级至分处经理,或处经进、分部经理、部
经理转系列至业务员系列各职级,或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时,停发育成津贴。降级后再晋升 处经理,或转业务员系列各职级后又转回主管系列,或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又再次与本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原育成直管津贴和育成间管津贴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月奖
(一) 根据组经理以上职级主管的直管人员月人均FYC
数,于下月初计发主管月奖。
(二) 主管月奖的计算公式:
主管月奖=直管人员月FYC合计×主管月奖比例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1、4、7、10月为考核月
第三十条 考核包括合同维持考核、职级维持考核和晋升考核。
业务员以外的其他职级个人代理人,达到合同维持条件,则保险代理合同继续有效,否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达到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达到上一级晋升考核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在职级维持考核中,一次考核未通过者,本公司准予延长一个考核期,若二次考核仍未通过,则给予降一级处理,业务主任二次考核仍未通过者,不降为业务员,本公司准予再延长一个考核期,若三次考核仍未通过者,则终止代理合同。
业务员的合同维持条件与职级维持考核条件相同
(新人无持续率考核,因而必须达到合同维持条件的前两项)。业务员若在被考察期达到合同维持条件,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业务员在被考察期达到合同维持条件但未过到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准予延长一个被考察期。若延长被考察期满仍未过到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业务员若连续两个月新单件数为零,则立即终止保险代理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合同的维持条件,为达到下属三项指标中的两项:
(一)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计FYC达到Q(Q=______元);
(二)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三)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第三十二条 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
(一)任业务员满3个月;
(二)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到;
(三)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完成新单件数
(四)通过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任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最近3个月;
(二)个人最过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7 件;
(三)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任晋升业务经理的条件:
(一)任业务主任满6个月;
(二)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 6Q;
(三)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36件;
(四)个人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五)通过业务主任晋升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三十五条 业务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最近6个月(若晋升或转系列为业务经理不足6个月,则不足部分由原职级时间补足,下同)累计完成
第三十六条 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的条件:
(一)任业务经理满12个月;
(二)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 12Q;
(三)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72件;
(四)个人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五)通过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三十七条 高级业务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 12Q;
(二)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72件;
(三)个人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的条件:
(一)任业务主任满6个月;
(二)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 6Q;
(三)个人最近6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36件;
(四)个人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五)通过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培训考试。 第三十九条 组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二)直管业务员系列人员2人;
(三)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4Q;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件。 第四十条 组经理晋升分处经理的条件:
(一)任组经理满12个月;
(二)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三)直管人员5人,其中至少2名组经理;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
(五)通过组经理晋升分处经理综合测评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分处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二)直管人员5人,其中至少直管组经理以上职级主管2人,所辖人员9人;
(三)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第四十二条 分处经理晋升处经理的条件:
(一)任分处经理满12个月;
(二)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三)直管人员人,其中至少直管分处经理经理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2Q;
(五)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六)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38Q;
(七)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八)通过分处经理晋升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三条 处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二)直管人员6人,其中至少直管分处经理以上职级主管2人,或直管分处经理1人、组经理2人,所辖人员19人;
(三)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2Q;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五)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38Q;
(六)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七)参加处经理的相应业务培训和管理培训。
第四十四条 处经理晋升分部经理的条件:
(一)任处经理满24个月;
(二)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三)直管人员6人,其中直管处经理1人、分处经理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
(五)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六)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86Q;
(七)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八)通过处经理晋升分部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五条 分部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二)直管人员6人,其中直管处经理以上职级主管2人,或直管处经理1人、分处经理2人,所辖43人;
(三)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0Q;
(四)直管人员最近6个月保单/保费持续率(或综合持续率)
(五)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86Q;
(六)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第四十六条 分部经理晋升部经理的条件:
(一)任分部经理满24个月;
(二)个人业绩符合合同维持条件;
(三)直管分部经理人、处经理人,所辖人员人;
(四)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6Q;
(五)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六)通过分部经理晋升部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七条 部经理的维持条件:
(一)个人业绩符合合同持续条件:
(二)直管分部经理2人,或直管分部经理1人、处经理2人;所辖84人;
(六)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累计完成FYC168Q;
(七)所辖人员最近6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追认的以外,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个人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经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个人代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一)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三)达不到本公司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四)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信誉的行为;
(五)对本公司有欺骗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代理合同即行终止;
(一)自保证合同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供新的担保人;
(二)个人代理人年满六十周岁;
(三)个人代理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与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名词释义:
(一)直管人员与直接主管:某主管示经其他主管而直接管理的个人代理人(包括主管系列和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
员)称为该主管的直管人员。该主管为其直管人员的直接主管。
(二)直管关系(上下级关系):指主管与其直管人员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构成直管关系:
1、主管增员,与新录用的人员构成原始直管关系。 2、原上下级发生分离时,原上级的直管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直管关系。
(三)间管人员与间接主管:某主管的直管人员(主管)的直管人员称为该主管的间管人员。该主管为其间管人员的间接主管。
(四)间管关系:指主管与其间管人员的关系。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构成间管关系:
1、某主管的下级主管增员时,该主管与新录用的人员之间构成原始间管关系。
2、上下级分离时,原上级的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构成新的间管关系。
(五)所辖及营业单位:与某主管有一级或多级直管或间管关系的个人代理人所构成的整体称为该主管的所辖(不含主管本人)。该主管本人及所辖共同构成的组织单位称为营业单位。营业单位的级别与该主管的职级相互对应,如:由分部经理管辖营销分部,由组经理管辖营销组等。
(六)新单件数:指新签发的主险保单的件数。 (七)FYC:首年佣金,本办法中指保单(包括主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佣金。
(八)月人均FYC公式:
直管人员当月FYC合计数 直管月人均FYC =
(上月末直管人数+本月末直管人数)/2
(九)14个月综合持续率公式:
14个月前承保现仍有效的长险保单保险费(或件数)
14个月持续率= ×100%
14个月前承保的长险新单保险费(或件数)
综合持续率=70%×保费持续率+30%×件数持续率
1、每月持续率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持续率为考核期内各月持续率的算术平均数。
2、持续率按件数计算的,不应包括冷静期撤单及发生理赔件;持续率按保费计算的,不应包括趸交、冷静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件。
3、保险费为每一保单年度所交保险费。 当保险费为半年交时,保险费=半年交保险费×2 当保险费为月交时,保险费=月交保险费×12 4、上述公式也适用集体持续率的计算
(十)各项有下划线____准,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十一)综合测评:包括履行职责、管理水平、执行公司政策、营业单位出勤率、主管个人及所辖人员违规情况等。
(十二)被考察期:专指新人入司成为业务员的前3个月的考核期,这3个月新人可享受新人津贴。若被考察期结束新人未达到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则再延长3个月的被考察期,但延长被考察内不再享受新人津贴。若延长被考察期结束时,新人仍未获晋升,则本公司有权解保险代理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孤儿保单的处理办法详见《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孤儿保单处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任何条款如与现行或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触,则低触部分将自动失效,但这并不影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在总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
正式、试用职级业务员待遇考核一览表
主管职级待遇福利一览表
注:1、B为小组人均业绩比=小组人均保费/考核期公司人均保费(趸交按10%折算)
2、增员奖待遇等同于业务员职级
经理职级待遇福利一览表
注:1、经理职级无条件享受底薪,但需每月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
2、含经理本人及其直辖业务员业绩。 3、奖待遇等同于业务员职级。
1、业务主管的维持条件:
2、晋级考核办法
(1)各级业务主任晋级考核的必要条件:
(2)各级业务主任晋级考核团队的参评指标:
(3)在季考核期,根据各参评指标的实际分值测算出各营业组的评价指数和相应的评价结果(评价指数=Σki*实际分值/标准分值,Ki为各项指标的权重):
评价指数 评价结果 ≥1.5 越级(特优) 1.0≤指数<1.5 晋级(优秀) 3、业务主任一级以上职级晋升网点经理标准: (1)考核期3个月
(2)保费总和≥50万,B≥110% (3)总人数≥20人,育成2个以上主管
(4)活动率≥75% (5)继续率≥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