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国家开发银行)
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广东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
实施时间:2011年秋季学期起。
义务教育阶段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学生(占资助人数的80%)每生每学年200元;特殊困难学生(占资助人数的20%)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
实施时间:2005年秋季学期起。
(二)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每生800元,初中每学年每生1000元
实施时间:2010年秋季学期起。
备注: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资助对象: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补助标准:每人每天补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
实施时间:2012年秋季学期起。
高中教育阶段
(一)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按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10%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
实施时间:2010年秋季学期起。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升学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
实施时间:2013年秋季学期起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
学费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实施时间:2013年秋季学期起
高等教育阶段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在校生。全国每年奖励约5万名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8000元
实施时间:2007年秋季学期起
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意识、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在校生。
资助标准:每生5000元
实施时间:2007年秋季学期起
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奖励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在校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3000元
实施时间:2007年秋季学期起
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实施时间:2006年秋季学期起
备注:我省目前开展的是高等国家助学贷款,暂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国家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补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
补助内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补助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实施时间:2009年起。
2、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补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
补助内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补助标准: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实施时间:2011年秋季学期起。
3、退役士兵就读高职院校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复学或考入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7000元。其中:4000元用以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包括支付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3000元用于对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实施时间:2007年起。
(六)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七)“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八)学费减免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九)贫困家庭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广东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实施时间:2012年秋季学期起。
(十)少数民族聚集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户籍在广东省3个民族自治县、7个民族乡以及分布在省内36个县(市、区)的39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包括自然村),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的新考上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含省外学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自护10000元,资助时间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实施时间:2013年秋季学期起。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博士研究生总数的4%;硕士研究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实施时间:2012年起。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