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条例--20111206
附件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爱护公共财物,做文明员工,努力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圆满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上对违法违纪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帮助感化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和处罚,由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所属
单位按员工管理权限、审批程序、职代会审议等方式决定,依照本条例进行。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事假制度:
(一)员工遇私事必须以书面形式请事假,事假到期应及时到办理事假的部门销假。
(二)所属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因私事请事假,登录“公司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系统”办理请假手续。
(三)除特殊情况外,事假最长准假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四)员工请31天及以上的事假,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准假,在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五)员工因涉嫌违法、违纪等原因到公安、司法等部门接受询问的时间按事假办理。
(六)事假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当月考勤时扣除公休日、节假日。
(七)事假按日、按月扣发工资。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病假制度:
(一)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必须持指定医院的病休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办理。病假到期应及时到办理病假的部门销假或续假。
(二)所属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因病请病假,登录“公司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系统”办理请假手续。
(三)员工请90天及以上的病假,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准假,在本单位(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公司人事处备案。
(四)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如下规定执行:
1.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公司与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满,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5-10级的,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原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有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请病假,1年内累计病休时间在6
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请病假,1年内累计病休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金,疾病救济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员工因参与打架斗殴等需医治伤病请假的按事假办理。
6.医疗、病休及病假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当月考勤时扣除公休日、节假日。
第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探亲假制度:
(一)按员工探亲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转正定级后可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转正定级,下半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次年享受探亲假。
(二)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办理。
(三)所属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人员请探亲假,登录“公司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系统”办理请假手续。
(四)员工变更探亲对象、探亲地点的,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周期不变:
1.父母或养父母公证书。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父母、养父母、配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辖区居民证明及户口复印件或父母、养父母、配偶所在处级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4.员工在准许的探亲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各种奖金按日扣除。
5.探亲假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第九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产假、计划生育假制度:
(一)员工请计划生育假、生育休产假时,必须持医院证明或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休假证明向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二)孕期及产假的有关规定:
1.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休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假42天。,
2.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产假延长至150天。享受晚育假期的女员工,实施剖宫产手术和生育多胞胎的,所增假期包含在150天内。
3.员工怀孕满7个月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员工依法领(收)养出生后不满90天的婴儿,参照女员工的基本产假,按民政、公安户籍等部门确定的婴儿出生日期享受产假待遇至婴儿年满90天。
5.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奖金全部停发,享受生育津贴。单位所在城市无生育津贴,按所在省的省会城市生育津贴计算方法进行计发,从工资总额列支。员工享受产假的时间超过当地生育津贴领取时间,超出部分按生育津贴标准支付,从工资总额列支。
6.员工休完产假上岗后,哺育1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工资、奖金全额支付。女员工依法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参照执行。哺乳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三)计划生育假的有关规定:
1.员工取宫内节育器的给假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假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给假21天,产后同时做输卵管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输精管结扎的给假15天。
2.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围产保健要求在医院进行产前正常检查的,每次检查给假3小时(含来回路程时间)。
3.对于高龄怀孕女员工,需转外进行产前检查的,由医院开具证明,给假3天(含来回路程时间),超出天数按病假办理。
4.准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各种奖金按单位平均数支付。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第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年休假、补休假制度:
(一)员工休年休假、补休假必须经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休假,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二)年休假。
1.员工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1年,下半年享受年休假;下半年满1年,次年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按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4.因公负伤治疗的仍享受年休假。
5.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6.以下5种情况下的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度组织上已安排疗养(不含奖励疗养),其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60天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90天及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120天及以上的。
(4)当年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有关情形的。
(5)当年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
(6)留用察看员工。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
假应停止享受。
(三)补休假。
员工在法定休息日上岗的,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息的应开具补休票。补休期间工资、奖金全额支付。
(四)年休假、补休假不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第十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护理假制度:
(一) 员工请护理假必须持医院的护理证明及个人申请,经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休假,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二)配偶晚育的,在产期或产后,配偶可享受5-10天护理假,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超出天数按事假办理。
(三)不满14周岁的员工子女在生病住院治疗期间,员工每月可享受3天或每年享受45天护理假,或集中使用,或按月使用。
(四)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奖金按日扣发。
(五)护理假按月使用的不包括公休日、节假日,集中使用的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第十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婚丧假制度:
(一)婚假。员工结婚时应向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婚假,凭请假证明,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1.员工初婚,享受3天的婚假;晚婚的,可再增加7天婚假。
2.员工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
(二)丧假。员工遇直系亲属死亡需料理丧事时应向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请丧假,凭请假证明,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1.员工在本地料理丧事的享受3天丧假。
2.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享受7天丧假。
3.本款中员工直系亲属的范围为:父、母、夫、妻、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中父母仅为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中的一方。
4.婚丧假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5.员工在准许的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奖金按日扣除。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遵守以下请学习假制度:
(一)员工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升学考试或面授学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持准考证、学校开具的面授时限证明,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视岗位工作情况准假,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学习假每学期不超过3天(含来回路程时间),超出天数按事假办理。
(二)员工参加考试、面授的学习假期间工资全额支付,奖金按日扣除。
(三)员工面授期间,因单位工作需要要求其上班的,应以工作为重。
第十四条 员工的工伤假依据《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
(一)全年公众法定节假日共11天:
元旦放假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二)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员工放假半天。因工作原因在岗的,可以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表现突出、技术比武获奖、或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等原因,经公司批准享受旅游或疗养奖励的,考勤按照疗养假办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按旷工考勤: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员工单方面要求辞职后,无故不上岗的。
(三)在生产经营工作岗位上打架的主要责任者,当天按旷工考勤。
(四)在生产经营工作时间内有打牌、赌博、利用计算机玩游戏等行为的,当天按旷工考勤。
(五)被公安机关等处以拘留的,拘留时限按旷工考勤。
(六)请假期满不复工的,从准假到期的次日起按旷工考勤。
(七)开具假病假证明的,休假天数按旷工考勤。
(八)旷工不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第十八条 员工因旷工、请假期间扣发工资,在扣除属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后,实发工资为负数的部分由员工本人补足。
第十九条 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记录,对于准假员工按员工管理权限开具请假证明,建立销假制度,严格考勤管理。
第三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优秀管理(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给员工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优秀管理(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推荐,公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资源进口、生产加工、仓储管理、产品销售、科技研发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
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
第四章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给予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下的处分。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管理的人员,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办理;由公司管理的人员,由公司办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受理的案件,由公司办理。
(二)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一律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公司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员工给予处分,由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发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限:
(一)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二)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各级主管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文件材料等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事处和员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为行政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员工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申辩,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员工给予处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与被处分员工的谈话记录。
(二)被处分员工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材料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被处分员工的检查或说明材料。
(四)被处分员工所在单位办公会议决定或意见。
(五)被处分员工所在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六)由公司办理处分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及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当月多次无故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或旷工1天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造成车间(班级)级责任事故,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10000元的。
(三)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违章操作,造成车间(班级)级事故的。
(四)违反有关禁令,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岗位,经过批评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管理者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发生事故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造成车间(班组)级事故的。
(七)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睡岗、干私活,或在岗位上吵架、滋事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和调动,或在安排的工作中消极怠工,故意拖延,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开具假证明、或为他人开具假证明的。
(十)在公司组织的考试中作弊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尚未形成事实的。
(十二)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二)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二级单位级责任事故,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至2万元的。
(三)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睡岗等,造成二级单位级责任事故的。
(四)管理者责任心不强,或不按制度办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饮酒后上岗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企业严禁的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形成事实的。
(八)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
(二)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或在生产、工作岗位上饮酒的。
(三)不按生产规程操作,经批评劝阻后仍不改正,造成车
间(班组)级事故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违章指挥、操作,或不按制度办事,造成公司级一般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次轻伤1人至2人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分配或调动,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恐吓管理者或他人的。
(七)扰乱社会治安或生产工作秩序,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八)私设小金库属主要责任者的。
(九)没有确凿证据,以口头、匿名信或其他方式诬陷和诬告他人者。
(十)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操作,或不按制度办事,造成上报公司事故,且情节较重,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一次轻伤3人至10人,或重伤1人至2人的。
(四)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降职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2天及以上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操作,或不按制度办事,造成上报公司事故,且情节严重,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一次轻伤11人至15人,或重伤2人至3人的。
(四)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撤职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7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操作,造成上报集团公司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一次轻伤15人以上,或重伤4人至10人,或死亡1人至2人的。
(四)扰乱生产、工作秩序,在生产工作岗位上聚众闹事,酗酒斗殴,猥亵、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赌博、嫖娼、卖淫、观看及传播淫秽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操作,造成上报集团公司以上重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一次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1年内被给予2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的。
(六)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 (一)1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二)失职、渎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造成上报集团公司及以上特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留用察看期间违法乱纪、违反劳动纪律等,符合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在工作岗位上酗酒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盗窃或暗示、指点、提供条件、利诱他人偷盗公共财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法事实清楚,不够刑事处罚,在员工
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吸食毒品的。
(七)被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参照本条应当给予开除的。
第三十六条 员工被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等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违纪,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可安排其待岗。待岗期间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查结束后,如果被证实确属违法、违纪的,则接受调查期间的待岗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被证实没有违法、违纪的,则接受调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本人接受调查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待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差额予以补发。
第三十九条 警告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期为18个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留用察看处分期为12至36个月。员工处分期满后应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被解除处分后,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 对受降级处分的员工,降级的幅度为本人所在岗
位(技)工资的1个档差,无档可降的按原岗位(技)工资标准的95%执行。处分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从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按不高于处分前本人的岗位(技)工资档次重新确定。
第四十一条 对受降职处分的员工,岗位(技)工资及相关待遇按降低一个职级执行。但未担任行政职务、不能给予降职处分的,岗位(技)工资及相关待遇按处分前对应待遇标准的80%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受撤职处分的员工,岗位(技)工资及相关待遇按降低两个职级执行。但未担任行政职务、不能给予撤职处分的,岗位(技)工资及相关待遇按处分前对应待遇标准的60%执行。
第四十三条 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计算工龄,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改发生活费。其他福利待遇按所在岗位标准确定。员工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察看期,但察看期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
员工留用察看期满后,由员工所在单位提供考核鉴定表,考核合格的,按不高于处分前本人岗位(技)工资档次重新确定岗位(技)工资,考核不合格,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被处分员工本人书面申请。
(二)被处分员工所在车间(班组、经营部)、科室、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二级单位形成的决定和工会意见。
(三)给予员工处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员工被解除处分的,员工所在单位提供解除员工处分审批表,报公司人事处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本条例中,属于员工单方面的个人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每月按不超过员工本人当月标准工资的20%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直至全部赔偿完毕为止,奖金可以全额扣发。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能及时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若受处分者不服,自通知本人的当日起,可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上述部门未做出改变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员工被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文件材料按国家规定转入当地就业服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可在本条例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司二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