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关于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大庆市工商局 杨大慧
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来说,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的考验。尤其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后,公司出资违法行为是当前公司违法行为中危害性较大、发生比率较高、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这直接侵犯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笔者仅就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谈谈粗浅认识。
一、公司出资违法行为存在的几种表现形式
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违法行为有三种类型,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变化,由过去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因此,相应地导致出资违法行为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
虚报注册资金本指申请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登记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1、行为人实缴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了达到注册登记的目的而虚报注册资本,使其虚假地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行为人实缴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了夸大其经济实力而仍虚报注册资本,使注册资本超过实缴资本;3、采取分期缴付资本的公司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公司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减资登记手续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了出资,但实际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交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1、公司成立前,股东未将出资转移到公司的专用账户,而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验资报告,进而骗取公司登记行为;2、公司成立后,股东未将出资从专用账户转入到公司的基本账户,表面出资而实际未出资;3、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注册。也就是说公司将所谓的股东投资款在银行账户之间转来转去,而股东本身并未有任何增资。
抽逃资金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交付给公司的出资,从公司的法人财产中抽走,致使公司法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1、公司成立后,将从银行贷款或从亲属朋友处拆借作为出资的货币,返还给银行或返给借款人;2、公司成立后,将
公司股东已经评估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又转借给他人;3、公司成立后,将从他人借来的已经评估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立即物归原主。
二、产生的原因
根据新《公司法》对上述三种出资违法行为的重新界定,究其产生的原因,现分析有以下几种:
1、有些公司的股东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公司登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没有充分意识到违法出资行为的严重性。
2、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一次性缴足。而有些小公司组建初期,资金不足,往往只能采取借款形式筹集资金,先登记注册,后立即抽回。
3、个别验资机构受到利益驱动,不顾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而工商登记是书式审查,难以核实其真伪。
4、一些登记代理机构为公司提供垫资验资,公司开办者不需要自有资金,只要交上几千元的代理费,就能拿到标注相当注册资金的营业执照。
5、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违背原则,提供临时的资金周转,在需要时竟将资金划转到验资专用账户上,出具银行进账单。完成验资报告后,马上将资金划出;有的甚至公然提供虚假银行进账单。
6、办理非货币财产转移手续程序繁琐,费用过高,导致公司不愿办理非货币财产转移,而向银行贷款或向他人借款。
7、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文化素质不高,尤其基层执法人员不会办案,不会查账,对违法出资行为的查处感觉无从下手。
8、对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查处违法案件力度不够。行政管理部门重登记注册,轻监督管理,致使违法出资行为大量存在。
三、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对策
工商部门作为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规范企业的出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严把公司准入关。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各级工商登记注册人员要增强责任心,认真审查验资报告。如以货币出资的,应审查是否附有进账单与资金实际到位凭证;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查看是否有非货币财产评估报告和转让手续及清单,防止弄虚作假。
2、紧紧围绕公司年检这个契机,加大对公司出资情况的审查力度。认真审查公司提交的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审计报告。必要时,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要重点查阅公司资金往来账目,检查分期缴付的资金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出资不实的公司蒙混过关。
3、加强对资产评估、验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注重职业道德,使其
规范操作,督促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估、验资和审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4、加强与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多角度、多层次的防范和执法体系,如通过与银行的沟通和联系,从外围发现公司登记注册的虚假出资情况。又如与公安部门设立公司违法出资的联合举报电话和信箱,齐抓共管。
5、加大对公司出资情况监督管理力度,尤其加大对出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传统的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出资违法行为。对恶意出资违法行为如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后进行骗贷、恶意负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如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培训,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抓好公司登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知晓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的危害性,使违法者认识到法律法规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处罚的严厉性,并自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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