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代理意向书
意向编号: 购 车 意 向 书 甲方:厦门伍壹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注:
此为车价,不含购置税、上牌费、交强险)。
二、车辆到货时间与地点:本意向书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到达甲方公司。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公路运输,费用甲方负担。
四、签署本意向书之日起 壹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做为预订金,车到验收后在
提车结算时
冲抵车款。
五、车辆到达之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前往甲方确认车辆,如七个工作日内未来确
认车辆,甲
方有权处理乙方所预订车辆,如乙方仍有订车意向,此购车意向可顺延。
六、乙方经确认车辆后,另与甲方签署购车合同。
七、其它约定事项: 。
八、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意向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以上为本意向书正式条款。 甲方:厦门伍壹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路1号a 区 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篇二:车商服务合作意向书 车商服务合作意向书 甲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心支 公司
乙方: 为了构建服务战略联盟,为双方共同客户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以相互监督、互利互惠
为基础、诚实守信为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作共识,并共同遵守以下所列条款。
第一条 客户认定
一、双方共同客户:指在乙方购买汽车,并在甲方办理了汽车保险的客户。
二、甲方客户:指在非乙方处购买但拥有与乙方销售车型相同的汽车,并在甲方办理了
汽车保险的客户。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与乙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向双方共同客户宣传乙方,并在不违背客户意
愿的前提下,将客户优先推荐至乙方办理汽车修理事宜。
二、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甲方逐步将甲方客户推荐到乙方处进行汽车修理。
三、甲方认为与乙方不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共同利益。甲方承诺在没有征得乙方同意的
情况下,不利用任何方式与客户接 触。
四、甲方承诺为双方共同客户提供24小时×365天,95510电话接报案、定损、查勘服
务。
五、甲方承诺实行服务监督制度,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六、甲方应不定期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包括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乙方业务
素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甲方在发现并证实乙方有以下情形后,有权进行警告性提示,提示后如无改进措施
和效果,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未按约定执行,侵害了甲方利益;
2、乙方未达成甲方合作标准;
3、乙方故意引导甲方人员在工作中进行违规活动;
4、乙方强行指令或者指使、诱使甲方相关人员共同强行指令双方共同客户在乙方修理车
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对甲方客户应与对双方客户一样,提供相同标准的优质服务,采用同样的费用
标准。
二、乙方应诚信合作,提高维修工艺,降低维修成本。
三、乙方应真实向甲方告知配件进货渠道及价格,并保证提供给甲方备案的配件价格和
工时费用真实、有效,标准如下:
1、配件价格标准为:以精友价格为准;
2、工时费标准为:以系统价格为准
四、维修价格一经核定,乙方必须保证按照定损单上的配件更换项目和维修项目组织维
修,如客户提出超出定损单范围以外的维修要求,要告知客户自付,不能把这部分费用后期
转嫁给甲方。
五、乙方应制定标准化的维修接待流程,接车后15分钟内完成派工,经过维修技工对车
辆诊断后,就修复工期要与客户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的工期按时保质修复,超过维修
工期要及时向客户以及甲方说明原因。
六、乙方对维修价格有异议的,应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
协商处理。乙方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竣工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价格问题。
七、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如有整车失窃、零配件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负责赔偿。
八、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双方共同客户的信息和甲方客户信息,否则,甲方
有权中止合作,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九、乙方有权对甲方售后服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甲方售后服务人员违规行为有权
向甲方举报。
十、乙方根据需求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有关人员进行保险相关培训。
第四条 增值服务 甲方和乙方结合双方资源共同为双方客户提供“五免”等增值服务。特别是免费救助、
免费洗车、免费接送事故车、免费检测、免费轮胎动平衡等优免服务。其它增值服务内容包
括:
1、 ;
2、 ;
3、 ;
4、 ;
5、 ;
6、 。 (备注:以上填写具体增值服务项目,如免费搭电、免费保养等,每一行填写一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伪造事实有骗赔现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意向书,追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乙
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不管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推荐的车辆转让承包给第三方以从中获利,一经发现,
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三、乙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或维修工艺较差导致维修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
条件改正,甲方并可终止合作。
四、乙方修理的车辆在保证期内,由于其承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
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合作期间,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客户的投诉,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纠纷和损
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六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满后如未续签,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意向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在平等条件下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不成,可以终止合作意向书。涉及利益损失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二、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编号:
车辆进站经营协议 甲方(站方): 乙方(车方):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车辆站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有
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经营宗旨
甲乙双方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
法规、方针和政策,发扬“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精神,做到诚信经营、安全营运、规范
服务、便利乘客。
二 进站经营申请
1、乙方车辆如需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进
站经营申请书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③ 与所申请进站经营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和线路牌(正、
反面)复印件
④ 单位委托书和指定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 其他有关材料
★ 以上材料,甲方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乙方应予提供;
2、手续不全或与甲方的站场等级不相适应的车辆进站经营申请,甲方不予批准。
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前必须先向政府有
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乙方应先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
4、乙方要保证以上提供的材料有效合法,不得利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
输证件或借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5、协议签订后,乙方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应及时
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所称乙方车辆包括:乙方自有车辆;与乙方签订车辆经营协议的外站对开或准
对开车辆(以下简称外站车辆)。
二、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
1、进站经营的车辆,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发放进站证(班次牌)和报班卡。上述证件,甲
方在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乙方,逾期发放的,不影响乙方车辆进站经
营资格。
2、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是乙方车辆进站经营的资格凭证。经营期间,乙方应妥善
保管,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如有损坏、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
办理补发手续。
3、乙方领取上述证件时,应向甲方支付工本费。进站证(班次牌)每个 元;报班卡
每个 元。
三、履约责任金。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要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责任金 元/台,(或乙方在签订本协议
时交 元,余款在协议履行期间逐月缴清,即每月缴交 元)协议履行期满或终止,
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情形,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责任金给乙方(不计息),
如乙方欠有甲方的款项未还,甲方有权用履约责任金抵交并有权追索其余未清偿欠款。
四、进站经营收费和结算方法。
1、经营期间,乙方每月须向甲方缴交如下费用: ① 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平时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提;春运期间,按乙方售
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提。 ② 旅客站务费。
属跨省、跨市班线的,旅客站务费按 元/票的标准收取;属本市(县、区)内班线
的按 元/票标准收取。
③ 车辆停放费(含停驶车辆)。 大型客车(含座席及卧铺)按 元/辆·月收取,中型(含座席及卧铺)客车按 元
/辆·月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④ 车辆卫生费。
统一按 元/辆·月的标准收取(不含停驶车辆),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⑤ 车辆安检服务费。 应乙方要求,甲方为其进站经营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按每台 元/次的标准收取
安检服务费。
⑥ 行包托运费。
a、属甲方承接的去程行包快件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属乙方车辆回程的
行包快件由甲方代为保管及发给顾客的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余额全部结算给
乙方。
b、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行包代理费也可按不同线路或车辆实行月(季、年)定额包干
的办法收取。采用定额包干方式缴交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本协议履行期间,遇甲方站场升级或政策性因素调整的,甲方有权按照与站场等级相
适应的标准或按政策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上述费用,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结算方法
甲方于每月 日前(遇休息日或节假日时相应顺延)将乙方上月售票总收入中扣除甲方
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后,余额部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给乙方。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
用包括: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卫生费、安检服务费、误班费、失班费、
顶班费、行包代理费、漏乘收入、稽查补票收入、违约金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车宣传。
1、乙方车辆在站内宣传统一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如需作特别宣传的,甲方可以给予协
助,宣传材料和宣传费用由乙方负责。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自制宣传牌放在甲方站内,违者,没收自制宣传牌,
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在甲方站内始发的乙方班车要挂正规客运线路牌和甲方统一制作的班车线路示意牌,
不准挂其它自制牌子。违者,没收自制牌子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及其司乘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站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向旅客派发宣传
单张,不得误导、欺骗旅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甲乙双方均需保证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的不得带有虚假的记载。
(二)班次时间、车库和票价。
1、乙方进入甲方站场经营的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客源和
运力情况调整乙方班车的班次时间及车库,乙方需调整班次时间及车库的,必须向甲方提出
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的安
排和调整有特别指示或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或规定办理。
2、乙方班车票价由甲方根椐国家运价政策和市场客源情况制定并予公布。乙方可根据市
场线路情况 向甲方提出票价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调整。票价的调整若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
甲方在与乙方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票价调整的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运价政策范围。 3,乙方加班车、晚点进站应班车的车库由甲方临时安排,原则上以不影响下一班正班车
正常发班为前提。乙方不得强占非本班车车库,不得私自调换车库候客,违者,甲方有权扣
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车辆应按指定车库准时入库候客和出库,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无特殊
情况故意拖延出库的,按延误发班处理。需提前入库和提前发班的,应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
人员同意。违者,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元。
(三)售票和配客
1、乙方车辆在站内由甲方统一售(补)票,甲方按乙方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售票配客
(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司乘人员不能自行在甲方站内售(补)
票,违者,按乘载无票旅客处理,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凡在甲方配客的车辆必须遵循“入库上客,出库前领结算单,甲方站内不拾客”的原
则。在站范围内凡已出车库的乙方班车原则上不得再上客,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
同意后,再按正常的程序为上车的旅客购票、检票、领取结算单后才可出站。违者,甲方有
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班车入库配客时,甲方服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旅客导乘、宣传及检
票工作,乙方的司乘人员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上述工作,引导旅客正确乘车,发现车上人数
与结算人数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修改结算单。如发现旅客错、漏乘等情况,应及
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妥善处理。
4、无合法理由,乙方不得拒载已购票旅客乘车,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由此引起旅客投诉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但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旅客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乘车而甲方向其出售客票的除外。
5、为有效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天和预售客票外,还应积极做好售票网点的规划
和建设,以方便旅客购票乘车。
(四)报班和发班。
1、乙方车辆到站后应及时做好发班前各项准备工作,在距离发班前 分钟进入甲方指定
的车库候客,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委托甲方安检的乙方车辆发班前必须按规定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检,再到所属的车辆
管理单位调度处报到并签领路单之后才能到甲方报班处报班。乙方未经安检、安检不合格或
无有效路单的,甲方有权不予报班和配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车辆必须在检票前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履行报班手续,报班时须向检票员提供当班
次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
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和乘务员或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的,甲方不予报班和检
票。
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一小时内的视为误班,一小时以上的视为脱班,乙方车
辆误班、脱班和临时停班而甲方已售出客票的,甲方负责办理旅客退票和转乘,如协商不成,
旅客坚持乘车的,乙方必须派同等级或以上的车辆顶班,在乙方无法派车顶班的情况下,甲
方有权安排任何车辆顶班(包括租赁出租的士)疏运已购票的旅客。乙方应按《广东省粤交
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付给甲方误班费、脱班费、顶班费及放空损失费。乙方车辆
因肇事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可不向甲方支付误班费、脱班费,但应
提前 小时通知甲方(特殊情况除外)。
5、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脱班的,甲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
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误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但由于甲方电脑售、检票系统等
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原因损坏或技术故障,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
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或脱班,甲方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的, 可不向乙
方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
6、由于乙方责任,当月同一班次(班车)累计 次延误发车 或 次脱班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班次车辆的进站经营资格,乙方缴交的进站经营
保证金全部作为违 约金支付给甲方。
7、乙方车辆无故不得停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的,应提前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作脱班处理。提前通知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如下:平时
提前 天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如:清明、端午、重阳、中秋节等,提前 天
申请;春运期间原则上不准停班,如确需停班的,必须提前 天做出停班计划,并向甲方申
请。乙方不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停班申请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次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乙方车辆运行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强行向旅客索取额外费用或中途逐客下车,否则,
一经发现属实,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除此之外乙方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
损失及责任。班车中 途休息或吃饭后必须清点车上人数,避免漏乘,如因乙方司乘人员的过
错造成旅客漏乘或其它意外,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9、因甲方或乙方站内(含甲方代办站、售票点)的经营行为造成旅客投诉或有关部门批
评处理的,一方有通知和协助另一方的义务。
(五)加班、包车。
1、凡站内发生的加班、包车业务统一由甲方办理,包车单(票)由甲方统一开具,加班、
包车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并经安全检验合格。
2、乙方需在站内加班或包车的,应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整的
加班、包车手续并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批准,由此造
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站内的加班、包车,甲方按如下原则组织车辆:
(1)长途客源:长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短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2)短途客源:短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长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4、包车费用按甲、乙双方及包车人协商一致的价格收取。
5、包车单一经开出,乙方负责承运的车辆必须按照包车单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履行承运
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保证当天所有正常运行班次及甲方已安排的加班、包车业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接
洽包车业务。
6、经甲方同意加班或包车的乙方车辆,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手续取得加班、包车资格
的或乙方车辆被有关部门强令不准加班、包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班车的加班、包车资格,
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行包配载
1、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内配载的所有行包快件均由甲方负责承接、配送和管理,乙方及其
司乘人员不得擅自在甲方站内承揽行包快件,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甲方应保证所承接和配送的行包安检合格,严禁承接和配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
运品,乙方发现甲方配送上述物品的,有权拒载,由此造成的一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经双方签名交接后,行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行包到达站后,乙方当班司乘人员要及时将行包送往到达站行包受理处,并与行包员
做好交接工作。如因乙方司乘人员没有及时交送行包,造成货主不能及时提货的,一切责任
由乙方承担。
5、属甲方承接的行包、快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拒载而造成寄件人的一切损失。
(七)出站稽查
1、乙方班车出站时,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稽查人员的稽查,经稽查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
后方能出站(经甲方批准,可不经稽查出站的除外)
2、已出库的乙方班车未经同意在甲方站内又上客的,如该旅客已购非本班次车票但未检
票的,协助旅客转乘;如该旅客已购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按漏乘处理。
3、凡乙方车辆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但甲方有过
错的除外。
4、承载无票旅客的,甲方除按该班次全程票价要求乙方补齐票款并予没收外,同时按结
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处理。
5、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无有效路单、安检单、司机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甲方
有权不准该车出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落客和停放。
1、乙方班车凭进站证在甲方站场落客和停放并应遵守甲方《站场管理规定》以及服从甲
方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登记,不得乱停、乱放,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落客后的车辆,不准拉客出站,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凡在甲方站内停放过夜的乙方车辆不得在停放期间上客或载客过夜,违者,每人次乙
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按协议不在本站停场过夜的车辆不得在本站停放过夜。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元。
5、乙方停放过夜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关好门窗,锁好车匙,以及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
施。
6、乙方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在甲方站内有逆行、冲卡、乱倒垃圾、辱骂、殴打旅客、损坏
公物等违章行为的,按甲方站场管理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该班车的进站经营资格。
(九)特别约定
经营期间,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场内发生任何事故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赔偿和处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乙方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甲
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任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索。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有
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其他
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效力均等。 (十五)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①、
②、
③、
④、篇四:吉利汽车品牌经销商合作意向书填写规范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汽车品牌经销合作意向书 签订地点:杭州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xxxxxxxx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汽车经
销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双方合作的法律
依据。
一、品牌经销授权申请及款项办理条款
1.乙方承诺如实填写《吉利汽车品牌经销商加盟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于 《吉
利汽车品牌商务政策》执行,若乙方的《申请书》未获得甲方批准 ,则甲方全额退回乙方所
交纳的加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应于《申请书》元汇入甲方账户,以款到甲方账户为准。若乙方未按承诺时间办
理首批货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授权,并不予退回加盟保证金。 3. xx 省 xx 共3页 第1页 乙方愿意就建设品牌销售店事宜,严格按照吉利汽车品牌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吉
利汽车2. 吉利汽车品牌销售店建设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乙
方验收申请后,派员赴现场进行验收,如果乙方未能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将提出书面整改
要求及整改期限,乙方若超出整改期限仍通不过甲方验收,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意向书,
且对乙方为建设吉利汽车品牌销售店所付出的任何投资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3. 乙方承诺开业前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在甲方的指导下完成相关员工的业务培训。 三.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协商制定符合当地市场情况的上市推广方案,甲方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
持。
四. 合作意向书终止条件: 1. 本协议到期。
2. 乙方试销期已满,且达到甲方要求,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 3.乙方
未遵守《2014年吉利汽车品牌商务政策》或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意向协议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所有权利和义务均不得转让。
2.双方因故未签《买卖合同》,甲方确认乙方已解决好库存车和当地售后服务问题,遵守
保密制度和确实无扰乱市场行为后,甲方予以退还乙方保证金和相关款项。
3.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由甲乙双方用书面形
式做出。
4.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解决。
5.本协议的附件为《2014年吉利汽车品牌商务政策》,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在
签定本协议时已确认收到上述附件。
六.协议期: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协议期限最长为三
个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共3页 第2页 甲方: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号 住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6610 8413 9310 001 合同签署地: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共3页 第3页 年 月 日篇五:代理销售意向书(范本) 代 理 销 售 意 向 书
甲方:深圳中宝天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深圳中宝天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销售代理意向如下:
一、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生产的 产品授权 乙方做为 地区的唯一指定销售代理商。
二、从签定本意向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代理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试代理期 内完成 吨的销售指标。
三、定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产品清单,首批订购量最低为 吨(共 19种产品),同时向甲方提供试销期内的工作计划。
四、当试代理期满,乙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订购额,甲方有权取消同乙方合作 代理的意向;若试代理期满,乙方的销售情况良好,甲、乙双方签定正式代理合同,并
发授权证书、授权牌。
其它细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好无损,并经乙方认可的品质的产品。
2.公司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为二年,非质量问题不退货。
3.乙方新增定货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
4.甲方推出新产品,调整市场价格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5.乙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政策和价格政策。
6.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明、形象要统一,甲方有义务
给予适当的配合。
7.乙方需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乙方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
甲方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信息、文件及各种养殖、种殖的试验报告、 总公司产品所产生的下游产品。)
8.在试代理期间,乙方应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地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
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广告资料、价格、销售
情况和样品等)。
9.涉及甲方产品范围的对外公开方案(包括具体活动、促销方案)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
后方可执行。
本意向书非正式代理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