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XX 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为员工提供合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神华**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置、采购、发放、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为员工提供合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修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单位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规定发放、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对全公司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试验联系工作和劳动防
护用品的报废工作;
(二)定期对全公司员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员工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宣传教育员工按规定佩戴和正确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全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发放周期;
(二)审核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三)按要求定期采购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生产部职责:
(一)按规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拒绝采纳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二)按照有关要求,检查基层单位储存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配备与采购、发放
第十条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结合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使用频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必须明确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期限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殊作业环境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方
可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质量及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安全规定要求。特殊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三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
第十三 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使用情况和要求,及时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一般情况不得出现劳动防护用品过多库存。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的审批、实施、应严格执行**公司及**公司物资采购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商由公司物资装备中心统一组织,由公司指定监督机构监督招标确定。劳动防护用品价格、质量等在招标会上确定。常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指定供货商处购买。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到国家指定专卖店购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各单位对购进劳动防护用品人员严格把好质量关,有权拒绝供货商所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每季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工会、安全管理部、生产部配合,对供货商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向使用单位征询意见并考核,考核不合格向公司物资装备中心提出书面质量及服务意见。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向公司物资装备中心提出终止其指定供货商资格。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过程中不得随意提高劳动防护用品
的档次。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随时受工会、安全管理部、财务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按照配备标准为员工提供合格、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货币等形式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或调整工种,原已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超过使用期限一半的应按现岗位重新发放,未超过一半的延续使用。需重新配备的应及时配备。
第二十一条员 工离岗一月以上者,离岗期间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延期。
第二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或事故抢修等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应按原有标准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殊作业时, 应配备专用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劳动防护用品只能在特殊作业时使用。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要有专(兼)职人员保管, 入库时要在本单位工会及安全员的监督下认真组织验收, 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做到账、物、卡相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摆放整齐,存放完好无损。每季定期清查数量和保质期,并随时上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以便准确计
划采购。
第二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单位和劳库房保管员应对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会、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督查一次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所有员工均应严格按照作业规范和劳动保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未按规定佩戴、使用的视为违章作业并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交接班时明确其使用状态,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随时督查作业人员作业期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档案。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一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司生产本质安全奖惩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