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
实验室考核规范的由来和发展
1990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范》,即通常所说的50条。
由于形势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中介机构的兴起,参考国际上ISO/IEC导则25:1990的要求,2000年又制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1999年,国际上发布了ISO/IEC17025:1999,2005年又发布了ISO/IEC17025:2005,2006年7月国家认监委参照该标准的条款,结合我国法制管理方面的要求,制定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关系
ISO导则25:1978《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指南》 (第一版)
ISO/IEC导则25:1982《检测实验室基本技术要求》(第二版)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范》 JJG1021-1990 ,即50条
ISO/IEC导则25:1990《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三版)
GB/T 15481-1995
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7)
2006年7月底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 要求:认真学习,及时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
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
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
2006年9月1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局通知: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验收)资质认定开始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管理体系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换版工作。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验收)资质认定证书分计量认证证书、审查认可证书、验收证书、授权证书四种形式,有效期由原来的5年变更为3年。
有关配套资料可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直接下载 。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原《评审准则》的主要区别
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GB/T15481:2000为蓝本,加入19条半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原《评审准则》采用GB/T15481:1995版本,加入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
2、新《评审准则》主体结构分为¡°管理要求¡±、¡°技术要求¡± 两部分, 19个要素,75个条款。原《评审准则》未作划分, 13个要素,53个条款。
新旧《评审准则》内容比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 ISO/IEC17025:2005的主要区别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区别
实验室认可 是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指定类型的检测和校准所做的一种正式承认,通过国际互认协议,对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互认,实验室认可标志为CNAS,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
资质认定 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是强制性的。是指国家认监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的评价和承认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资质认定的标志为
《实验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构成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86号令,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制定新《评审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监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 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 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1.5 对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评审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
GB/T15481 :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 :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 号局长令)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
3. 术语和定义
1. 检测实验室 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2. 校准实验室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 检验、检测(测试、试验)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和检测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符合性评价方面。
检验通过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并做出符合性判定;检测是依据双方认同的技术文件,仅提供检测数据或对实际情况的描述,在没有明示要求时不必做出符合性判定。
4.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对测量仪器的量值赋值,确定其示值误差
◉实现量值溯源
5.溯源性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溯源指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使同种量值溯源到同一个计量基准。 通常要求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能占被校准器具允差的1/3~1/5。
6.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实现量值传递
◉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工作计量器具强检范围: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目录上的工作计量器具(共61项118种)。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定点定期强制检定。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选择检定或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7. 体系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8. 管理体系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9.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4.管理要求(4.1-4.11)
组织、管理体系 、文件控制 、检测或校准分包 、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 、合同评审 、申诉和投诉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 、内部审核 、管理评审
4.1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做到四独立)
非独立法人的母体组织应是独立法人,它为实验室的检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应是第三方实验室,它独立于第一、二方,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对实验室基本条件和能力的规定。)
4.1.3 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所有场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固定设施
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
临时的设施(时间上)
移动的设施(空间上)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所谓适应可以理解: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技术业务能力应符合工作需要;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应适应工作要求;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工作相适应;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资格。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三不得)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对实验室确保客观、独立、公正性的规定 。
最高管理者应发布公正性声明,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严密的政策制度、完善的工作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做到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避免卷入任何会降低可信度的活动,保证检测公正性和诚信度。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组织结构示意图
质量管理: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活动。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技术运作:即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的检测工作全过程,需投入技术人员、控制检测环境条件、使用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得出准确的检测结果。
支持服务:为技术工作服务,是其后勤和保障。
如:消耗性材料的采购、设备的维护保养、样品的贮存保管与运输、文件资料的保管清理、仪器设备送检/校等。
三者中技术工作是主线;
⊙支持服务工作是技术工作必要的配套和补充,为技术工作做好必要的资源准备,起到后勤保障作用;
⊙管理工作主要起到策划、组织、领导、控制、监督的作用;
三者结合起来才能科学、高效地实现质量目标。
⊙质量职能应按准则要求逐条逐款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岗位。。
没有分工的共同负责会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关键管理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1、管理人员:是指所有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部门主管及各管理岗位人员。
2、操作人员:是指具体从事技术检测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测/校准的人员,也包括间接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核查人员:是指对检测/校准活动及结果进行复查(校对、验证、审核)的人员。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所从事的检测工作的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
监督的结果要输入管理评审。
监督可以是有计划的,如对在培人员的监督、对新项目开展的人员监督。(静态) 监督也可以是随时的、预先不通知的,监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的。(动态) 准则中的监督主要是对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短期聘用人员要进行监督。
人员是第一资源,只有对人员控制好了,才能确保数据正确可靠。
监督员的条件
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结果评价;得到单位书面授权。 一般应由资深的检测人员来实施监督,高一层次的人员,至少是同一层次的人员来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通常是兼职的,可以由专业科室主任或熟悉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担任监
督人员。
监督的内容
◉ 检测人员资格的符合性;
◉ 执行作业指导书的符合性;
◉ 掌握检验标准的情况;
◉ 环境、设施设置和控制的符合性;
◉ 设备操作熟练情况;
◉ 样品制备及试剂配置的符合性;
◉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及结果判定;
◉ 不确定度评定;
◉ 结果报告的出具情况等。
监督的时机
◉检测操作难度大的样品、参数时;
◉检测出现临界值时;
◉新设备或修复后的设备使用时;
◉新项目开展时,新标准、新方法(包括标准变更后)刚实施时;
◉方法偏离时;
◉进行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时;
◉首次分包时;
◉质量仲裁或质量鉴定时;
◉顾客有要求时等。
实施有效监督
• 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 监督人员数量要能满足需要;
• 监督应覆盖实验室全部检测人员;
• 应按不同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监督员;
• 对如何监督和监督内容有规定;
• 应有一定频次并有完整记录;
• 监督的有效性达到预期效果。
监督员工作应在检测现场,了解技术操作难点和问题,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监督人员被赋予一定权力,可当场指出问题责令改正;
处置有困难可直接向管理者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监督员的工作不仅是发现问题,还侧重于预防。
质量监督员与内审员的区别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一名技术负责人和多名技术主管。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技术活动运作,包括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检验或校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设备使用操作作业指导书以及各类技术类文件的审批、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确认等。技术管理者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还要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要的资源。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管辖范围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技术管理者通过对技术问题的分析判断和把握
从有效性方面确保检测质量
1、对技术问题的分析判断和处理;
2、对检测方法的最终确认;
3、新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
4、所需技术资源的提供、调配;
5、实验室设备和设施的管理;
6、确保员工的管理和培训;
7、员工能力的评价和签发上岗证;
8、质量保证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9、当超越了质量保证原则时停止工作;
10、对结果的技术有效性负责等。
质量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文件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应该赋予质量负责人在任何 时候都能够保证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守的职责和权力,保证质量负责人能够与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直接进行沟通,以决策和解决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质量负责人尽可能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担任,有助于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在小型的实验室或人数较少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质量负责人通过对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维护,从持续改进方面来保证检测质量
1、维护管理体系,确保有效运行;
2、对检测/校准工作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3、组织内部审核;
4、对质量活动的管理,如对内审员管理,实验室人员未遵守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规定的处置;
5、负责质量申诉的处理;
6、与最高管理者直接沟通,报告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交内部质量审核报告;
7、参与管理评审等。
授权签字人——由实验室提名,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能在实验室被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上获准签字的人员。
在实验室人力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为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个实验室至少应有2名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
相应的工作经历;
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校准状态;
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
熟悉实验室管理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
具有对检测/校准结果做出相应评定的判断能力;
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要求。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2、主持策划、建立(含变更)管理体系,确定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实施管理评审;
3、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批准《质量手册》,发布公正性声明,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作出承诺;
4、任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并指定代理人;
5、确保所需资源;
6、实验室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
7、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等。
8、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评审准则》的条款要求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管理体系文件的构架
质量手册 :描述管理体系,指明支持性程序,管理体系所用文件的架构,确定途径及职责。
程序文件:描述为实施管理体系要素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活动。
确定谁,何时、何地,做什么、怎么做等
作业指导书:回答如何做。
质量记录格式、图表等。
管理体系是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管理体系”在本准则中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
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能保证实验室的公正性、独立性;
管理体系应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
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达到确保检测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写入质量手册。
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
质量方针是组织的发展追求,
是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是质量目标的制定依据和框架,
是持续改进的方向指南。
质量方针是宏观定性的,要体现实验室的特色。
如:行为公正、数据准确、方法科学、检测及时。
一丝不苟,支支一流,一包一箱,不优不休。
公正科学、准确可靠、工作高效、服务规范。
质量目标: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通常依据组织的质量方针制定,对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分别规定质量目标。
如:报告一次交验合格率≥ 95﹪;
检验报告客户反馈差错率不超过0.5%;
报告交付及时率≥ 98﹪;
顾客满意度≥ 95﹪;
设备完好率≥ 98﹪。
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
质量方针声明内容至少有5条:
a)管理层承诺的良好职业行为;
b)管理层承诺的检测和校准质量;
c)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d)要求员工熟悉并按照质量文件进行工作;
e)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的承诺,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4.3 文件控制
有文件控制程序, 包括: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应控制构成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如:法规;标准、规范、检测和/或校准方法、图样、软件;质量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格式和技术记录格式;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等。
文件控制程序
应确保:
a)所有作业场所应有文件的有效版本;
b)文件应定期审查和必要时修订;
c)受控文件更替时的处理、销毁或归档。
应及时地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
标准合订本有部分作废或失效,在作废标准上加标记。
d)保留作废文件应作适当的标记。
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标识包括文件编号、发布日期、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结尾标记、发布机构。
文件变更
◉应有文件变更的控制制度。
◉变更的文件至少留一份存档。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如果允许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应有修改的程序和权限。手写修改是过渡过程,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
◉控制计算机系统内的文件,制定程序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应分包给有能力的取得资质认定的分包方,已经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分包有两种情况:
临时分包: 实验室原来具备能力,由于未预料的原因,能力暂时失去或不足, 如某台设备突然失准,人员出国,工作量变化等情况的分包。
长期分包: 实验室不具备能力,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的分包。实验室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设备昂贵、特种项目、使用频次低)进行分包。
JJF1069--2003规定检定工作不得进行分包。
工作分包,责任不能分包
工作分包,责任不能分包,实验室就分包方的工作向客户负责。但由客户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应有对分包方能力评价记录,保存分包方的符合性资料。
分包项目不承认能力,即分包方的能力不能算作本实验室的能力。
合格分包方所需的资料:
◎计量认证证书及批准范围附表复印件
◎分包协议书 ◎调查表 ◎评价记录
◎合格分包方名录等。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控制影响检测质量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和采购。
•投入使用前应验收,经检查或验证证明符合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
•采购文件发布前经审批。(包括仪器设备、化学试剂、消耗性材料、校准服务、培训教育、其他服务的采购等。)
•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保存评价记录、经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与客户签订检测合同应确保:
•客户要求(包括所用方法)应明确,予以充分规定并形成文件;
•实验室具有满足要求的能力和资源;
•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满足客户要求。
内部客户合同评审可简化。
合同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口头的也应有记录,最终合同应以书面形式)
合同的种类
1、一般合同(常规合同):授权评审(样品接收员或样品管理员)。
•计量认证范围内
•标准方法
•重复性的例行工作
2、特殊合同:通过会议、传递评审,领导批准。
•计量认证范围外
•非标方法
•客户提供的方法
•超能力范围的订单
对于新的、复杂的或先进的检测任务,应做可行性研究,评审时权衡利弊,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是一项技术工作,评审人员应熟悉技术并了解本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范围。
应保留评审记录,包括更改记录。
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包括资源、能力、方法技术的要求。
评审包括分包工作。
合同偏离应通知客户。
合同修改应重新评审并通知相关人员。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
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应确定申诉和投诉处理的责任部门,识别投诉受理、调查、立项、分析、处理、答复等过程。
若申/投诉成立,按不符合项处理,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书面通知客户并赔礼道歉,视后果严重程度作必要赔偿。
申/投诉资料及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记录应归档保存。
申/投诉的处理及相关资料作为管理评审的
输入之一。
申诉和投诉是对实验室工作质量的信息反馈,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实验室能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按其原因来分,可分为:
(1)体系性不符合,即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要求不符合遵循的准则。
(2)实施性不符合,实施情况不符合文件的规定。
(3)效果性不符合,效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
按其严重程度来分,可分为:
(1)严重不符合;
①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缺少准则某要素,或其重要部分有遗漏。
②实际运作严重脱离质量手册的要求,实验室关键工作过程失控,已经或可能对控制检测/校准结果的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
③ 实验室管理体系在某一部门实施严重失效,进而将导致整个体系失效。
④ 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完全不能满足检测/校准方法的要求。
⑤ 同一要素的一般不符合项在实验室多个部门重复出现,反映实验室管理体系中对该要素失控,可视为严重不符合。
多个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都出自实验室某一部门,如实验室综合业务室在样品处理、标准物质管理、设备计量或文件控制等方面均发现不符合项,可视为管理体系在该部门未得到有效运行,即区域性失效,也属严重不符合。
(2)一般不符合;孤立的、偶然的、个别的、影响不大后果不严重的不符合项。
(3)观察项;证据不足,但存在问题;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醒。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即:不符合工作谁来确认;
规定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评价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
发现不符合应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评价对纠正措施的需求,进而采取纠正措施。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不符合检测/校准工作控制流程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需确定问题的根本原因,从原因分析开始。
纠正: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纠正措施: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预防措施: 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问题再发生;
采取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问题发生。
纠正措施的选择与实施
应采取最可能消除问题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纠正措施应与问题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
原因分析是关键。
对纠正措施进行监控,
跟踪纠正措施结果,评价其有效性。
纠正措施监控及评价
预防措施
采取预防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符合情况发生,并借机改进。
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识别改进机会的过程,而不是对已发现问题的反应。
应首先识别潜在不符合的原因和所需的改进。当识别出改进机会,或需采取预防
措施时,应制定、执行和监控这些措施计划,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并借机改进。
预防措施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
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可能涉及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结果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在内的数据分析。
预防措施控制流程
纠正、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区别
持续改进
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组织的管理体系从建立开始,就进入了持续改进的过程。如修订质量手册和文件就是一个持续改进的活动。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制度。
应有记录控制程,包括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记录: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例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
•质量记录:应包括内审、管理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培训、能力评价、供应商评价、事故等记录。质量记录的某些目的是证实、可追溯性以及实施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的证据。
•技术记录:是进行检测/校准所得数据和信息,可包括表格、合同、工作单、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工作手册、控制图、外部和内部的检测报告/证书、客户信函等。
每次检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校准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所有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保存期自己规定)。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边做边记。
记录更改应划改不得涂改,旁边填写正确值,并有改动人的签名或标识。 应对电子存储的记录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其安全储存和保密,
保护和备份计算机数据的记录;
确保电脑的计算和转化的正确;
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
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应按计划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内审的周期通常为一年。
审核的结果可用于改进组织的工作。
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全部场所、覆盖所有部门和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 由质量主管负责,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
内审员条件:
◎审核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
◎内审员应得到单位书面授权。
◎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与受审活动无关。
第一方审核:也称内部审核,由组织自己或以组织的名义组织进行的审核。 第二方审核: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的审核。 第三方审核:由外部独立的审核服务组织进行。这类组织通常是经认可的,提供符合要求的认证或注册。
内审即第一方审核,目的是审查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内审应当检查管理体系是否满足相关准则文件的要求,即符合性检查。
内审应当检查组织的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是否在工作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审核的策划;制订内审方案(审核的频次、目的、准则、范围)、审核组的分工、编制内审计划、内审检查表、文件的准备、发布内审通知。
按部门或按要素来编制内审计划及检查表,不要遗漏要素或部门,检查表中选择足够的样本量,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内审人员至少有二名。
审核的实施;召开首次会议、现场审核、末次会议、开具不符合项报告。
内审报告;提交审核报告、批准、分发、归档,纠正及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改进措施的提出、确认。
跟踪验证;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有效性。
常有:应付型审核、造假型审核、考核型审核、改进型审核
第一次内审的时机,常选择在管理体系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颁布实施,并已运行一段时间(一般三个月),各项质量活动已有记录。
常规的内审可按预先编制的年度审核方案进行。
在管理体系运行的初期,内审的频次可以多一些,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后,可以酌情减少到正常所需水平。
各部门、各要素的审核频次,根据内审中发现问题的多少、大小及其重要性调整。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引起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时,尽快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附加审核。
内审流程
4.11 管理评审
1、高层次性;最高管理者主持、实验室管理层参加。
2、全局性;评审的输入是全局性或整体性的重大问题,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重大影响。
3、长远性;管理评审是谋求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对实验室发展在较长时间内的适应性,即从长远利益出发,而不是为了短期效应。
4、战略性;实验室内部的控制通常有二种,一种是战术控制,即对已偏离预定目标的活动进行纠正,或对可能偏离预定目标的活动采取预防措施。另一种是战略控制,就是对目标本身的正确与否进行评价、监控,从战略上来审视包括目标在内的所有活动是否有效。
5、风险性;因为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所以有风险。
◎在管理评审前应进行策划,确定输入的内容。
◎明确分工,由那个部门、谁去准备,什么时间提交给与会人员;
◎设定参加管理评审的成员、时间、地点;议题和输出。
◎形成管理评审的计划,将管理评审计划预先发给与会成员,他们应做好充分准备。 ◎管理评审应予以记录,包括评审中的发现和采取的措施。
◎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
——改进的建议;
——质量控制活动、资源及员工培训情况;
——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形成文件,包括评审报告和采取措施及实施的记录。管理评
审的输出有以下方面:
○管理体系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与客户有关的数据和报告质量的改进
○资源需求
实验室应针对内外环境的变化,考虑当前或未来资源需求,为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提供基本保证。
评审结果应当输入实验室策划系统,包括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 管理评审流程
管理评审与审核的区别
5、技术要求(5.1-5.8)
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
5.1 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应确保他们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其他技术人员(外来的):如非标方法、实验室制定方法的确认人员;关键设备采购咨询人员。
○关键支持人员:消耗性材料采购人员、设备采购人员、仪器设备送校人员、自校人员、外请内审人员。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签发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资格确认并
持证上岗。
资格确认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可证明的技能。
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
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使用在培人员时,应对其适当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 经历等的档案。
○管理者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培训目标。
○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应评价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可通过能力验证、人员比对、操作观察、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价来证明人员能力的获得。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授权签字人的资格不可以在实验室之间转换;
授权签字人资格只有经过对个人能力的评审后才能授予;
实验室至少必须有一个授权签字人才能获得认可。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 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有效控制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
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
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环境条件危及结果时应停止检测。
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应进行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根据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控制进入和使用。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检测/校准程序实施检测活动。
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正确使用新方法的证实:
1)明确新开展检测/校准项目的标准;
2)编制原始记录格式和报告格式;
3)培训人员;
4)准备新项目的所需的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和试剂;
5)采购部门购置所需物品;
6)新仪器检定,建立仪器档案;
7)按标准进行试验并记录,形成检测报告并审批。同时安排比对验证,确保新开展项目的可靠性;
8)对照标准要求评审检测工作,证实其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9)若完全符合要求并经过指定次数以上的检测后,方可确认。
标准发生变化的处置:
1)标准只是代号变更;
2)标准不仅是年号变化、检验方法、技术指标或参数也随之提高,必须配备新仪器设备才能满足要求,属于检验性质发生变化。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才需要编制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标准、资料现行有效,易于取阅。
◉作业指导书是用以指导某个具体过程、描述事物形成的技术性细节的可操作性文件。
如果国家的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检测的简明和充分信息,并且这些标准是可以作为公开文件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
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必要时制定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
按内容划分,作业指导书通常分为: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指导样品处置、制备的作业指导书
○检测方法及其补充文件
○检测/校准细则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作业指导书
○比对或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计算机软件设置作业指导书
○化学实验室中化学试剂、标准溶液的配制方法等。
5.3.4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 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国家限定的特定的委托方,如涉外检测、仲裁检测、司法鉴定和涉及对外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1)把外国标准转化为实验室自制标准,并注明所依据的外国标准号;
2)经现场评审具备检测能力;
3)在“限制范围和说明”中注“特定委托方”。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 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
检测。
1)实验室自制的方法应经过确认
确认的方法:从理论到实践对方法的理解;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与不同的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实验室之间比对;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2)当需要使用自行制定的非标准方法时,应与客户协商同意后使用。 杂志和书本上的标准不受理立项,除非按“自制标准”处理。
5.3.6 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经技术判定方法偏离不影响结果的 有效性、准确性);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客户接受;该方法偏离已作文件规定(作业指导书)。
1)偏离过的标准立项或对判定依据的改变由相关行政部门批准;
2)在“限制范围和说明”中标明谁批准。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程序。
数据保护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86号令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评估和报告测量、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要求:实验室应制订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每个领域内有典型应用。
不确定度的来源:
包括(但不限于)所用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方法和设备、环境条件、被检测/ 校准物品的性能和状态以及操作人员。
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通常只考虑被检物品此时、此地的性能和状态,而不考虑其今后的长期性能状况,即长期稳定性不在考虑之列。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
(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二个要求:
能够满足精确度的要求;
能够满足方法标准、规范的要求。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
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唯一性标识、校准状态标识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期间核查程序进行。
期间核查应做到:编制核查仪器清单、核查周期、编制作业指导书、定期实施、保存记录。
期间核查(即运行中检查)
使用简单实用并具有相当可信度的方法,对可能造成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或参考标
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的某些参数,在两次相邻的校准时间间隔内进行检查,以维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从而确认上次校准状态时的特性不变。
实验室应对哪些仪器设备期间核查?
(1)使用频繁的;
(2)稳定性差的;
(3)使用环境比较严酷或剧烈变化的;
(4) 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后返回的;
(5) 第一次投入运行的。
实验室可根据设备特点,从经济、实用、可靠、可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期间核查的方法。
通常有5种核查方法:
1.参加实验室间比对;
2.使用有证标物;
3.与相同准确度的其它设备的量值比较;
4.对稳定的被测件(核查标准)的量值重新测定;
5.资源允许,用高一等级的设备自校。
期间核查和校准的区别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
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确认的总体要求:
是对仪器设备分类指导的技术文件,对每一类、每一台仪器设备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溯源做出具体的规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
满意证据。 也可以使用有证物质、约定方法、协议标准等方法。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检定证书:前提是已有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检定规程,检定机构已建标。按计量检定规程测量计量器具的全部计量性能,出具的检定证书上有合格与否的判定。 校准证书/报告:检定机构不需要建标。有校准规范(或自己制定),可以测量部分计量性能,提供数据及其不确定度,不作判定。
检测/测试报告:无颁布的检定规程,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仅提供数据。(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承认)
自校:无检定规程,无法送检,有可以溯源的高精度等级的测量设备或标准物质,需编写校准规范,绘制量值溯源图。
无法溯源时可开展比对:无检定规程,无法送检,也无测量设备时,实验室间进行比对。
检定与校准
检 定 校 准
依据; 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
检测; 全部计量性能 可以是部分计量性能或参数
结果; 检定证书,对计量器具 校准报告,提供数据及其
合格与否有结论。 不确定度(符合性声明)
性质; 依法管理 自愿溯源
收费; 国家规定标准 协议收费
对校准报告、检测/测试报告应进行技术确认。
校准周期的确定:根据制造厂的建议、稳定性、使用的频繁程度、特定法规规定。
校准的频次应基于风险和成本
当测量是严格的或接近设备的极限时,校准的频次应高些。
校准的频次规定应考虑:
○设备的型式、用途; ○使用情况;
○环境条件; ○固定或临时场所;
○维护计划; ○稳定表现记录;
○要求的测量不确定度;
○检测结果的准则。
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
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
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 实验室应根据期间核查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管理程序,包括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实验室应有抽样和样品处置程序,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
5.6.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
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5.6.3 抽样记录应包括:
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 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
样品标识系统(唯一性标识、状态标识)
落实到样品群组的细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样品标识:指产品(数据)实现过程中对易混淆的样品加以标识,以防止不同样品混淆。当须追溯时所用样品标识必须是唯一的,并予以记录。即样品的编号是唯一的。
样品检验状态标识:一般可分待检、在检、已检等三种。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监督检测过程中服务和产品的质量,确定不满意表现而进行的活动。
质量控制旨在监视检测的全过程质量以及发现不符合的结果。
质量控制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
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 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 告错误的结果。
(参见ISO/IEC17025:2005 5.9)
5.8 结果报告
5.8.1 应按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及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页码,以及报告结束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的结果;
j) 检测人员、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包括:
a)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规范的声明;
c) 不确定度的信息:
△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
△客户有要求,
△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抽样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
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
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
清晰标明。
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 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 则的要求。
(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9 )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6 )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 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报告编号),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备注本报告是**号报告的更改报告) 。
程序文件目录
1、保证公正性和保护客户机密及所有权的程序
2、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
3、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程序
4、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
5、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的程序
6、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7、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记录管理程序
9、内部审核程序
10、管理评审程序
11、人员培程序
12、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13、环境保护程序
14、数据保护程序
15、应用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
16、允许偏离的程序
17、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程序
18、仪器设备(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程序
19、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管理程序
20、样品的抽取和处置管理程序
21、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22、结果报告管理程序
23、现场检测/校准质量控制程序 (适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