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
康律师工作室:赵霞律师
很多人对工伤待遇有所了解,但对于职工非因工死亡该享受何种待遇却不够清楚。事实上,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也可享受一定的待遇。
大连市《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规定“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支付呢?《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这些费用应当由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但是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呢?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规定“五、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这里的原渠道,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9条的规定就是职工所在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市《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大劳险字[1994]124号还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申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同时交验其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
企业审查,并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分工进行审定: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其它企业,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因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及划分有争议的,须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九条同时规定“职工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其供养亲属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力。企业未执行本规定,导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漏办,由此影响职工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负担一切责任”。因此职工应当履行申报供养直系亲属的申请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自动放弃供养亲属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