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良贷款处理制度的分析
】关于不良贷款处理制度的分析
一、引言
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自从有了货币的借贷,银行这一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已经产生了。但现代银行的产生却是较为近代的事情,其产生的标志之一就是准备金制度的建立。①准备金制度的建立暗示着我们不良贷款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和存在下去的,无论我们的借款人是有意抑或无意。
我向来不以为不良贷款是什么可怕的事物,前提是只要将其控制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它毕竟是与信贷业务相伴而生的。缺少了它,反而让人怀疑信贷业务这一整体的真实性。但就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比例如此之高,确是到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据权威机构统计,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20%左右,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其增长率竟达到了2%②。事实上,2%这一数字的真实性似乎还是有待考证,因为贷款展期以及以旧还新的方法仍然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正常。换言之,这些数字更高的可能性合理的存在着。
二、不良贷款的影响
势态既已到了如此恶劣的境地,那么无论我们对之加以何种严重影响的分析似乎也不为过。首先,倘若我们以20%作为不良贷款占资产比例的数字依据,那么可以知道银行实际可以动用的资产仅为原资产的80%,再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之规定其可以动用的资金实在有限。这实际上就导致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速度放慢,其营业能力也就不可避免的下降。其次,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并未建立起有效的信誉机制,银行对于贷给企业款项收回的控制能力并不强,所以事实上企业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了银行。但银行只是起到了一个信用中介的职能,它以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转而以资产业务加以运用,沟通资金供求,而它本身并没有很大的承担风险的能力。③因此作为银行来讲,它只能将这种贷款的风险外部化,从而分散给广大的储户,这确实是制度上一个无法克服的缺陷。倘若在这时候,人们由于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而只能得到过低的存款利率,但同时人们认识到这过低的利率与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正比而对银行采取不信任的态度时候,挤兑的现象便会发生。那么,可以想象的是银行显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应付如此众多的提款者,支付危机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一场全国性的金融危机也极有可能接踵而来。当然,我们的央行显然不会如此放任金融危机的发生,这也是很多人对不良贷款情形估计较为乐观的原因。但事实上,作为央行为维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言之,是为了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最简单和有效的方法就是非经济的发行货币,其结果我们也是可想而知的了。无论是以“货币派”还是以“物价派”的角度来加以分析,通货膨胀都是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了④。那么,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影响究竟会有多大,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对谁的影响会更大一些呢?前一个问题似乎并不容易回答,我们须以考虑的是物价水平的涨幅,或言之,是通货膨胀率。而通货膨胀率归根到底与央行非经济发行的货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央行非经济发行的货币量是我们所不能准确预测的。而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似乎便是简单明了的了,首当其冲的当属个人。因为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中,个人的资产结构相比较而言是最为单一的了,个人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最多的,而可以保值的动产、不动产相对较少。在三者之中,最为弱势的一个却受到最大的冲击,这显然又会与社会的安定牵扯到一起。
当然,这仅仅是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存在若干假设的前提,但我们也确实可以从中看到不良贷款影响的严重性,认识到我们对其加以整治的必要性。
三、不良贷款的产生
不良贷款的成因显然是多种的:1、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力偿还。这一种情况相对来说应该是较为正常的,因为无论在银行发展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2、产权不明晰,无论是企业还是国有商业银行均没有较为独立的财产权,银行的贷款行为有时候并不是出于自身意愿,而是受到了政府的偏好的较大影响。基于这个原因,我们不难看到,大批的贷款涌入了国有企业。余能斌认为,企业债在诸多外界干扰中,行政行为当推首位⑤。诸如“安定团结”类的贷款,银行自贷出之日起便以明白此贷款是石沉大海了。其实,行政干预的行为不仅仅在国有企业方面。由于在经济发展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出于种种原因无法从中央政府获得足够的资金,因此只能将目光放在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身上。以上仅仅是我认为不良贷款的成因之中的两种,挂一漏万。但就我个人认为,第2种不良贷款的成因是最为主要的,由它所导致的不良贷款,也是我们在处理不良贷款任务中所应该加之以着力的地方。既已明确了我们应当努力调整的着力点,那么我们以下的讨论到了核心的解决方法的问题。
四、污染博弈与政府介入
在经济学所谓的博弈论中,污染博弈似乎具有它明显的特殊性。处于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在他们的生产活动中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但是出于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考虑,每个生产的选择不是去处理污染,而是放任污染⑥。亚当。斯密所谓“无形的手”在这个领域内失势了。那么,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所希冀的是政府能够迅速加入进来解决这一问题。一如我们所言的不良贷款的问题,因为确是不会有任何一家银行愿意拿出自己的资产来冲销如此巨额的不良贷款,且不论这些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能力。
我们之所以寄希望于我们的政府,确是因为它有着与市场所无法比拟的力量,它依靠它所特有的行政强制力承担着保护我们的安全、维护我们的利益的责任。我们让渡我们的权利于政府,也就是希望它能够产生一定意义上的“君主生产率”⑦。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已如上述,这些不良贷款的产生与我们政府的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学的理论上来讲,它亦应承担其行为的不当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倘若依据这一理论,不良贷款解决问题的重任落在政府一人肩上似乎无可争议。但不幸的是,理论仅仅是存在的合理性,而不并不一定是存在的可行性。关于这一问题我将于下文加以阐述。但无论怎样讲,我个人认为现阶段中央政府仍然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力量。
五、理论研究与现行制度分析
1、 依靠财政填补不良贷款的理论
这一理论的根源便在于我上面所说的,其行为当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当然这也仅是就我国的情况提出的。这一的方法也确实在一些国家得到实施,并产生了相应的积极的效果。例如波兰1992年设立新的机构,购买商业银行的呆账。还有诸如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当然,以上诸国的不良贷款的成因是否为政府所导致,我并没有加以详实的考证,因为我认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处理这些不良贷款,而不是去研究它的成因是否与政府行为有关。显然,以中央政府来解决不良贷款的方法,在这几国的实际操作中确是成功的。
但是,将此理论放诸我国的实践中,其可行性似乎大打折扣。其一,我们的中央政府没有能力解决如此巨额的不良贷款。其二,如果完全由政府填补,会大大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那些生产水平较高,能够通过努力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发现能够获得财政的帮助,而这些被帮助企业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与其归自己还贷款还不如让中央财政来解决;另外一个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能够从中获得利益,也不会鼓励企业去归还贷款,这样就很有可能引起“道德危机”。
2、 银行自身进行债转股
虽然银行手中存有大量的不良贷款,但这也确实使它获得了对企业的债权。如果单纯的依靠企业的自觉性来归还贷款,这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极小。作为银行来讲,将这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使银行取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以此来改善企业的生产能力,这对银行合理的处理不良贷款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但这一理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遇到了巨大的障碍。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这确实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出台一个法律制度既然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