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校级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提高我校校级课题质量,鼓励课题参与人员研究地方党委政府关注的实际问题,将科研成果实时转化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意见和教学实践,规范校级课题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是经我校学术委员会立项,由科研处实行管理的各类课题均按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二 、管理办法
1、对校级课题实行分阶段打分,综合评分,分等资助。
2、由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分阶段匿名评审打分,课题结项时按阶段打分综合评分。
三、立项管理
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打分按照评定标准实行百分制打分。最后结项时立项评分占总分值的20%计算。
四、中期管理
中期检查在立项后六个月到七个月之间进行,按照课题申请书的进度进行检查,由科研处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打分。最后结项时中期检查评分占总分值的20%。
五、结项管理
结项管理由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课题结项审查组,对结项课题进行审查,按照百分制打分。最后结项时结项打分占
总分值的60%。结项要求课题组结项报告不低于15000字(不含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结项报告须有权威部门的查重报告,其重复率不得超过30%。
每项课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后仍未按期结项的,课题将被取消,且课题组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允许再申报校级课题。
六、资助办法
课题资助在课题结项后按照学术委员会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等资助。未结项课题不予资助。
分等办法为,综合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一等,资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综合分在80分~89分(含80分)为二等,资助金额不低于800元;综合分在70分~79分(含70分)为三等,资助金额不低于600元;综合分在70分以下的课题不予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