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法理13 法的起源
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法理13 法的起源
书抄于2016年5月7日
一、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之学说。
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德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源于上帝的永远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暴力说。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持此观点。
3、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的生活,人们相会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大部分持此观点。
4、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人的能力五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精神发展说。黑格尔认为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多持此说,如美国的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科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发展起来的。
二、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法是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1、法产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特殊公共权利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竹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历经了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法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