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颁布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亮点更多,对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
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 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 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 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这3个条款就分别明确了社会组织、媒体和消费者的职能、责任、义务、权利。
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组织,以 前是没有明确其规范行业协会的职责,因此行业协会往往成为经营者的利益代言人,而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其职责包括“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 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等,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又要防止其成为经营者利益代言者。
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责是新《消法》中赋予的,新《食品安全法》则确认了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职能,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力量。
赋予新闻媒体引导、宣传、监督职能,也是健全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同时要求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必须真实、公正,防止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夸大、误导,造成社会恐慌。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密切的利益相关人,通过建立举报、咨询、回应制度,以及对举报消费者的保护、奖励制度,有利于发挥消费者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总体来说,新《食品安全法》通过赋予不同社会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建立社会共治体系,确实是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