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秘书工作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二):改革开放30年,新时期
原创 2017-02-22 李展 秘书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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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秘书》杂志兼顾秘书工作理论、实践及教学等相关领域,办刊宗旨是:指导秘书工作实践,提高秘书人员素养,探索秘书活动规律,辅助秘书专业教学。
文 | 李展
长期以来,秘书和秘书工作为党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秘书机构设置、秘书制度建设、秘书人员任用等工作。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及其后60多年来,我国的秘书工作制度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形势需要,几经变化,日臻完善。
改革开放30年:
逐步规范,工作纪律和要求日臻完善
“文革”时期,秘书机构和秘书工作制度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的秘书工作制度开始重新建立和完善。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领导同志机要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正省部级以上领导可以配专职秘书;在军区、大军区一级及以上编制即配有秘书,师团级军官不配秘书。关于秘书的选配,规定“领导同志的秘书,应由组织部门会同领导同志所在部门的办公厅(室)审查调配。领导同志也可推荐,但要经过上述部门审查同意,个人不得指定自己的亲属和不适合做秘书工作的人员担任秘书”。这一规定对秘书选配提出了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的组织程序要求,并作出了纪律要求。在此前后,在领导身边工作的秘书虽然分工不同,但组织任命时统称为“机要秘书”,沿用了《关于机要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提法。
1981年3月,全国党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对建国后30多年秘书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认为“文革”前的许多秘书工作制度在当时是完全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强调其中的许多制度在新时期仍然需要认真执行。会议着重研究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决定对建国初期发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要求秘书部门向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备选方案。自此,秘书和秘书部门具备了参谋职能。
1985年1月9日至15日,全国党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再次召开。会议主要讨论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办公厅参谋助手作用的问题,提出了党委办公厅(室)工作的“三服务”(为党委领导服务、为地方和部门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四个作用”(参谋作用、助手作用、提供信息作用和协调作用)、“四个转变”(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从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从单凭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行科学化管理、从被动服务转变为力争主动服务)。这次会议对秘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某种意义来说,奠定了新时期秘书工作的基本内涵。
为了加强秘书队伍建设并有效地进行管理,参照《关于中央领导同志机要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精神,1986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从六个方面对秘书和秘书工作作了规定,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工作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秘书工作人员的调配制度;加强对秘书工作人员的领导和管理等。关于秘书的选配,其“调配秘书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经组织部门审查后任用”的规定与《关于中央领导同志机要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保持了一致,并进一步要求,“秘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政治条件和文化水平,必须懂得秘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经过严格的保密训练”。该规定同时指出,军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秘书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军委总政治部作出决定。
此后,1990年、1994年、1996年、1999年、2002年和2014年,全国党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多次召开,不仅对新形势下的办公厅工作提出要求,促进了办公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而且对秘书工作提出了适应各个历史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新时期:
从严管理,坚决杜绝腐败
针对秘书腐败、违规任用、钱权交易等问题,国家加大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力度。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指导下,对秘书工作更是从严管理。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01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其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同月,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指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八种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其中特别提到“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秘书的选拔任用,规定更为严格,要求更为具体细致。
近年来,为了有效杜绝秘书选拔、任用方面的违规行为,防范秘书腐败,党和国家对秘书人员的选配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2013年6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秘书配备标准”。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新规要求,省部级领导秘书在任用时,公示未发现问题后要征得中组部同意,才能正常履行任命程序,不得破格提拔;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秘书不能在秘书岗位上直接提拔转岗;省部级官员调任新职,不允许将原来的秘书、司机带走。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所属《秘书工作》杂志2014年第4期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秘书工作的风范——与地县办公室干部谈心》一文。该文指出,秘书在加强自身修养中,还要特别注意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注意生活小节,要努力做到“五不”:不自恃、不自负、不自诩、不自卑、不自以为是;要求秘书人员要经常检查思想、工作的“到位”情况,不能“离位”,更不能“越位”。在处理同领导的关系中,力求做到“参与而不干预、协助而不越权、服从而不盲从”。
2015年12月21日,全国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接见全体代表时指出,办公厅系统是政府运转的枢纽,承上启下,协调各方,责任重大。他对进一步做好办公厅系统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当好政府工作的“第一参谋助手”。要观大势、谋大局,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围绕破解发展难题和突出矛盾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基层、企业实情,抓住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环节,多提实招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施政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当好政府工作的“大服务员”。办公厅系统既要有宏观思维,又要扑下身子承担具体工作,办务实的事、开有效的会、发管用的文。特别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上打出更多“组合拳”,取得更多新进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转化为发展的强大动能。三是当好政府工作的“高效督办员”。好政策千条万条,不落实等于白条。要围绕政府重大决策创新工作方式,将督办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敢于担当、敢于碰硬,防止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惠民利国。这是对秘书工作参谋、服务、督办职能的新要求,各级秘书机构须以此为标准,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争做建设现代政府的生力军。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秘书工作,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制度日趋完善,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合理;二是机构日趋健全,管理更加顺畅;三是秘书人员选配要求越来越高,程序更加规范;四是秘书工作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五是秘书工作标准越来越高;六是在秘书人员提拔使用的纪律上要求更加严格;七是与秘书工作相配套的制度,比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不断与时俱进。未来,秘书工作仍会适应具体历史时期的要求,随时代发展而变化,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2.《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12月2日政务院第九次政务会议通过,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3.《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4.《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5.《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6.《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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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领导同志机要秘书工作的暂行规定》,1980年5月。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86]26号),1986年7月24日。
11.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2010年3月9日。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2010年3月7日。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4.习近平《秘书工作的风范——与地县办公室干部谈心》,《秘书工作》2014年第4期。
(本文刊于《秘书》杂志2016年第3期。封面图片:《南国晨曦》余力)
(注:本文来源为《秘书》杂志及微信号“mishuzazhi”,任何媒介转载均须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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