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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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市旅游局为做好各项奥运旅游服务接待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旅游行业防范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救援水平。近期,市旅游局重新修订完成了《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广泛征求国家旅游局、市应急办、各相关委办局及区县旅游局等部门意见,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经市旅游局研究,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发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将《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给你们,望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修订本辖区、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为圆满完成奥运旅游接待安全保障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概况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这里荟萃了中国灿烂的文化艺术,留下了包括6大世界文化遗产、7000余项文物古迹在内的名胜古迹和人文景观,处处蕴藏着浓郁的历史文化底韵,彰显着古都风采。目前,全市共有星级饭店817家,等级旅游景区154家,旅行社844家。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且较敏感的产业,极易受到外部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界中的地震、水灾、火灾、异常恶劣气候等;经济领域中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主要客源国经济危机、外汇汇率波动、能源危机等;健康因素中的流行性疾病等,它们或对游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破坏旅游生态资源,或导致旅游者改变目的地,从而给旅游业带来巨大损害,甚至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1.2 目的
为了适应北京旅游行业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3 原则
1.3.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和救助。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的作用。
1.3.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及时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地区或本市旅行社组团外出游览而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6.1自然灾害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等。
1.6.2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6.3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6.4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游客伤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
1.6.5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游客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7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7.1 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1.7.2 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至4人中毒死亡的。
1.7.3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9人以下食物中毒的。
2. 指挥、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指挥机构
2.1.1.1北京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市旅游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
2.1.1.2必要时,在应急协调小组的基础上组建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市领导、市旅游局及各相关委办局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2.1.2 工作职责
2.1.2.1北京市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修订市和区(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指导各区(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开展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工作;承办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1.2.2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市重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与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对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1.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旅游局:负责牵头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信息沟通。
市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市民委:协助处理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
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市工商局:协助做好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各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参加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公园等场所内的游乐设施加强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对本市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外办:负责协助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涉及外籍和港澳在京人员、机构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口径,协助处理涉及外国及港澳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市信访办: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市消防局: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市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属地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办事机构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与安全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旅游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与安全管理处处长任副主任。两办公室合署办公,办事机构设在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并根据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在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时,两办公室相应进入工作状态。
两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一是大型旅游活动组,由市旅游局旅游促进一处处长和旅游促进二处处长任组长;二是住宿单位组,由市旅游局饭店餐饮管理处处长任组长;三是旅游景区组,由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四是旅行社组, 由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五是后续事务处理组, 由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旅游局人事教育处处长、市旅游局执法大队队长、市旅游局质监所所长。
2.2.2工作职责
2.2.2.1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负责了解、提供相关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督促相关小组落实任务;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旅游局制订(修订)本级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2.2.2五个工作组的职责
大型旅游活动组:负责协助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各项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追踪了解、提供、上报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信息;追踪做好大型活动事故相关人员的安抚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提交事故整改报告,完成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住宿单位组:负责协助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全市住宿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追踪了解、提供、上报相关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住宿、用餐游客的安抚工作;负责督促住宿单位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提交事故整改报告;完成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旅游景区组:负责协助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全市等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追踪了解、提供、上报相关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提交事故整改报告;完成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旅行社组:负责协助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北京地区旅行社组团或地接时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追踪了解、提供、上报相关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旅行社做好中、外游客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提交事故整改报告;完成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后续事务处理组: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信息上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就相关事项与市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行联系及工作协调;负责对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等管理原因引发突发事件的旅游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因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完成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并依次采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加以表示。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橙色以上预警需报市政府进行研判。
市旅游局在进行研判的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且参考国内外以往旅游危机预警及处理案例,力求进行准确的预警。
市旅游局会同各区(县)旅游危机预警工作机构及时、持续地跟踪旅游危机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做好对旅游预警工作得失的记录和备案,不断摸索和改进旅游危机识别模式、预警机制和预警手段。
3.2 预警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发布。
红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发布。
3.3 预警响应
3.3.1当预警级别为一般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
3.3.2当预警级别为较重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3.3当预警级别为严重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4当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3.4 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解除预警。
红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区(县)旅游应急机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报告。
4.1 基本响应
当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应急通信联络,保持信息通畅,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到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相应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2.2 Ⅲ级响应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的其它区(县)旅游应急机构。
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调集救援所急需的物资和设备,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2.3 Ⅰ级或Ⅱ级响应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并建立应急通信联络,跟踪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立即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它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组织、协调相关委办局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县)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进行救援;调集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并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进行妥善安置,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3 分类响应
4.3.1在本市辖区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非工作日向市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地区(县)旅游应急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并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4.3.2 在本市辖区外发生涉及北京地区旅行社组团游览的旅游突发事件时,北京地区组团社在启动救援预案的同时,应立即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非工作日向市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办公室接报后,迅速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相应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必要时,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决定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在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配合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3 处置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除按照以上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等事宜。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1 发生Ⅳ级和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区(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发生较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区(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于2小时后再次报告;发生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置情况随时再报。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的书面报告。
5.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旅游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应立即上报,北京市旅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
5.2 信息发布
5.2.1 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2.2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属地区(县)政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起草新闻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地报道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2.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国家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的共同组织下实施。
6. 各区(县)实行属地管理
6.1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指导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应急机制。
6.2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3 各区(县)负责组织处置发生在本区(县)的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并协助处置涉及本区(县)的较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7.2 调查与评估
各级旅游应急机构会同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8.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安全提示,努力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8.2 培训及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旅游行业及旅游者预防、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市旅游局及各区(县)旅游局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本级预案应报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旅游局备案,各区(县)旅游局本级预案应报市旅游局备案。
9.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并备案;各区(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区(县)应急办组织审核并备案。
9.3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