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书
附件3: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书
(文本式样)
甲方(转让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
姓名或法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
姓名或法人: 联系电话:
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林权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给乙方。
单位:亩、株、立方米
流转费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分 年交清,每年交纳 元。
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流转费。
二、流转经营期限
乙方流转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承包(流转)期限内,依法流转(再流转)本经济组织或个人不超过承包(流转)期限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按原承包(流转) 合同约定植树造林,限定在 年内绿化所流转荒山 。
(4)监督、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流转经营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流转费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流转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按照原承包(流转)合同约定,协助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臵权和收益权;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
(2)所流转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
(3)在流转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再流转)所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流转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流转经营期限内,自主再流转所流转林权权属的,应依法经林地所有权者同意,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
(4)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在 年 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5)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负责流转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7)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林业生产经营、
林权再流转。
(8)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林地所有权者同意或同意,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流转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 年 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达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的,林地所有权者有权监督甲方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流转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三)在流转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盗伐)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林地所有权者有权监督甲方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流转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甲方在流转(再流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时,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流转)期限所剩时限。
(二)本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
(三)在乙方流转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约定林木采伐时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由林地所有权者与甲乙双方届时依据甲、乙方对林地投入和
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流转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
(四)流转期满时,林地权属交还甲方,树木及附属物的处臵, 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受让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甲方在另行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再受让权。
(五)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六)农经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工作,市林业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
(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
七、附件
(一)流转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二)流转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材料。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经 办 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