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觉得大学生掏鸟窝10年判刑重是因为与贪官对比
阳光网络编辑整理:两名河南的大学生掏鸟窝掏到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人被判刑10年,一人被判刑10年半。许多网友为他们鸣不平。除了一些人误认为仅仅掏鸟窝、卖鸟、贩鸟而已,不值得给予如此高的刑罚外,主要是两方面的横向比较造成的。其一,是那些专吃野味的黑店,那是一个产业链。其中一些捕鸟、药鸟及捕杀其他动物(多是国家保护动物)行为更令人发紫,但那种地下产业链,多年来却一直没有有效打击。其二,一些贪官、玩忽职守的渎职官员,案值几百万或更多,一些人刑期也就十几年。从一些人的感觉上,大学生掏鸟窝这事刑期也这么重,就未免太吓人了一点。
事物在时空轴上总有纵横两个向量。一个向量是纵向看,历史地看,一个向量是横向看,社会相互比较着看。有纵有横,才能让人找到正确的坐标和平衡点。许多时候,做单向度的人,只管纵向看,历史地看,那会自我感觉非常良好。所以,我们经济比过去某个时点增长了250倍,我们的航天飞机从无到有,我们诺贝尔科学家实现零的突破,我们的经济总量终于超过了日本、德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如此等等,都能帮助我们振奋精神,增强自豪感兼存在感。
大学生乱掏鸟窝这事,本身是对鸟儿的侵犯、搔扰和不尊重。如果你将鸟窝看作是另一户人家,你可以随便跑人家家里把人家的小孩子掳走,养几天,然后到网上叫卖吗?做这等缺德事,明显是不对的。不要说17只小鸟,就是只有1只小小的小小鸟,作为大学生,你都不该这么做。但长期以来,我们多数人都只以为掏鸟窝、打野味、食野味等都不过是平常的小事。对哪里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知之甚少,更不觉得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国法,是当真要坐牢的。动物保护组织和热心的公益人士,这些年来一直在呼吁,一直在为大量野生被侵害而哭泣,可没有用啊,没人理啊。突然之间,逮到两名掏鸟窝的大学生,真将他们送到法院审判,并课以重刑了。这对野生动物保护来说,无疑是历史性的重大胜利。不要说你大学生不大学生,不要说你有意还是无意,你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了,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全国人民应当为此拍手称快。
可问题偏偏还有横向看,社会相互比较着看。偷猎各类国家保护动物,打野味,食野味的地下产业链实际是半公开化的,真要抓他们有多大难度吗?那些人不去抓,却是两个调皮的大学生掏鸟窝被抓了,让人感到不平衡,不能体现到法律的公正。再比较一些有名贪官、渎职的庸官和其他某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他们的刑期往往也就十几年到二十年,甚至有些人只判几年。你说对社会的侵害的严重程度,是掏鸟窝的大学生社会危害大,还是那些贪官之类的人?
纵与横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点。没有那样一个平衡点,社会价值观就出现紊乱,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这也说明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律要让人敬重,成为社会生活必须坚守的基本习惯,一在于要有一个系统性的,比较能平衡社会关系的良法体系,二在于法律的有效贯彻执行,不可以对一些人严刑峻法,对另一些人睁眼闭眼,失之于宽。不过,在网友们表达不同意见与情绪时,又没有注意个司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对法律,首先是服从与尊重,哪怕法律的纵横点真存在一些问题。然后,发现法条之间有些引起社会不公之处,要通过修改相应法律的方法来进行调节,而不是给法院制造巨大的社会压力,强迫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法院无权修改法律规定,任意根据公众情绪做出判决。这一条原则必须坚守。此案,除非法律修改后,重新界定乱掏鸟窝的行为与以食用国家保护动物行为之间的区别。法律未修改之前,这两名大学生虽然有点“冤”,却只能坦然接受。
目前世界上法律体系有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老航在此只能说一点自己的直观感受,不一定很准确。大陆法系主要特征是采用成文法,将违法行为一条条写清楚,麻烦是不容易区别犯罪情节的轻重和对新型犯罪反应迟缓。海洋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判例法,对某种、某类犯罪行为通过著名案例做标准,可以有效区别犯罪情节的轻重,对新型犯罪也能够快速反应,麻烦是判例会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很难搞清楚自己犯法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面对大学生乱掏鸟窝这样的案子,便不容易处理好法律规定与公众情绪之间的关系。不仅这件事。许多其他事都有此难处理的一面。比如对假冒伪劣行为的处罚,一方面新情况比较多,另一方面经济行为天然的复杂性,要区分好不同犯罪问题之间的差别真有点难。有些犯罪行为对被侵害者是毁灭性的,但依成文法规定,处罚可能只能是有限的。我不知道两种法系能不能找到结合的方法。法律问题要由法律专家去系统地研究与思考,惟愿中国的法律体系通过一些案件的冲击,越来越完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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