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理学2.学年.毕业论文样例
本科生毕业论文
死刑存废的法理学分析
The jurisprudence analysis about the
reservation and abolishment of death penalty
学生姓名 所在专业
所在班级
申请学位
指导教师
答辩时间 李锦辉 XXX 法学 法学1111 法学学士 职称 副教授 20XX年 6 月 X 日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1
2 前言 .............................................................................................................................. 1 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回溯 .......................................................................................... 1
2.1
2.2
3
3.1
3.2
3.3
3.4
3.5
3.6
4
4.1
4.2
4.3
4.4
4.5 国外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回溯 ............................................................................. 1 我国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回溯 ............................................................................. 2 能够有效降低犯罪率 ............................................................................................. 2 对罪犯有巨大的威吓力 ......................................................................................... 3 能够在心理上给予被害人家属安抚 ..................................................................... 3 对于经济成本的考虑 ............................................................................................. 3 民众坚持保留死刑的传统共识 ............................................................................. 3 能够彻底制止再犯罪的可能性 ............................................................................. 4 不能真正降低犯罪率 ............................................................................................. 4 不能有效地阻吓犯罪分子 ..................................................................................... 4 经济成本考虑的不科学性 ..................................................................................... 5 不能从根本上弥补被害人的家属 ......................................................................... 5 不适应文明社会的发展 ......................................................................................... 5
报应论的不文明性 .......................................................................................... 5
文明社会应当以教育为主 .............................................................................. 6 死刑保留方的理由 ...................................................................................................... 2 死刑废除方的理由 ...................................................................................................... 4 4.5.1 4.5.2
4.6
4.7
4.8 有可能诱发罪犯犯更严重的罪 ............................................................................. 6 无法挽回冤错案 ..................................................................................................... 6 侵犯人的生命权,不利于人权发展 ..................................................................... 7
侵犯人的生命权 .............................................................................................. 7
人权发展对废除死刑的必然性 ...................................................................... 7 4.8.1 4.8.2
4.9
5
5.1 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 ............................................................................................. 8 短期里我国不能废除死刑 ..................................................................................... 8
由我国国情决定 .............................................................................................. 8
由我国民众的传统思想所决定 ...................................................................... 9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8 5.1.1 5.1.2
5.2 对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设想 ............................................................................. 9
5.2.1
5.2.2
5.2.3
6 从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 ...................................................................... 9 完善死刑的执行方式 ...................................................................................... 9 在实践中及时调整和完善 .............................................................................. 9 结语 ............................................................................................................................ 10
鸣 谢 ................................................................................................................................. 11
参考文献 ............................................................................................................................. 12
摘 要
一直以来,死刑存废这一争论在国内外都是争议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该争论也开始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是死刑保留方还是死刑废除方,都各有其合理的理由。不可否认的是,为更好地保护人权,死刑的废除是大势所趋。就我国而言,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弊端,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所以限制死刑是理所当然的选择。与此同时,我国在2011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以便于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可以说,死刑相关制度的完善,事关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事关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如何探索适合我国的死刑制度是目前立法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死刑存废;人权;生命权;限制死刑
ABSTRACT
ABSTRACT
The controversy about the death penalty are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all the time both in abroad and in China,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the debate has receiv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 Either the people who approve to retains the death penalty or abolish it, each has its reasonable reasons. There is no denying the fact tha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general trend. Besides,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 still remains to be improved, but because the current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possess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so the best choice is to limit the death penalty. At the same time, the the eight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is issued in China in 2011.It is a way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death penalty. A perfect death penalty is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 and the harmony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Therefore, the important task of current legislation is how to explore a suitable death penalty system for China
KEYWORDS: The abolition and reten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human rights; right to life; the limitation of death penalty
死刑存废的法理学分析
法学专业,200XXXXX1205,XXX
指导教师:李锦辉
1 前言
人权是指人所能够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今,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势。然而,死刑制度的保留,却阻碍着人权的发展。即当一个人犯了严重的罪行后,国家是否具有剥夺人生命权的权力以判处其死刑。生命权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民众是否愿意把自己的生命权置于国家的管控之下?死刑存废之争随之而来的则是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死刑的适用是否能降低犯罪率?保留死刑是否符合当今社会的文明发展?我国应当如何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改革死刑制度等等。
而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让死刑存废之争越加引起社会的关注。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并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正代表着中国在严格限制死刑、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可以说,无论世界各国选择的结果如何。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都对世界的人权事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对现行的死刑制度进行深刻反思,限制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保证死刑的适用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2 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回溯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在我国,死刑又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两种。可以说,对于这种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在保护社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方面的确起到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死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所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保障人权有所相悖。因此,人们对于死刑制度的看法逐渐起了变化,并开始产生质疑。
2.1 国外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回溯
在西方,基督教徒曾经是强烈要求废除死刑制度的一员。然后却没有得到很大的回应与反响。而是直到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指出要废除死刑后,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才开始真正地展开了,并一直延续到现在。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 世纪末, 初步成型于19 世纪。而20 世纪则是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 并在全球造成巨大
影响的时代。[1]
而在近现代,人们在探索死刑制度的存废这一问题上一直得不到最终结果,因为死刑制度的存废与诸多因素存在关联,如人权、民主、经济发展状况、民众意识等。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
2.2 我国死刑存废之争的历史回溯
由于古代的“杀人者死”作为我国的普遍民意,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死刑制度。我国历史上甚至还有许多不同种类的严酷死刑。在我国,最早思考死刑的人是沈家本先生,在其努力之下,中国法定的死刑终于由常法中的斩与绞两种统一为一种。近些年来,死刑存废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是多数学者的共识还是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有限制的保留死刑而不是废止死刑。[2]
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死刑制度才得以有了较大的改革。这次的刑罚修改着重在两处地方:一是“少杀”,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适用;二是“长关”,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的适用,解决死缓和无期徒刑实际服刑过短的问题。此次修正案中取消的死刑罪名主要针对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以及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即部分经济犯罪。这表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财产与生命相比,生命比财产更为重要,这是立法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也是保障人权发展的结果。同时,这次的刑法修改还将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另外,在限制死刑,延长生刑方面。本次修正案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延长了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以及提高了对死缓犯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
3 死刑保留方的理由
3.1 能够有效降低犯罪率
支持保留死刑的人认为,保留死刑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够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性。甚至有人认为,假如连死刑这么严厉的刑罚都不能够起到降低犯罪率的效果,那么其他较为轻的刑罚又如何能够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定呢?而且,假如废除了死刑,则意欲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已经犯罪的人也不担心会被判处死刑而敢于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因此,死刑这一制度的存在,将能够极大地阻止犯罪的发生。死刑的成本小于它所带来的效益,因此也就可以说,死刑的投入相对于它产生的效果而言是有价值的,它完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特征。抛开人道主义的标准,单从效益上看,死刑还是有存在的可取性,这也是死刑存在的主要原因。[3]
3.2 对罪犯有巨大的威吓力
由于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所以其具有最大的威吓力。即无论在特殊预防方面还是一般预防方面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死刑制度的保留,不但能够让已经着手犯罪的罪犯减少实行更严重的罪,如在抢劫中杀人。同时也能够让可能要犯罪的人,也会因为害怕担心自己会被判处死刑而不敢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这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减轻。可以说,刑罚越严厉,其威吓力也相对较大。也是因为其巨大的威吓力,得以控制犯罪率的升高。
3.3 能够在心理上给予被害人家属安抚
目前在大部分的国家、地区中,被害人家属都认为“杀人应当偿命”,希望罪犯为其所实施的罪行付出生命才是公平,只有看到罪犯被判处死刑,内心才能够得到最大的安慰与补偿。所以,一旦废除了死刑,恐怕会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不满。
又由于发生凶案之后,被害人家属内心都极为痛苦。甚至会有部分被害人家属情绪较为激动,思想比较偏激,有可能因此产生复仇的想法,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而且,由于大部分罪犯都是家境贫困的,所以在经济上都不能补偿被害人家属。此时,心理安抚就极为重要。死刑成为了减轻被害人家属心理创伤的药剂。
3.4 对于经济成本的考虑
总所周知,关押犯人需要一定的花费,特别是无期徒刑,成本确实不低。监禁犯人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这些被监禁的犯人所造成的经济贡献却很小。而如今的死刑制度多采取注射等方式,经济成本较低。所以,很多人认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花纳税人的钱去养死刑犯。因此,就经济成本而言,自由刑投入高、耗时长。特别是在一些实行终身监禁的国家,甚至会导致监狱人数过多,管理不善以及监狱财政有负担等问题的出现。
而且,在许多较为重视人权的国家里,都设置了一定的救济机制,这也将导致审判成本的增加。另外,由于各国对于死刑的适用都较为严格谨慎,因此一般而言,死刑的误判率都比其他刑罚较轻。
3.5 民众坚持保留死刑的传统共识
除了个别经济较为发达,民主健全或者极具人权意识的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地区的人们都坚持认为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当一个人犯下严重罪行时,其就应当为其罪行承担相应的代价。
而民众应当有权利决定保留或是废除死刑。假如该国人民意识较为传统,尚不能接受废除死刑这种观念的,就不应该强迫民众接受,从而废除死刑。既然一国的国情、犯罪率等与死刑的存废有密切关系,那么不可否认的是,民众的意识与死刑的存废当然也存在很大的关联。正如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石明光所言:“对许多国家而言,死刑
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我认为每一个新加坡公民都有权生活在一个安全、没有犯罪威胁的环境中。”[4]
而且,如果不顾及民意而断然废除死刑,甚至有可能会在废除死刑之后,被迫再次恢复死刑的适用。因此,应当基于民意而保留死刑。
3.6 能够彻底制止再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支持死刑保留者还认为,能够被判处死刑的人,绝对是罪大恶极者。这类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必然已经不把被处死放在眼里了。所以极少死刑犯会真诚悔改并重新做人。这些死刑犯还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假如以无期徒刑来代替死刑,不但可能会因假释、刑罚修改、大赦特赦等原因,甚至可能通过越狱的方式重回社会。即使的确终生监禁在监狱里,也有可能在监狱中重新犯罪。因此,只有死刑才能够彻底地制止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4 死刑废除方的理由
4.1 不能真正降低犯罪率
支持废除死刑者则认为,其实凭借夺其生命来防止其再犯罪并不会有效减低其再犯罪的可能。而且,在立法中确立死刑制度的适用,也并不会对预防犯罪有多大的作用。许多犯罪大恶极之罪行的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际,已经做好被判处死刑的打算,他们并不会因为死刑制度的存在而畏惧犯罪。相反,许多罪犯由于家境贫寒、人生经历异常悲苦、心理扭曲等等因素,他们在犯罪后只求判处死刑,让他们今早解脱。
目前,也并没有直接而显著的调查研究表明死刑存废与犯罪率高低的关系。
4.2 不能有效地阻吓犯罪分子
保留死刑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起到一般预防和普通预防的作用,但是,在许多国家,许多地区,许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被判处死刑。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低,除了知道“杀人有可能需要偿命”以外,根本不清楚什么罪行会导致自己被判处死刑。因此,死刑制度的存在根本不会对罪犯有很大的威吓力。相反,许多罪犯反而觉得无期徒刑比死刑更痛苦,那种被监禁、失去自由的日子更具有威吓的效果。社会发展到今天根本不可能承继古代社会用血腥暴力的死刑这一高压手段来恐吓民众对社会秩序违心遵从的模式, 也就是说, 现代社会对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具有依赖性和扩张性而是具有控制性和限缩性。[5]
对此,马克思曾经表明了他的看法:“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恐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4.3 经济成本考虑的不科学性
此外,支持废除死刑者认为,虽然死刑制度的存在需要花费一定的财政费用。但是,假如能够改善监狱的管理制度,让囚犯在监狱中通过劳动创造财富,以此弥补财政收入。而且,囚犯劳动成本极低,只需要提供住与食。因此通过囚犯创造财富能够破除支持保留死刑者们的经济成本上的考虑。而且,国家本来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财政支出以监禁一定数量的罪犯。而死刑犯的数量并不会很多。所以,因考虑经济成本而支持保留死刑并不合理,也不科学。而生命的价值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若以降低成本做为死刑保留的理由,就违背了人道主义。不符合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
4.4 不能从根本上弥补被害人的家属
支持废除死刑者认为,保留死刑方所主张的关于“适用死刑能够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心理补偿”这一观点其实并不能从根本上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被害人家属已经遭受了心灵上的创伤,无论是将罪犯判处死刑处死,还是将其判处无期徒刑,其实都已经不能弥补被害人家属心理上的创伤。在现今许多的新闻报道中甚至可以看到,部分罪犯在庭审现场中提及杀人经过的时候甚至露出了笑容。这无疑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是极大的伤害。
因此,真正有效的办法就是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作出经济上的补偿。只是,大部分罪犯家境贫困,根本没有能力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家属。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让罪犯在被判处无期徒刑等长期徒刑之际通过在狱中劳动等方式来尽可能地支付经济补偿。
有人甚至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无可限量的,根本不能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是,虽然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衡量的,但既然连财产损失都能够在经济上得到相应的赔偿,人的身体健康也能够要求作出补偿,那为什么生命就不可以呢?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见的是,许多死刑犯被判处死刑之后,反而不知悔改,拒绝道歉,拒绝赔偿。这不但将对被害人的家属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还会留下心理阴影。
4.5 不适应文明社会的发展
4.5.1 报应论的不文明性
可以说,死刑的适用只要是由于报应论以及复仇主义的存在。“报应论原则是为死刑合法性辩护的最为经常和经得起考验的基础。它认为惩罚应该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只有这样的正义才能得到维护。”[6]
直到如今,仍然有不少人认为,罪大恶极的死刑者应当以生命作为其罪行的代价,只有夺其生命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报应论、复仇主义等这类的传统思想已经不适应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即
无论该罪犯犯了何种罪行,国家也没有权利剥夺其生命。
而且一命其实不能偿另一命,执行死刑无法让被害人起死回生。所以,人们也不应当以报复心理去看待该罪犯,而是应当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并且反思出现此种罪犯的根本原因,才能更好地保障人的生命权,以及文明社会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理性地思考死刑应存或废这一问题。
4.5.2 文明社会应当以教育为主
另外,由于当今文明社会注重教育为先,假如死刑继续存在,死刑犯们根本没有机会改过自新,重回社会。而且,保留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给予被害人家属们心灵的抚慰。我们反而需要做的,就是破除被害人家属报应论、复仇主义这类传统思想,让罪犯们在得到教育的同时,真诚地忏悔。这也可以让被害人家属们在接受罪犯们的道歉忏悔后,真正做到放下心中的仇恨,开始新的生活。
应当承认的是,刑罚、复仇、报应、愤恨等等,都不能帮助人们得到真正的心灵上的安慰与解脱。这只会让人们永远在仇恨中生活。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启动死刑启蒙教育, “ 就基本犯罪规律、罪刑互动规律、刑罚趋轻、走向人道、文明的历史规律、基本国情以及刑罚改革的世界潮流、死刑的非正义和残酷、野蛮的本质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公民教育, 剔除国民心态与集体意识中广泛存在的以暴制暴观念, 正确地认识死刑的作用, 形成健康、文明与理性的死刑观”。[7]
4.6 有可能诱发罪犯犯更严重的罪
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还认为,假如保留死刑,则有可能诱发部分罪犯在实施罪行的时候犯更多更严重的罪。在现实生活中,就存在不少这样的例子。如一个罪犯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会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在被抓捕之前就有可能存在这样的心理:“犯罪者在行为时都会进行理性选择而避重就轻,其死刑威慑性可见一般。而且,对杀人犯、政治犯以及其他确信犯,死刑完全不具有威慑力。他们之中有的是亡命之徒,有的是基于某种信念而不计较自己的生命,有的是出于感情因素把生命放在一边。[8]甚至会有人认为杀一个要死,杀几个也是死,还不如多杀几个。
甚至还有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罪犯在实施某种不会被判处死刑的罪行后,误以为自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所以会不择手段地逃跑,如犯罪后采取杀人灭口、杀抓捕自己的警察、挟持人质的方式,造成更多的受害者。这类情况也并不少见。
4.7 无法挽回冤错案
不得不承认的是,当今仍有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司法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冤假错案的存在是免不了的。而且,冤假错案更是无法避免的。假若保留死刑,则在执行死刑之后,这些冤假错案根本就得不到挽回。生命被无辜地剥夺之后,已经没有任何办法能够补救。假如说死刑的存在是为了公平正义,是为了人们的安全,社会的稳
定。那么,对于那些被错误执行死刑的人来说,何来公平?何来正义?
曾经轰动中国的“赵作海一案”就很好地诠释了“死刑将导致无法挽回冤错案”这一观点。赵作海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多年后,“被害人”却回到村里,赵作海因此被认定为冤错案而得以释放。假如,赵作海当初被判处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假如赵作海一案中的“被害人”没有回去,一直在外。那么,赵作海已经死去,并且无法挽回他的生命。而由于刑事律师权限的限制,致使犯罪嫌疑人得不到较为有力的辩护,也是人权得不到真正保障的体现。即使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得到实施。但近年来,冤假错案仍在不断出现。
另外,有不少死刑犯有许多其他案件的重大事实与重要的线索。若被判处死刑,则有可能令部分案件得不到破解,案件证据也存在灭失的可能。假如能够在废除死刑后,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那么许多一直得不到破解的案件就得以查出真相。
假如废除了死刑,则即使是在监狱中被囚禁了多年,仍然可能在查获案件的真相后得以释放并由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令冤错案得到挽救。
4.8 侵犯人的生命权,不利于人权发展
4.8.1 侵犯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权中最为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失去了生命,其他权利根本无从谈起。而死刑存在却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支持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的存在已经违背了死刑保障公民生命权的目的与精神,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
即使是那些杀害他人的罪犯,被害者的已经失去了生命,再剥夺罪犯的生命作为代价,已经是无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了。而那些经济类犯罪由于没有取人性命而更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以生命作为犯罪的代价。而且,还存在的一种状况是,由于误判或者滥用死刑,部分死刑犯是无辜者或者罪不至死者。在这个时候,死刑的适用反而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而且无法补救。对于那些所侵害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犯罪,对其配置死刑,从等价的角度而言,是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惩罚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显然系轻罪中法,不具有等价性[9]
如今,死刑保留者主张的是,只有适用死刑才能够维护公平正义。然而借用国家的权力剥夺罪犯的生命,却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公民的权益,而处死一个罪犯,并不能真正地让社会安定。
4.8.2 人权发展对废除死刑的必然性
如今,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废除死刑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和回应,与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死刑因剥夺基本人权而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10]
由于死刑的极其严厉性、无法挽回性以及无可避免冤案性等特性,就注定死刑的适
用是违背人权,不人道的。所以,人权发展的进步体现在许多国家在逐渐废除死刑,而死刑的废除也体现了人权的进步趋势。废除死刑制度,有利于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有利于现代文明社会的建设,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是废除死刑的精神支柱和动力。
4.9 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趋势。纵观人类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从严酷到人道,而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变得越来越人道。如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甚至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是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开始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只有极其个别严重的罪行才会被判处死刑。“在全世界范围内,针对所有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4 个,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 个,其中亦是约有近10 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世界人权组织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也积极呼吁在全世界取消死刑。”[11]
虽然,如今仍有不少民众认为应当保留死刑。“然而,民意本身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一方面源于民意内核的不缺性,最后落实在法律层面往往是某种个人意志或者群体意志; 另一方面民意只能为刑事政策层面的死刑存废提供指导,而终究不是对死刑本身正当性与否的证明。”[12]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严格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精神。因此,废除死刑是国际潮流,是刑罚人道化的必然要求。 5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由于死刑制度的制定及实施都与人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部分受传统人权观念影响极深的西方国家一直以来都别有用心地拿死刑问题来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我国的国际形象少不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一直一来都致力于保障人权。因此,即使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我国并不能盲目地跟随其它国家的做法,马上废除死刑,但是也不得不承认死刑会被废除这一大势所趋。我国也将通过严格限制死刑来改革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应当尽力改革现有的死刑制度以推动中国法治的健全发展,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进程。
5.1 短期里我国不能废除死刑
5.1.1 由我国国情决定
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对于人权保障的观念还很薄弱。而死刑的废除却是西方人道主义思想的兴盛。因此,我国尚未能够在现阶段完全接受废除死刑,保障罪犯生命权这一观念。同时,我国仍然存在少数敌对分子,死刑成了保护我国国家安全以及公民生命安全最好的保障。
其次,因为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缓慢,物质条件相对较落后。然而,能够在现阶段废除死刑的国家,必须是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社会公共秩序相对较
为稳定,能够看重人生命的价值而非更加看重物质生产水平。因此,我国现阶段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最后,现阶段部分废除死刑的西方国家大多都是政治实行高度民主以及法治健全的国家。而我国现阶段,想要达到一个高度民主以及法治健全这一目标,还需要长时间的努力。所以,就以上国情而言,我国还不适宜在现阶段废除死刑。
5.1.2 由我国民众的传统思想所决定
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就认为:“公平正义就意味着,杀人者,应当偿命。否则,被害人白白死去,被害人家属痛不欲生,而杀人犯却得以生存下去,这是极大的不公平。”犯重罪的罪犯,应当得到其相应的报应,应当由国家代替被害人的家属给予罪犯报复。而且,一直以来,中国人都认为罪大恶极者死有余辜。
因此,在我国,报复主义、报应心理都已经深入人心。我国民众尚不能再现阶段接受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等观念。而我国,现在最应该做的,是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在废除死刑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控制、减少死刑的适用。
5.2 对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设想
5.2.1 从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
只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罪犯实行死刑。而对于其他较轻的犯罪,以及经济财产犯罪等罪名应当从立法上废除其死刑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虽然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但是并不是罪大恶极,作案手法并非极度残忍的,对于该类犯罪,也应当从立法上慎用或者禁用死刑。尽量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
5.2.2 完善死刑的执行方式
我国目前立法上只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执行方式。但是,对于这两种执行方式,虽然枪决执行的成本较低,但是却不人道,而且罪犯在执行过程中也感觉到痛楚。而注射的执行方式成本较高。所以,我国应当探索成本低且能最大限度减轻罪犯痛楚的执行方式。在死刑执行过程中所施的任何不必要的痛苦,都是毫无积极意义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3]
5.2.3 在实践中及时调整和完善
我国应当紧随国际潮流,在限制死刑,向废除死刑方向发展的同时,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一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及时作出改动。在发展国际化的同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以推动我国人权制度以及死刑制度的顺利发展。公众之所以要求死刑的适用如此频繁, 是因为刑罚结构中,死刑的严厉程度是非其他刑罚手段所能比拟的。如果我们能将刑罚结构完善, 使无期徒刑的刑罚与死刑有着同样或接近的严厉程度, 那么我国公众对死刑的适用要求就不是那么热烈了。[14]
6 结语
综上所述,即使死刑存废之争已经存在了如此之久,究竟是废除死刑还是保留死刑这一话题也仍将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我认为,死刑废除运动将越来越普及化,国际化。而废除死刑,是当代刑法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在死刑保留饱受国外势力争议这一方面。所以,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十分希望自己能够在人权发展与死刑制度改革上尽一份自己的力量。我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为求在法治上帮助人权的推进。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 个罪的死刑,在“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大步。为加快我国死刑逐步废除的进程,学界应该担当起对死刑根基进行深刻反思与批判的社会责任,为国家死刑改革献计献策,积极地推动死刑走向废止。[15]
我相信,中国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增加对人权保障问题的关注和力度,并向着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国家而奋斗。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是那些现在仍然坚决支持保留死刑的人们,也会在不久的将来承认一个事实:既严格限制死刑所带来的人权保障效果。这甚至还会增强人们未来认同废除死刑的意识。
鸣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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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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