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郭恩平与被告张伟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此后双方互有往来,经过近2年的彼此相互了解,2003年6月1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长达1年多的恋爱时间里,双方对彼此的性格、脾气、爱好等方面都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可以说这是个美满的家庭。在夫妻生活中相互照顾和扶持,恩爱有佳。但我们不否认夫妻之间偶尔有相互的争吵,但我觉得这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被告绝对没有像原告在起诉中称述中那样,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酗酒的行为。牙齿和舌头还有打架的时候,有事夫妻的小吵小闹可是夫妻生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夫妻的生活,维系家庭。所以被告以此提出离婚的理由苍白无力。
2、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
原告自2008年到泰鑫公司上班,经常半夜回家,甚至经常夜不归宿,虽然原告的行为让被告反感,也为此事发生争吵,但夫妻关系也没有破裂。原告诉称2010年7月份开始双方分居生活也不符合事实,双方真正的分居在今年的6月份,分居生活的矛盾起源也是应为被告夜不归宿。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在生活中缺乏相互沟通,导致矛盾升级,只要双方互敬互爱,相互体谅,这近10年的夫妻感情,可以融化一切矛盾,原被告有完全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任何证据,被告提出离婚的条件没有一条符合《婚姻法》32条的有关规定。综合以上,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离婚,那么对方双方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发表如果2点意见:
1、 原被告诉称的位于太平街道南屏小区11-604室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前,即2003年6月5日向原房主陈岳飞购买,作为张茂德夫妇及儿子被告张伟共同生活所有,因张茂德夫妇在温岭没有任何住房,考虑到儿子结婚,购买了该房屋。这有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为凭。因张茂德夫妇工作关系,由儿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后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这不能推翻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的事实,从购房到现在,都是原被告、婚生儿子、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及生活在此,房屋从购买、纳税、装修都是被告父母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故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法无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诉称,为了考虑为了孩子学区问题,房屋必须变卖。根据房屋所在地,儿子的学区小学在温岭市实验学校,初中在温岭市第四中学,可见是现在社会上非常热门的学区房,如果将房屋变卖,婚生将无法入读,这难道是原告所称的为了孩子的学区问题,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也不符合事实。因该房屋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建议不处理该房屋。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原被告生育一子,且子女现尚未成年, 原告和被告都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被告认为,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的爷爷是小学的老师,且从从小都是和爷爷奶奶一起成长,无论从教育还是最小程度的伤害孩子的方面来说,被告方抚养孩子,更有利孩子成长。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按照国家的规定,原告依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