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协调统一
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协调统一
摘 要: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作为社会两大调控体系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了。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与道德教育的协调统一。要强调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中二者的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并要以法治为原则,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 当前,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与道德教育过程中,要重视法律对道德观念的更新,进而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
关键词:法制教育 道德教育 协调统一
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协调统
一。因为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大调控体系,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凸现出来了,并在大学生思想中集中地表现出来;从现实出发,通过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来促进大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又以道德水平的提高作为法制意识和观念增强,普遍社会支持,从根本上增强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益性。
一
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范畴,它们之间有着根本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法律与道德都是由同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有着大体相同的内在价值 和内容,都把实现正义、秩序和人类生活的幸福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二者相互促进。道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表现为:在立法上,道德即是法律内容的源泉, 又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善意的判断标准;在法律实施上,道德是执法行为的基础;在守法上,道德是守法意识的主观条件,道德水准越高,守法意识越强,就越不会违法。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通过法律实施,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还以法律的形式摒弃、禁止一些过时的道德规范,推动道德进步。
应当说,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总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有着共同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它们都是工人 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反映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它们都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的。创造丰富的社 会物质和精神财富,达到消灭剥削和贫困,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目的,肩负着共同的历史任务和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这些本质方面的共同性,决定了它们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是一致的,也决定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是一致的,即法律所允许和维护的,也是道德所肯定和倡导的;法律给予制裁和惩罚的,也是道德所不容和遣责的,反之亦然。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和群体结构的迅
速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巨烈的震荡。一方面,与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体系受到冲击,但新的道德观念和体系,一时还难以确立并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另一方面,传统的立法和法制观念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大量新的法律法规被判定出来,与 此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也不断的产生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道德与法律各自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及各自观念和体系的不完善,二者联系与相互作用方面,即道德对法律的价值导向作用 与法律对道德发展的促进作用难以正常发挥。道德与法律固有的矛盾和冲突凸出的呈现出来了。所谓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即对一事物或某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价和从道德角度进行评价出现不一致甚至对立的情形。这种冲突的表现形式除常见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截然相反的正面冲突和道德与法律评价不尽一致,存在差异的侧面冲突之外,突出的一种形式就是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自身都存在疑义,二者之间更是莫衷一是。最典型的王海“打假”,就其事实而言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肯定,但从法律评价的角度看,认为王海的行为违背了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追求,给予否定的也不在少数;从道德评价角度看,有人赞同有人反对。这种导致人们在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上或基本一致或存在差异,或相去甚远或无所适从的无名冲突,使人们困惑不解。此外,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错位而导致的道德与法律冲突,也是当前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如偷逃税行为,从理论上讲是不道德的,但人们对此却采取了一种普遍宽容的态度。这时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显然是由于道德评价的错位导致的。这种形式的冲突助长了社会丑态现象的滋生,也引起了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法律与道德的现实冲突,在大学生思想中集中地表现出来,使大学生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往往难以从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中寻找正确答案。这导致了大学生行为选择的困惑和失误。当然,大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也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在这方面给予及时的引导和帮助。
二
如何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这一人们行为选择的难题,走出两难境地呢?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统一,使二者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使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基本一致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针对大学生在法律与道德冲突这一问题上存在的困惑和行为选择的失误,必须从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协调一致人手,使大学生既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和知识并形成相应的运用能力;同时又要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使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来审视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进而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及其转化,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协调统一的内在必然性,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二者基于内在的一致性,通过规范或某种原则、观念,在社会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中相互凭借,是实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协调统一的现实必然性。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协调统一,其含义至少包含以下三点:(1)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
相互促进相互推动。既要以道德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社会支持,促进大学生法制意识和观 念的增强;又要发挥法制教育对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大学生道德观念的更新和进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广泛认同的道德支持,法律就会失去灵魂和社会基础;反之,如果没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支持,道德也会显得缺乏力量。正因为如此,必须重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互作用。(2)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互为补充。道德是人们内心确信的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和在这种判断指导下的行为规则,从本质上来说,道德更多地表现为信念和良心。道德教育就是要激发人们内在的力量去实现社会秩序;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它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和维持。法制教育就是要以外在力量为后盾促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去实现社会秩序。这样,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发挥着不同作用, 二者不可替代、不可偏废,必须互为补充。(3)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同样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但法律作为道德的体现,由于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仅将一些普遍的道德规范直接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而且其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要求。现实中“德”往往与“亲情”、“友情”相联系,“情”成为向法律挑战的武器,“情”之中似乎包含着道德因素,又博得了人们的普遍“同情”,使法处于一种被动境地。因此,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中必须强调和坚持法制原则,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当前,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重视法律对道德的引导和导向作用,这是因为:(1)在这一时期,道德观念的更新和法制变革是速率不同的两个社会过程,不可能齐头并进。我国实行政府推进型法制,法制变革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由国家控制,发展速度快,而道德观念的更新却不能忽视破旧立新的渐进过程,其速度远远慢于法制 变革。因此,要重视法律对道德的引导和导向作用。(2)在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有其明确的目标和推进的相应手段,而道德的自身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多元化的情形和与此并存的社会人们道德选择的不同。为防止“礼崩乐坏”状况的发生,法律以其划定明确是非界限,给出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的基本价值判断,对道德起到了一种导向作用,并通过自己的强制手段推行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以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目标。(3)在这一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社会中,不论是群体之间、个体之间,还是群体与个体之间,物质利益关系有了重大变化,观念差异甚大,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如何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这是整个社会,也是大学生十分敏感的问题。对此,回答只能是依靠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且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推动道德观念的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协调统一,在法制与道德教育中重视法律的引导和导向作用,是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