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机关第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中共贵州省***机关第*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中共贵州省***机关第*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或筹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经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委同意,中共贵州省**机关第*届委员会由**人组成,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人组成。
第四条 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中共贵州省***机关第*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名,差额*名(纪委委员应选名额*名,差额*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是由各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上届机关委员会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报经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委同意,作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 因故不能出席大会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条 填写选票时,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表示不赞成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
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另选他人的,先在不赞成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然后在另选人框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七条 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八条 当选人获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的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
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人数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是否再选,由大会主席团酝酿,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九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名,由第*届机关党委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第*届机关党委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展工作。
本次大会选举设*个票箱。
第十条 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排序,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当选的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由大会主持人全体党员(代表)宣布。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本选举办法,经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