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底乡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
按照罗平县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管护与效益、补偿与管护结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爱林、护林,依法依规做好护林防火带头人、责任人,推动公益林建设全面发展,结合长底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林管理的目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林业三大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明确责任,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林业站负责公益林的区划,公益林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管理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村集体、林农、护林人员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三、公益林管理的依据。公益林管理是一项长期、广泛的工作。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进行严肃处理。
四、公益林管理的具体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调整公益林的范围、面积,确需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2、公益林的管理。公益林为集体所有,由村集体与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属个人所有的,由个人与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3、资金管理及兑现。兑现标准按《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罗平县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补偿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后进行兑现。村集体监管费由村集体用于公益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兑现给集体的补偿金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分配方案后按方案分配。
4、公示。对涉及公益林的村、组,林业站要对公益林的面积、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兑付补偿金。
5、检查验收。公益林经费兑现,必须经过乡人民政府检查后方可兑现。检查时间、内容、方式由乡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对检查不合格的村、组,取消当年公益林经费的兑现,同时提出整改方案。对管护人员的处理按管护合同执行。
五、违反下列规定的不给予兑现。
1、在所辖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或违章野外用火。
2、在辖区范围内出现盗伐或滥伐等毁坏行为。
3、不进行公示,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4、没有签订目标管理责任或管护合同。
5、没有验收报告。
六、奖惩。按照罗平县公益林管理办法及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兑现。
长底乡林业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