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
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的战略目标,决定拓展 地区的业务,与乙方共同投资在 市成立 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并就合作经营 市场,与乙方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在 市成立 有限公司 市分公司,开展 地区的市场经营工作。 市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双方共同组建分公司领导层人员名单,报甲方批准备案。分公司在 市设立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由乙方提供。
2、乙方负责办理分公司在 市的工商注册、城建委备案、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事宜。并负责日常管理。
3、分公司管理班子在公司的监督、指导之下全权管理分公司的经营、技术、人事等各项职能。分公司管理班子必须遵纪守法经营,并遵循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授权分公司在 地区内全权代表总公司开展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其他地区内的业务应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并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
5、分公司会计由总公司指派,甲方派人对分公司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会计监督管理分公司财务。
二、分公司动作与管理:
1、分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应爱惜、维护总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分公司在法律许可和总公司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2、分公司每季初应向总公司申报经营计划等详细情况。
3、考虑到总公司在某些项目上的与合作伙伴的协作关系,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在某些特定项目上的动作模式,分公司应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总公司的要
求,并积极配合。
4、分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承担分公司各项费用开支,分公司收益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执行。
5、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证书、印章所需的资料给予支持。分公司除独立使用分公司证书、印章之外,不得持有总公司证书及印章(严禁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公章、制作公司证件,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分公司进行制裁或解除合作关系),每次需要使用时必须由总公司批准。所有加盖分公司、总公司印章的文件都必须报公司批准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分公司所需公章由总公司负责刻制。
6、一般项目由分公司独立组织实施与管理。重要项目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合作实施与管理,如需由总公司派驻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时,其各种费用支出由项目部支付。
7、乙方负责实施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总公司的管理要求执行。
三、利益分配:
分公司总投资暂定为 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 万元,占 市分公司 %股份;
乙方出资 万元,占 市分公司 %股份。
同时,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缴纳年度管理费 万元(按合作期限年度计算)。 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各项成本和管理费后,由双方按上述比例股份比例分配,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由甲乙双方按上述比例分担。
四、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若需继续经营,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否则,乙方无条件上缴分公司各项资质和印章,移交账簿,同时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2、如出现合作关系应终止的情况时可以及时终止。
3、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无息退还。
五、合作关系的终止:
1、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单独终止合作关系。
2、如分公司连续两年未盈利,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注销 市分公司。
3、出现终止合作关系时,合作双方应公平合理结算与支付。同时共同处理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分配分公司剩余财产。
六、债权与债务:
1、分公司如产生债权与债务严格由分公司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在自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 市分公司无关,自行解决。
2、乙方个人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
七、违约处理:
1、违约方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合作期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2、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期: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