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部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住房货币分配是职工住房分配上的重大改革。我市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于1998年3月出台,对1997年9月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和未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房改的老职工,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要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运行机制。
(二)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三)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核定职工工资中现有住房消费资金含量的基础上,根据现行住房价格水平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应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要正确处理职工住房的合理需求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在加大住房货币分配改革力度的同时,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
(二)实施对象: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人员(即“新人”);
2.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人员(即
“老人”),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后,新旧住房政策接轨运作了几年,1999年底房改备案的房屋大部分已得到了妥善解决,2002年底基本完成了房改备案的职工房改问题。今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的次月。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事员:233元;科员:280元;副主任科员:327元;主任科员:373元;副处级 420元;处级 467元;副局级:513元;局级:607元;副市级:747元;市级:933元。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
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房改办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房改办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累计至25年满为止。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如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巳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在购房时一次性支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在购房时一次性支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市财政核拨补助的单位按核拨比例分别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单位负担部分可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八、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本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和[2000]18号文件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按照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工作年限及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余下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在资金上有困难的单位,可统一采取按月发放形式发放。
九、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批
(一)本市企业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二)本市行政机关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报广州市房改办审批后
实施。
(三)各县级市和区制定本地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后,报广州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区属企业、单位在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时应量力而行,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和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案按上述审批程序送审后实施。
十、职工如何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凡未享受过购房优惠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程序:
(一)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三)报市房改办进行电脑查证、审核确认;
(四)持市房改办的批复和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专户(企业持方案备案复函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拔款发放住房补贴(企业、外地驻穗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直接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十一、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开户登记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资
料
(一)填报内容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应在《住房货币补贴开户登记表》和《住房货币补贴汇储清册》中如实、准确地填写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代码、经济类型、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汇储人数、月汇储总额、发放年限、一次性发放人数、一次性发放金额、发薪日等。
2、职工情况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级、配偶情况、一次性发放或逐月发放起止时间、月补贴额等。
(二)开户登记程序及需提供资料
1、单位向市房改办或承办银行网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开户登记表》和《住房货币补贴汇储清册》 (可用软磁盘拷贝开户表格)。
2、按要求认真填写《住房货币补贴开户登记表》和《住房货币补贴汇储清册》。
3、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和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
表》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报审批表》;
(3)非财政核拨经费单位提供《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及市房改办的批复或备案复函。
4、审查开户资料;
5、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
6、电脑建档备查。
十二、个人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及需提供资料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支取本人住房货币补贴: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承租自住住房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
6、离、退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二)支取程序
1、申请人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明细表》,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及开户银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职工凭《住房货币补贴支取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
料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3、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持市房改办批复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三)支取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分期付款发票或收据、供楼存折或信用卡对账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指拥有所有权)的,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报建批文及有关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建设工程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指拥有所有权)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建筑工程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超拆迁补偿面积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购房发票等证明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承租自住住房的,提供《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期间户口迁出本市,原单位已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提供原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簿原
件及复印件;
8、职工在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伤残鉴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户口簿、支取人身份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部分:房改房上市规定
一、房改房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出售、抵押、出租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三)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二、房改房上市应补交的款项
(一)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产权单位是自建房进行房改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原产权单位是购商品房进行房改的,产权人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交纳,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管理。
(二)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购买:①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由产权人按测绘所测量计算的共有分摊面积以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②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由产权人按测绘所测量计算的共有分摊面积以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其上级主管部门;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市房
改办在银行开设的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三)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撤消的,交回上级主管部门,全额存入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四)房改房上市,应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卖方: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自住满五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
买方: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契税。
以上税费以市房地产交易所公布为准。
三、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人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四、单位如何在表中加具原产权单位意见
房改房的出售,卖买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若原产权单位不加具意见盖章的,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改办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
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出售、交换的程序
(一)卖方(交换双方)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如果是出售、交换、赠与没有分摊面积的,需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出图)
(二)原产权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三)卖方到市房地产大厦(三楼12号窗)办理房改房上市核准手续,两个工作日后从12号窗取件。
(四)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健力宝大厦首层)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五)卖方到市房地产大厦(三楼13号窗)办理审核《上市公有住房缴款表》、出让金等,三个工作日后从13号窗取件。
(六)买卖(交换)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一、购买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对象之一者,均可申请:
对象一:1、户内人均居住面积7m2以下(居住面积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2、户内家庭年人均收入15370元以下。
对象二:经房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评定为D级)的业主、住户,并具有房管部门鉴定证明。 对象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现住房面积未达职务标准下限,且夫妻双方未办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从未享受福利分房。
对象四:晚婚无房户(男女双方家庭均无结婚用房)。
二、申购程序
1、选定拟购的小区及房屋类型后,领取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2、户内人员所在单位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到街道办事处盖章);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盖章(指省、市、厅、局级单位,或相当于局级以上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到所属区国土房管局盖章);
4、二十天内到市住建办交表;
5、审核合格后凭回执十个工作日内选房;
6、签订经济适用房售房契约。
三、交审批表附送材料
1、申请人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法院判决,业主要求收回私房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未达下限者,夫妻双方均需出具未办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及人事部门的职务证明;
6、晚婚无房户需提供男女双方父母家庭户口本及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根据档案部门要求,以上复印件均需用B5纸复印(182x257mm),一张纸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第四部分:廉租房租赁政策
一、申请对象
在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登记列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房: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0元;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二、租金标准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公房标准执行,并与公房租金同步调整。从2000年1月1日起,经年审,凡人均月收入300元(含300元)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63号文)精神,租住廉租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3年内不作调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300元的家庭,不享受减租待遇。
三、申请程序及审核办法
(一)申请
1、填表及办理有关证明:
《广州市廉租房租赁申请表》由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家庭自愿申请和填写。
家庭户主无工作单位的,到所在街道申领表格填写后,经所在街道证明,逐级报区、市民政局初审;
家庭户主有工作单位的,到所在单位系统工会申领表格填写后,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逐级报市总工会初审;
市民政局、总工会初审后汇总市住建办集中会审。
2、办理证明。
申请人按申请表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分别到所在街道或单位办理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到房管部门或现住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居住情况证明。在上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租赁合同、社会救济证、特困职工优惠证、残疾证、离婚证、失业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符合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条件的家庭,须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办理租赁手续。街道或所在单位审核时,还必须查对上述证件的原件。
(二)审核
1、初审资格。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分别对申请租住廉租房的特困房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连同《广州市廉租房租租赁审批汇总表》汇总市住建办。
2、复审。市住建办根据初审情况,与市民政局、总工会进行集中会审。会审结果分别在市住建办、民政局、市总工会及申请人所在街道或单位等场所张榜公布,通知申请
人,接受群众监督。
3、年审制度
租住廉租房的承租户,从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向原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如实申报家庭经济收入和居住变动情况。经年审仍属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可提出续租廉租房,经年审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则应立即退出租住的廉租房;如一时退出有困难者,可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但改按成本租金缴交房租。退出廉租房者,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廉租房的分配
廉租房采取轮候方式分配,首先解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0元的家庭。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凭住建办通知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已租住廉租房的住户腾退出来的原居住房屋,如其产权属于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须由住建办收回作为廉租房另行安排。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有关正式文件和实际操作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