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邢台县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邢台县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是邢台县委托代理招商工作唯一委托方,县招商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委托代理招商活动,做好委托代理情况登记备案、经费申请等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审批局、招商办、项目办、园区办召开专题会议,对我县委托代理招商工作成效、支付经费数额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审核。
第三条 设立委托代理招商专项活动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保证委托代理招商经费来源。
第二章 委托程序和内容
第四条 代理方为非县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及机构,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秘密。
第五条 通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各界人士推荐或自荐,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招商办初审汇总,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登记备案,由县政府发放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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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代理方权利和义务
1、代表委托方,在国内外宣传和推介邢台县区位优势、投资环境、政策导向、重点发展产业和招商引资项目。
2、代表委托方与投资商进行前期洽谈,引介来县考察。
3、向委托方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做好相关项目对接、签约、投资等工作。
4、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引荐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邢台县产业布局、规划,核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工作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代理方前期招商引资活动经费自行承担,引荐客商来县考察或带领县招商人员赴企业洽谈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 签订委托协议,执行基本费加佣金办法,凡引进一个核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资金奖励原则上按引荐的项目达成正式协议且征地款到位后,按到位资金1‰给予;项目正式开工后,按开工前投入资金0.5%给予,一期项目投产后,按核心固定资产投入0.5%给予。具体经费支付以协议为准。
第九条 引进项目是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主营业务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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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奖励。重特大项目或高科技、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以权威机构年度公布结果为认定依据。高新技术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拥有专利证书。
第十条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为县外(含国外、境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部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在本办法经费使用及奖励范围:
1、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部分。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各种形式的捐赠。
4、其他县委、县政府认为不宜引进的项目。
第四章 成效认定
第十二条 代理方向县招商办提供项目信息同时,招商办即为代理方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洽谈和建设达到约定进度节点后,代理方凭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备案登记表向县招商办提出经费申请。招商办协调项目办等单位共同核实项目进度后予以落实。同一项目属多方或多人引进的,由代理方备案登记人自行协调并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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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商办在受理代理方申请后,协调项目办等单位共同核实项目进度并提出经费兑付意见,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财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代理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代理方按照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代理方如超越本办法或违反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从事其他活动,委托方可终止其代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代理方自行承担。给委托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引进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委托方,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未签署正式委托招商协议,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发挥了项目引荐人作用,经本人申请,县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可参考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邢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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