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派出所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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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派出所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 物证保管室由专人管理,未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无
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物证保管室。
(三) 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
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四) 保管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分类别建立统一台帐,填写
书面《涉案财物登记簿》;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登记。
(五) 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保管的物品进行检查,保持室内
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毒、防虫、防盗等措施。
(六) 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物品,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
(七) 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
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物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物品,应当严格保密。